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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不仅分析了破产信托行为本身性质,还进一步深入探讨了破产信托行为的法律效果。本书认为,破产信托行为在决定利益分配时难免对利益相关人造成利益的侵害。破产信托行为二元化折射到行为效果上也相应体现了二元化特点。一类是对权利的侵害,具有刚性信托行为的特点,只有法律规定授权才允许侵害,否则就是非法侵害,权利人有权直接救济;另一类是对权益的侵害,具有自由裁量信托行为的色彩,即便法律规定、合约约定不得侵害,但如果侵害是被认定为公正、公平与适度的,那么这种侵害也属于正当侵害,是被允许的。 本书认为,从团队生产理论视角看,司法强制批准审查在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应从立法上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微调,以期将我国破产重整司法强制批准审查在行事风格上由法院主导转化为尊重利益相关方团队协议的履行、修订的法律路径上,从而实现理论与立法、司法三者的动态有机协调、重构。 作者简介 王池,福建泉州人,1978年生,法学博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福建省第二届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优秀法官,厦门市首届审判业务专家。工作期间,参与编写出版了《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两本法学著作;曾于《法学评论》《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东南司法评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学报》《法医学杂志》等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十余篇,较具代表性的《法际交集中的重整企业所得税:理论协调与制度重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实证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司法解释法义探析》等文章,先后多篇次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全文转载。 目录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进路与框架体系 三、文献综述 四、理论创新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问题发现:以福建省破产重整案例为样本分析 一、重整模式及信托人 二、信托义务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次数及表决方式 四、强制批准的案例分析 五、表决组别的设置 六、驳回重整申请的理由 七、重整投资人的招募 八、模拟清算分析的依据 九、重整价值的判断 十、重整可行性判断 十一、法官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考虑因素 十二、小结 第二章 理论源起:团队生产理论及中国语境解读 一、公司危局及传统主义破产理论 二、债权人讨价还价理论 三、团队生产理论 四、作为破产重整的团队生产理论 五、两种理论的比较分析 六、破产重整中的信义义务 第三章 刚性信托:以不确定概念为审查重点 一、不确定概念 二、宏观因素的调查 三、资产属性的调查 四、判断的原则、价值确定的行使 五、不具有重整价值的司法审查权 第四章 自由裁量:重整计划的可行与分配尺度 一、重整计划的可行性 二、绝对优先权的遵守 三、绝对优先权适用的逻辑困境 四、相对优先权及其优势 第五章 权利和权益:侵害与正当损害 一、破产重整的权利与正当权益 二、正当权益的正当损害 三、异见者及最低期待测试 第六章 司法审查:角色及原则 一、作为观察者的法官 二、重整过程中不确定概念的司法审查 三、权利损害及正当利益不当损害的审查 四、商业裁判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审查 结论与建议 附件1.本书引用的60宗司法案例 参考文献 序言 一 大约在2018年,时任西 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 的赵万一教授同我言及一位 新人学的博士生,王池同学 ,希望我能够作为该同学攻 读博士阶段的第一导师,他 作为第二导师。他说:“王 池同学已经是一位有着丰富 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法官,特 别是在破产法领域有着其独 到的见解。虽然他工作确实 忙,但却能够抽出时间来, 对理论问题不断探究。