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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财政资金管理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 |
下载 | ![]() |
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系统梳理了财政审计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分为违反收入预算管理法规行为、违反支出预算管理法规行为、违反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法规行为等八种类型,每种违规行为还细分为若干具体的问题,内容覆盖面十分广泛。同时,还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针对每种违规行为编辑整理了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为审计人员工作提供帮助。 目录 前言 违反收入预算管理法规行为 1.违规编制政府收入预算 2.代编预算规模较大 3.违规批复预算 4.代编预算未及时下达 5.部分预算指标下达较晚 6.追加预算下达较晚 7.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预算外收入转为预算收入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9.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0.违规将应作预算收入的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11.虚假调拨收入资金 12.将本年度预算内收入转往来,待下年度转回再缴入国库 13.用“以拨作支”的方式将国库资金拨入财政专户 1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15.不依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16.滞留、截留或者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7.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18.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9.截留、挪用上级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财政资金 20.隐瞒、挤占、截留应上缴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21.编制预算时,隐瞒、少列预算收入 22.违规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23.未及时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缴入国库 24.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转往来账户,未及时缴入国库 25.在各税上缴国库前,从中提取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 26.将下年度财政收入转为本年度收入 27.违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或更正 28.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未及时缴入国库 29.征收、审计机关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30.未严格审核拨款凭证国库办理库款支拨 31.拨款凭证的拨款金额超过库款余额国库办理库款支拨 32.拨款凭证的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国库办理库款支拨 33.拨款凭证的拨款超预算国库办理库款支拨 34.国库办理退库时没有收入退还书等凭证 35.国库在办理收入更正时没有收入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 36.违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 37.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 38.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中直接退付应退税款 39.以“多缴退库”的名义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退至财政资金专户 40.虚收虚支、“空转”预算收入 41.违规管理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42.财政专户资金未清理 43.财政专户开设过多、过乱 44.依据已经废止或失效的中央文件开设财政专户 45.应予国库集中支付、统一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开设的财政专户中管理 46.以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作为开户依据,无正式有效文件开设财政专户 47.政府职能部门超越权限发文要求开设财政专户 48.未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先行开设偿债准备金财政专户 49.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财政专户 50.在无专项用途情况下将库款调出国库,直接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形成不符合条件的财政专户 51.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52.为企业提供贷款质押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53.为争取银行贷款,在异地开设财政专户 54.违规开设临时存款的财政专户 55.多头、重复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6.未按规定进行归并,为每个社会保险基金险种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57.同一社会保险基金险种开设多个财政专户 58.违规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设多个非税收入专户 59.未在规定期限内(10日)及时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 60.未将财政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61.财政国库部门与财政业务部门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晰 62.仅以主管领导或处(科)室领导批准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63.未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考核 64.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全面 65.违规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日常管理 66.将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 67.将调入财政专户的国库资金列支出 68.财政专户有关资金拨付、记账、复核,档案管理等岗位混岗、职责不清 69.财政专户资金申请、审核,支付、记账等环节手工处理 70.未建立规范的财政专户定期对账机制 71.财政专户资料保管不严密 72.财政资金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73.应计未计收入,部分收入在往来款中核算,决算报表内容不完整 74.预算内往来款及财政专户结余资金长期挂账 75.对财政存量资金未清理 76.虚增、虚减用于结转下年的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违反支出预算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国债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国库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 违反其他财政管理法规行为 后记 序言 我国正处在实现“两个一 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 ,每名审计人员应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依法全面履行审 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由于审计人员的审计经验存 在差异,对审计发现的违规 行为适用的法律掌握程度、 理解能力不尽相同,审计人 员在审计准备阶段对被审计 对象的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 的问题不甚了解,不能量化 审计重要性,增加了审计风 险;在审计实施阶段,对被 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或其他重要事项存 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找到对 应的定性依据,影响了审计 工作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 ,对被审计对象的违规行为 表述、适用的处理处罚依据 各有不同,提出的处理处罚 意见缺乏统一性,降低了审 计工作质量。为了帮助审计 人员查清被审计对象经济活 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正确 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恰当的 法律责任,编者通过三十多 年的财务、审计工作实践, 收集与整理各级审计机关在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对 象存在的违规行为,以及适 用的定性依据与处理处罚依 据,编纂了《审计定性处理 处罚依据丛书》。 丛书按相同经济业务审 计、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 门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 经济业务审计、税收征管业 务审计、农业农村经济活动 审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审 计、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审计 、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 业务审计、教育科研经济业 务审计、金融机构业务审计 、企业经济活动审计、经济 责任审计等审计业务类型分 为十三本,共整理形成 6300多个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经济活动行为,并针对 每个违规行为列举了若干条 审计定性依据或审计处理处 罚依据,引用的依据均为 2020年2月1日以前由中共 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 部委等国家机构制定,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 审计人员在适用本丛书 列举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或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时,应注 意以下几点事项: 一、本着依法审计、实 事求是的原则,以发现的被 审计对象的具体违规行为或 后果作为适用审计定性处理 处罚依据的根据。本书所列 违规行为只是审计中发现的 常见违规问题表现形式或对 法规中列举的问题形式整理 而成。实际审计工作中,审 计人员要通过询问、检查、 观察、追踪、分析的审计方 法,运用具有客观性、适用 性、相关性、公认性的职业 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 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 环境,判断其重要性,依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能够证 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的审计证据材料,真实、完 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 得出切合实际的审计结论。 二、以是否符合党的十 九大精神、是否符合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 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 性判断的标准。历史、全面 、客观地看待发现的违规行 为,特别是改革发展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推 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 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 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 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 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 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 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 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 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让 审计评价更准确客观、问题 定性更令人信服,既严肃查 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又支 持、促进改革发展中的积极 探索与创新举措。 三、在适用本书中列举 的处理处罚依据时,要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原 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 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 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 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 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 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 及既往。同时,依法又是一 个动态过程,在保持本质和 内核稳定的前提下,更要适 应形势和实践的发展变化, 做到依法与客观公正的统一 。 四、明文规定执法主体 不是审计机关的,不能依据 本书列举的依据作为被审计 对象违规行为的定性或处理 处罚依据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本书为了保持整体结构完 整。将所有违规行为的定性 依据或处理处罚依据条文相 应列举,作为对审计发现违 规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参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有关 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 ,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 五、审计人员依据本书 列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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