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本书分为两部分,主体部分是美国哲学家威廉·欧内斯特·霍金创作、费青翻译的《法律哲学概论》,附录部分是若干篇费青创作的与法律相关的文章。 作者简介 威廉·欧内斯特·霍金,唯心主义哲学家,其思想受到康德、黑格尔影响,并继承他的老师鲁一士的工作,将唯心主义与经验主义、自然主义和实用主义融为一体。著有《人性及其重塑》《人与国家》《哲学的类型》等作品。 目录 著者原序 前论 一、过去的成就 二、施塔姆勒的标准 三、柯勒的标准和它的应用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间的歧异点 后论 五、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六、假定权利 七、自然权利 八、对于立法者的几个特种指导 译后语 附录 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 谒施塔姆勒氏记 几种法律否定论之检讨 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 国际私法上反致原则之肯定论 自传 序言 法律哲学也可以称为“法 理学”“法理论”,是哲学在 法律领域的分支。法律哲学 研究的是法律现象的共同发 展规律,如法律的本质、法 律的作用、法律的价值等。 本书分为两部分,主体 部分是美国哲学家威廉·欧 内斯特·霍金创作、费青翻 译的《法律哲学概论》,附 录部分是若干篇费青创作的 与法律相关的文章。 威廉·欧内斯特·霍金毕业 于哈佛大学,并长期在哈佛 大学担任哲学教授,思想深 受康德、黑格尔等人影响。 他不是法学家,而是一位哲 学家,但是他“有一个极端 清晰的头脑,他更敢用这个 头脑去思维一般非法学者所 不敢尝试的法学问题”,他 创作的这部作品能使非法学 专业的人知道怎样去思考法 学问题,也能鼓励学习法学 的人,充分运用灵活的思维 ,解决法学问题。正是看到 了这部作品如此广泛的价值 ,费青便率先将它翻译、介 绍到了中国。 费青是中国法律领域的 先行者,对中国的法学教育 和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1934年,费青考取公费 留学资格,赴德国柏林大学 法学院学习国际私法。回国 后,在西南联大、复旦大学 、北京大学等校教授法律。 1952年参与创建中国政法 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 院——,并担任教授。费青 著有《法理学概要》《西方 法律史》等作品,《法律哲 学概论》是他较有代表性的 译著。 霍金的原著名为Present Status of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of Rights,1937年 ,费青在会文堂新记书局出 版了本书译稿,书名直译为 《法律哲学现状》。本次出 版,我们对译稿重新进行了 精校,为了避免读者产生时 代的误解,同时也为便于读 者理解,将书名更加直观的 译为《法律哲学概论》。费 青的文稿在字词使用和语言 表达等方面具有鲜明的时代 特色,此次出版,参考早期 版本进行编校,文字尽量保 留原貌,编者基本不做更动 。 正如费青所说,“我们所 以读法律哲学者,并不是在 学到它们的结论,而是在学 到他们怎样去运用思维”, 这一见解对今天的读者—— 无论是否为法学专业人士— —仍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希望广大读者能够从这本书 中得到启迪,收获知识。 由于编者能力有限,本 书难免存在不足,请读者朋 友不吝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