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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国家主义法律观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于浩 |
出版社 | 山东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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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第一章首先讨论“国家”的含义,为此梳理了从古典时期到现代西方各流派对于“国家”这一概念的不同定义,并且通过对国家的历史起源回溯,最终确定了主权、政府、人口与国民以及领土等国家的构成要素。第二章则系统整理了从古至今、涵盖东西方的国家学说,力求既见国家,又见社会,以此着重探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从第三章开始,本书侧重阐述国家主义在属性与本质上的一系列特征,旨在强调国家主义实则是建构理性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化合物,同时它又与民族主义、社群主义、权威主义、极权主义等相似概念有着天壤之别。第四章以国家主义的源流为引,分析了国家主义法律观所表现出来的几大根本特征,即世俗权威、至上权力归属、最高利益代表以及公民服从对象,由此全面地论述国家主义法律观的含义与功能特征。最后一章则更为细致地剖析人们对于国家主义以及国家主义法律观的评价,并透过近现代国家主义在日本与中国的实践来解释国家这一现象被赋予了什么样的特殊含义,以及这些政治实践在东方土壤中又遭遇了什么样的新挑战与新障碍,发生了何种超越设想的异变。 作者简介 于浩,山东泰安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紫江青年学者,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2013)、法学博士(2016)。 目录 序 导论 第一章 何为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 二、国家的起源 三、国家的要素 四、国家的形式 第二章 国家学说 一、价值层面的国家学说 二、效用层面的国家学说 三、国家与社会 第三章 国家主义 一、认识论视角下的国家主义 二、政治哲学视角下的国家主义 三、概念比较视角下的国家主义 四、警惕“国家优位” 第四章 学说史视野下的国家主义法律观 一、国家主义的学说史 二、国家主义的主张 三、国家主义学说史下的法律观 第五章 国家主义法律观的评价 一、传统国家主义的评价 二、当代中国国家主义的评价 三、国家主义法律观的评价 序言 法理学内容广泛、框 架宏大,涉及法律自身在 静态构成和动态实现意义 上的各种基本问题和范畴 。该领域研究的核心问题 聚焦于“法律是什么”,对 应实践层面则凝练为“法 治”话题,关注社会的法 治化治理。在很大程度上 ,法理学又是一种“地方 性”知识,是国家治理经 验的累积与沉淀。法治中 国历经七十余载,成就斐 然,其间呈现出国家主义 、建构主义等技术特征, 国家在推进治理现代化、 法治化的进程中扮演着至 关重要的角色。因此,紧 扣国家理论,探究国家与 法律、法治的关系,无疑 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中不容 忽视的问题。 政制发展和法治实践 的历史差异,使得我们常 常对国家与法律的关系作 出不同的回答。按照马克 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国家 与法律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它们都是统治阶级针对 被统治阶级实行阶级压迫 的暴力机器,其中国家是 暴力机器的总和,而法律 则是国家暴力机器的具象 化体现;国家制定和实施 法律,但法律也会在运行 中形成自己的实践逻辑, 也会回应国家的权力运作 机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 形成法律对国家的反向制 约:这正是国家与法律之 间辩证统一关系的体现。 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 律和国家的基本关系命题 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更新 的、更符合中国社会发展 情况的基本共识:法律既 存在阶级性,也存在管理 的属性;法律既是实施专 政的武器,也是维护民众 权利的有力保障。进入新 时代,我们要在充分尊重 本国国情以及法治发展话 语自主性、充分发掘本国 法治文化历史资源的前提 下,博采古今中外人类文 明在法治和法律领域的优 秀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 以至法律话语体系提供充 足的智力资源。在中国法 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对 国家与法律关系的认识亦 不断深化,两者事实上并 不存在谁完全决定谁、谁 完全受制于谁的问题,而 是各自都具有自身的运作 规律和运行风格,在实践 中彼此磨合、相互平衡, 又时常冲突。这也正是书 中提到的国家(主义)和 法律之间所存在的“互益 与背反”关系。 在这一理论与实践脉 络下,针对国家与法律关 系的研究,就需要完整地 编织出国家和法律关系的 理论链条。其中一项基础 且重要的分析方法,就是 以“国家”概念为研究起点 ,从国家概念、制度形态 、基本功能和运作模式等 角度,观照国家如何给定 法律的基本功能,如何描 绘法律实施的基本蓝图等 问题,简单来说,就是通 过判定国家在对待和理解 法律时的不同立场,进而 将国家对法律的态度形式 化、理论化,以此为我国 的法律发展和法治体系建 设提供更加准确而完备的 理论参照系。 以此观照本书的研究 思路、谋篇布局和行文逻 辑,可以发现,其遵循的 正是上述的研究方法。它 试图解决的问题是:如何 更为全面且清晰地呈现出 作为一个概念的“国家主 义法律观”的来龙去脉, 在充分论证将其安置在国 家与法律关系学说中的合 理性的同时,明确“国家 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国 家和社会、国家与法律等 诸多关系的理论中介。根 据这一总的思路,理解国 家主义法律观的工作就需 要首先从何为国家开始。 通过对国家概念的界定、 对国家起源及其要素的学 说分析,作为概念的“国 家”可以被定义为:在一 定边界范围内由主权者垄 断合法暴力的,通过理性 官僚制度和成文的普遍规 则实施社会治理的,对内 享有最高权威、对外独立 自主的政治和民族共同体 。在这里,一种与经典的 社会契约论及其所彰显的 “社会中心论”相对应的“ 国家中心论”逐渐浮出水 面。这种研究思路认为, 国家在塑造本国治理模式 的差异性和促成世界治理 机制的多元化问题上具有 更加重要的价值。而且, 国家会在形成相应治理机 制的同时,逐渐簇生出它 所具有的多种面孔,例如 具有具象化、人格化的国 家形态,超然于个体和社 会之上的作为实体的国家 权力,拟制的或者说想象 的共同体形态,等等。然 而综合国家的定义来看, 国家无疑具有比社会更为 强大、更具纪律性和结构 化特征的权力运作模式; 同时,由于国家对内具有 最高权威,因此国家往往 可以在重大议题上乾纲独 断,尽管这仍然需要进行 大量的思想动员和经受民 主政治的正当性追问。 作为一种实际存在的 制度高权,国家在理论上 成了国家主义理念的现实 来源。不同于自然法学派 主张在实证法背后存在着 更高的宗教或“自然”,国 家主义认为,个体必须生 活在由国家所现实化的政 治共同体之中;国家的自 足自洽特征使得它自身所 具有的利益、意志和目的 成为更高级的“善”,并因 此呈现出相较于个人利益 、团体利益和社会利益都 更加优越的特征。不难发 现,国家主义的特征有三 :国家存在的实体性、国 家意志的至善性以及国家 利益的优越性。它在现代 社会中的合法性证成,恰 恰是通过主张国家作为人 民意志和利益的总代表来 实现的。也正是在这里, 国家主义定义了一种受其 支配的法律运作理念即“ 国家主义法律观”,它在 书中被定义为“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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