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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研究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黄玉烨//李青文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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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阐释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模式、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因、意义、原则、目标等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庭)的运行现状、取得成就以及存在问题,比较考察德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欧洲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损害赔偿适用规则、临时禁令制度、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提出我国应通过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进程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
本书适合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者及相关研究者阅读。
作者简介
黄玉烨,女,福建永安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兼任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首届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武汉市“黄鹤英才”,校首届中青年优秀主讲教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文化和旅游部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等20余项。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肯特法学院和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访问学者,多次赴德国、日本、韩国等国进行学术交流。
目录
第一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模式
一、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模式
二、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中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因和意义
一、中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因
二、中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意义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原则与目标
一、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原则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目标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现状
一、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现状
二、知识产权法庭的运行现状
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
四、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情况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法院(庭)管辖较为混乱
二、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三、技术调查官的设置不够科学
四、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五、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不尽合理
六、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进程缓慢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一、设立背景:上诉委员会裁决法律救济的缺失
二、法官配置: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相互配合
三、案件管辖:专门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原则为基础
五、程序衔接:可以直接裁决专利权的效力
第二节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一、设立背景:特殊历史环境下的产物
二、法官配置:均具有技术专业教育背景
三、技术事实查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
四、案件管辖: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五、损害赔偿规则:所失利益与合理许可费
六、程序衔接:实行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模式
第三节 英国专利法院及知识产权企业法院
一、设立背景
二、法官配置
三、案件管辖范围
四、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五、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
六、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诉讼程序的衔接
第四节 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一、设立背景:“知识产权立国”政策的产物
二、法官配置:不要求具备技术知识
三、管辖范围:专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四、技术事实查明:技术调查官与专家委员相配合
五、损害赔偿规则:致力于提高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
六、程序衔接: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
第五节 韩国专利法院
一、设立背景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三、以技术调查官和审理官为核心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四、案件管辖范围
五、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
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模式
第六节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一、设立背景
二、法院配置及法官构成
三、案件管辖范围
四、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
五、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模式
第七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法院”
一、设立背景
二、组织机构及法官配置
三、案件管辖范围
四、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五、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完善
第一节 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配置
二、允许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立派出法庭
三、赋予上诉法院直接裁决知识产权效力的权力
四、发挥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指导作用
第二节 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
二、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管辖
三、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域管辖
第三节 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进程
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及其功能
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试点的经验
三、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完善思路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一、明确法定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二、进一步减轻知识产权人就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三、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节 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适用率低的成因分析
二、我国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适用的现状
三、行为保全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四、完善行为保全制度适用的建议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人才保障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一、技术调查官的作用与职责
二、优化技术调查官任职与设置的方式
三、适度公开技术调查意见
四、调整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应用规则
五、明确技术调查官的权利和义务
六、健全和
序言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国发〔2008
〕18号)明确指出:“研究
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
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
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
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
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
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
。建设创新型国家,既需要
全面深化改革,尊重知识产
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
环境,又需要保护公平竞争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
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中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项
重大举措。知识产权法院的
建立不仅对知识产权保护意
义重大,而且是实现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周强在《2018年最高人
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
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
础,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
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
重要目标。
2014年年底,北京、广
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
成立,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
护和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
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加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新阶
段。2017年至今,最高人
民法院先后在全国范围内成
立了26个知识产权法庭。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
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
牌成立。2020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上作了《关于
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
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
说明。202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口知识产
权法庭的基础上成立海南自
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这
是全国第四个知识产权专门
法院。可以说,近年来我国
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审判改革
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
设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
问题。
第一,无论是知识产权
法院还是知识产权法庭,其
级别管辖较为混乱。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作
出的判决或裁定属于最高人
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但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
定》,对于北上广三家知识
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
识产权法庭以及省(市)高
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类知
识产权一审案件不服的,全
部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
产权法庭,此举对于北上广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
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
一审案件来说,实际上属于
“越级上诉”。另外,根据《
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
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
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则由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换言之,不服海南自由贸易
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裁决
,当事人应当上诉至海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而非最高人民
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由此可
见,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知
识产权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
比较混乱。
第二,尽管我国已经成
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法庭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
件的统一上诉机构,但是其
本身并非独立的法院,这导
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
诸多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
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
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机
构,只能以最高人民法院的
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其人、
财、物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统
一调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
制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法庭职能的发挥。另外,最
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
庭之间的案件管辖范围、职
责划分等事项也属于实践中
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技术调查官制度
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
时就设置了技术调查官制度
,技术调查官作为涉案技术
与法官之间的桥梁,是法官
认定和查明技术事实的“眼
睛”。虽然2019年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
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
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对技术调查
官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技
术调查意见的效力等内容进
行了规定和完善,但我国目
前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在设置
方式、调查意见是否公开、
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
衔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
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第四,知识产权指导性
案例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
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
究(北京)基地在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揭牌成立。迄今为
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
了多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
,但是通过实证研究可知,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频率非常有限,这直接阻碍
了指导性案例作用的发挥。
第五,确定知识产权损
害赔偿的规则不尽合理。通
过实证研究可知,包括知识
产权法院和26个知识产权法
庭在内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知
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
,97%以上的案件适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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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6: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