这位 同学基本功扎实,能够阅读 、翻译英文的法学原文文献 ,已经具备了学术研究的良 好素养。考虑你有海外留学 背景,找你作为他的第一导 师,希望在破产法比较研究 领域给予他更多的引导和指 导。”我欣然应诺,但实话 讲当时有点小嘀咕,或许是 内心对定向报考的博士生有 着点结构性小偏见。 随后的预判之外是,在 承担繁重的审判任务的同时 ,王池同学经常“光顾”我办 公室请教专业问题,我也乐 得直接把他作为实证调研对 象,一番探讨交流之余倒获 益不少,甚是欣喜。王池在 其博士生阶段发表了多篇高 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 法学评论》刊发的《法际交 集中的重整企业所得税:理 论协调与制度重构》一文获 得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孔子 说:“贤哉,回也!一箪食 ,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 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 ,回也!。”估摸着这几年 的工作、家庭与学业的三者 兼顾,非心安、神定、意坚 不能为也。 二 《破产重整司法强制批 准制度:原理与二元审查》 一书,源于王池同学的博士 论文《破产重整中的司法强 制批准审查制度研究》一文 。作为一位在破产法领域有 着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王 池同学对破产案件的数据分 析、经济动因及审查依据保 持着职业的敏感性。 倘论及破产重整案件时 ,学界可能会更多地聚焦于 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如果债 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平衡,那 么审判法官由此作出的司法 强制批准则可能会被认为是 武断的,有滥用司法强制批 准权之嫌。有学者提出“学 界对于强裁规则滥用的批评 由来已久”,“我国《企业破 产法》第八十七条引入强裁 规则本意为移植最先进的破 产法经验,但是这条规则在 我国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窘境 ,恰如南橘北枳,叶徒相似 ,味实不同”。 本书从案例数据人手, 发现近几年重整类案件仅占 破产案件的15%左右;而适 用强制批准的重整类案件, 仅占重整类案件的8.3%左 右。数据背后说明了法官并 未“滥用”强制批准权,相反 地,这是一种“慎用”。这就 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对比:重 整制度作为破产法创新最为 突出的领域,和司法实践案 例量低下的现状不相匹配。 “慎用”折射出司法实践 的迷失。法官对司法强制批 准审查的适用,到底要维护 或者说恢复怎样的法律秩序 ?是将重整中的公司财产作 为一项资产池最大化照顾到 债权人利益,还是以政策为 导向,去产能、优结构呢? 本书显然并没有经由上 述路径寻找答案。 重整相对于破产清算, 其目标价值在于维持企业要 素作为经营体持续存在,而 不是散化了的资产形式。既 然作为持续经营体存在,那 么适用于正常企业体的制度 经济学说假设同样也适用于 重整状态的企业。这个发现 具有创新性。基于此,本书 引入了司法强制批准制度的 理论基础——团队牛产理论 。 维持团队生产理论基础 这一制度经济学假说的核心 内容是团队生产合同的缔约 、履行。在该理论中,合约 谈判、缔约、履行均由法人 的信托人予以完成。因而, 认识这一理论的价值内核在 于认识信托人的信托义务是 否得以正当履行。 破产重整中的企业体, 当然有其信托人或管理人, 抑或债务人自行管理下的原 有高级经理人。然而,不论 何人受信履行信托义务,法 官强制批准权之行使,核心 就在于审查信托人就企业持 续经营的团队生产合同是否 被正当履行。 三 一篇文章,一本书籍, 倘若仅发现实践中的理论问 题,而未有提出问题解决之 道,难言优秀。是故,“学 而不知道,与不学同;知而 不能行,与不知同”。 知晓了司法强制批准审 查内核在于审查信托行为是 否被正当行使,那么接下来 就需要理解何谓“正当行使” ,否则难有审查依据。 本书提出重整信托人的 行为依据是否具备自由裁量 权,应区分为刚性信托行为 和自由裁量信托行为。刚性 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刚性行为的不正当行使, 对应的就是侵犯合法权利; 自由裁量行为,存在着自由 裁量的空间,自由裁量行为 的不正当行使,对应的就是 不当损害破产重整中利益相 关者的正当权益。 法官的司法强制批准审 查,就是审查重整利益相关 者合法权利有无被非法侵害 ,以及正当权益有无被不当 损害。《企业破产法》第八 十七条关于破产重整司法强 制批准制度的条件构建,就 是围绕着权利有无非法侵害 、正当权益有无被不当损害 展开的,期间的调查权审查 、衡平尺度的审查,无非是 上述两项内容的具体展开。 鉴于此,《破产重整司 法强制批准制度:原理与二 元审查》一书,不仅在理论 上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