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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日益突出,严重的更是演变为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智能性、涉众性等特点,由此引发不稳定风险显著增多,给社会带来影响。 本书以互联网金融犯罪为研究对象,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法现状、问题与完善;第二章研究互联网金融刑法的理念;第三章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问题;第四章研究互联网时代信用卡犯罪的刑法问题;第五章研究互联网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问题。 作者简介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一流学科刑法学的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重点研究经济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项(首席专家)、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三项和省部级以上项目多项。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50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全国法学科研成果二、三等奖,以及上海市优秀教材一等奖等多项奖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法制日报》等核心期刊和权威报刊发表论文800余篇。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劳模年度人物”、“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八年荣获“中国法学高产作者”,并连续十九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目录 总序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法现状、问题与完善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法趋向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仍秉持重刑化刑事立法趋向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修正内容明确关注焦点突出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调整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中的罚金刑无限额化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提高个罪入罪门槛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一、忽视互联网科技带来的新型金融刑事风险 二、缺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进行刑法规制的内容 三、须对互联网金融刑法保护的立法进一步完善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刑法的理念研究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刑法的政策定位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安全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控制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一、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进入存在较大刑事风险 二、刑法规制的限度性:不应阻滞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路径 一、刑法规制路径: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立法限缩与司法谨慎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路径的具体展开 三、互联网金融市场刑法保护的司法完善:投资权益与融资效率的价值平衡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问题研究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类型考察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样态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边界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规制中的刑民分界 一、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属性与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二、P2P网贷平台业务行为中可能涉及的刑民分界问题 三、处理涉P2P网贷平台刑民争议案件应坚持的理念与原则 第三节 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评析 一、P2P网络集资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二、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范围 三、P2P网络集资行为犯罪的认定 第四章 互联网时代信用卡犯罪的刑法问题研究 第一节 互联网时代涉信用卡犯罪的对象新解 一、涉信用卡犯罪中“信用卡”含义的重新审视 二、涉信用卡犯罪中“信用卡信息”的含义厘清 三、涉信用卡犯罪对象表现形式的拓展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冒用信用卡行为”的新理解 一、“冒用”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 二、冒用行为的种类更趋多样化 三、冒用信用卡取财的重要特征是“机器人被骗” 第三节 涉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 一、第三方支付方式与传统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廓清 二、涉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应当属于诈骗类犯罪 三、涉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 第五章 互联网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问题研究 第一节 互联网时代证券、期货犯罪的类型 一、信息欺诈型证券、期货犯罪 二、信息操纵型证券、期货犯罪 三、信息滥用型证券、期货犯罪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证券、期货犯罪的应对 一、互联网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时代证券、期货犯罪刑法规制的核心措施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司法保护规则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风险及应对 一、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风险分析 二、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应对理念与防范进路 序言 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 ,是社会经济的核心。金融 服务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 需求之一,储蓄、贷款、支 付、股票、保险等金融服务 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 面,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给人们的社会生活与财富分 配带来了重大影响。金融业 不仅是物质财富的集散地, 也是各类风险的聚集地,金 融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 巨大的影响,其本身的高风 险性决定了金融犯罪危害的 严重性。金融业作为信贷收 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 支付的结算中心和分配渠道 ,与其他相关金融机关及工 商企业联系紧密,从而使得 金融风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活 动的局部风险而成为一种系 统风险。金融安全与稳定是 国家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我们有必要研究金融犯罪的 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探寻有 效的应对策略以严厉打击金 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确 保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 。 当下,我们已经进入了 新经济时代与新技术时代, 这个时代体现出网络化、高 技术化和全球化的特征。在 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金融领 域也不断出现创新,金融细 分下的新市场、新的金融产 品、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交 易方式不断出现。与此同时 ,新的金融犯罪手段与犯罪 类型也不断出现,且呈现出 高发态势。例如,利用网络 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实施的金 融诈骗、非法集资类犯罪; 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在证券期 货市场中实施的操纵类犯罪 ;新三板市场、私募基金等 新的金融市场领域发生的欺 诈、操纵类犯罪;等等。由 于针对创新金融的监管存在 一定的滞后性,一些新型的 金融犯罪活动常游走于法律 与制度的边缘,形成“灰色 地带”,对国家的金融管理 与金融安全提出挑战,对刑 事法律的适用也产生了一定 的冲击。金融刑法的研究应 当紧跟前沿形势,以当下的 经济背景与金融环境为基础 ,对于新型金融犯罪给予足 够的关注,有针对性地构建 金融犯罪防范体系,探究新 型金融犯罪的防范措施,以 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发 展秩序,进而保护国家经济 有序发展。 本人一直致力于金融犯 罪的研究,至今已有二十余 载。早在1998年就出版了 《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 》一书,这是1997年《刑 法》实施以来我国第一部金 融犯罪专著。其后,于 2005年出版了《金融犯罪 理论专题研究》与《证券期 货犯罪理论与实务》, 2008年出版了《金融犯罪 刑法理论与实践》(现修订 更名为《金融犯罪刑法学原 理》),2012年以来本人还 主编了“金融犯罪研究丛书” ,该丛书以专题的形式对金 融犯罪中的信用卡犯罪、证 券期货犯罪、存贷犯罪、集 资犯罪等犯罪中的重点、难 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 研讨。本次“金融刑法专题 研究丛书”也将以专题的形 式予以展现,但其特点在于 研究的时代性与前沿性。新 时代下,技术创新激发了金 融创新,也激活了金融市场 ,金融业蓬勃发展,新的金 融工具与新的交易方式层出 不穷,使得金融犯罪也发生 了较大的变化。本丛书的策 划与写作旨在对新型金融工 具与金融市场发展所引发的 一系列新型的金融犯罪模式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困惑与 难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推动 金融刑法发展的与时俱进, 以期能够对新时代下金融犯 罪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刘宪权 2020年6月于华政东风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