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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分为7章,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50条。这部法律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变事后打击为前端防范,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从理念、制度、技术等方面综合施策。一是加强行业治理、堵塞漏洞,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规定了电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联网治理,就是加强这些领域防范职责。二是从思想根源上,提高防骗意识,立法着重前端的教育宣传防范,规定各方主体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建立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营造全社会反诈的良好氛围。三是充分进行技术反制。本法对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完善反制技术措施,推进涉诈样本信息数据共享等作了规定,针对诈骗分子的“魔高一尺”推进在技术上的“道高一丈”。四是规定政府和各部门责任,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各方面要完善机制,提升能力,形成合力。五是规定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及时采取劝阻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潜在被害人被骗的概率,加强迫赃挽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电信网络诈骗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反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各方职责】 第七条 【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宣传教育、单位和个人防范】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话用户实名制】 第十条 【办卡数量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监测识别、处置涉诈异常电话卡】 第十二条 【物联网卡管理】 第十三条 【改号电话、虚假和不规范主叫防治】 第十四条 【涉诈非法设备、软件防治】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金融业务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开户数量和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账户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监测识别处置涉诈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信息透传】 第二十条 【涉诈资金处置】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实名制】 第二十二条 【监测识别、处置涉诈异常互联网账号】 第二十三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治理】 第二十四条 【域名解析、跳转和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诈黑灰产防治和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依法协助办案、移送涉诈犯罪线索和风险信息】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打击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条 【宣传教育义务、举报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非法转让“两卡”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反制措施和救济】 第三十三条 【涉诈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预警劝阻和被害人救助】 第三十五条 【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电信治理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有关金融治理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互联网治理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从事涉诈黑灰产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非法转让“两卡”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事责任衔接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与其他法律衔接】 第五十条 【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