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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了诠释。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 1.如何理解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义务教育对象】 第五条【权利保障】 2.“父母”和“监护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第六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第七条【义务教育领导体制】 第八条【义务教育督导】 第九条【社会监督】 第十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时间】 第十二条【入学地点】 4.什么是“免试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督促入学】 5.督促职责 第十四条【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第二十条【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 6.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7.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 8.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评估主要指标及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二十四条【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禁止开除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配套法规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 教育法》)是调整义务教育 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社 会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 部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 日起施行。该法自颁布施行 以来,对于普及九年制义务 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 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义务教育过程中出现了一些 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完 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 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修 订的《义务教育法》由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表决 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 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 修改一条,将第四十条修改 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 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 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 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该法修 改一条,将第四十条中的“ 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 主管部门”。 2006年《义务教育法》 主要作了以下修订:(1) 从结构上讲,修订前的法律 未有分章,修订后的法律分 为八章规定,即总则、学生 、学校、教师、教育教学、 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八章。(2)从内容上讲, 修订后的法律有针对性地增 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是:一 是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 的问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 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二是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加 了规范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 体措施;三是为解决义务教 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强调了学校均衡发展等原 则;四是为解决义务教育乱 收费等问题,对学校收费等 给予了规范;五是为防止义 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的 问题,增加了保障学校安全 等方面的规定;六是为防止 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 利等问题,规定了教科书基 准价和浮动等制度。巨寻用 2006年《义务教育法》 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深化了 教育体制改革,更大程度地 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发展。它 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 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 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 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长远 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是教育的基本法律,是调 整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教育 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制 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于 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做了小幅 修订,删除了乡镇级政府收 取教育费附加、集资办学的 规定。2015年《教育法》 再次修订,主要涉及教育基 本制度、删除民办教育“营 利性”的限制、加大违法处 理力度三方面内容。2021 年《教育法》再次修订,对 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 方针、内容的四个条款作相 应修改,并着眼解决冒名顶 替上大学问题,完善相关法 律责任。《教育法》的颁布 ,为形成内容和谐一致、形 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 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 》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 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 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 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 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 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 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 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 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 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 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 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 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 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