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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民商事律师业务手册(诉讼实战策略详解)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韩鹰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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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以民商事律师在诉讼案件办案实务中的业务为主线逻辑书写,涵盖了民商事案件诉讼的特点及核心任务,站在本方、对方及其代理人、裁判者三方的多重立场各自进行诉讼心理、诉讼意愿等方面的分析,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和诉讼走向进行诉讼策略的制定和变化,对诉讼中特别重要的证据制度进行实战解析,结合庭审重点分析应诉和反诉的技巧,质证的过程,以及一审都有哪些工作,律师应当如何淮备,如果案件进入二审,如何谋求二审转败为胜,二审如若仍然没有转机,又如何从案外人、第三人、再审等环节寻找胜诉机遇。书中穿插大量案例,实务性强,文风凝练。
作者简介
韩鹰,男,1964年出生,锡伯族。自1991年10月起先后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迄今执业已超过三十年。曾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出版长篇小说《出道:改变你人生哲学的律师职场小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在国家级、省级期刊及专业论坛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目录
第一编 谋打贏
第一章 委托人的意愿就是打赢官司
第一节 谨记律师的职责和使命
一、以利己主义为出发点——从几段对话看当事人心态
二、克服案源焦虑症
第二节 见微知著,善于对案件做宏观分析判断
一、从人员关系复杂的咨询谈如何快速判断涉案法律关系
二、以系列案分析纷争解决的最终结果
第三节 问自己,如果我是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会怎样应诉
一、被告对待被起诉的几种心态
二、为什么要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
第四节 再问自己,如果我是法官会怎样裁判
第二章 审慎制定诉讼策略
第一节 案由,决定诉讼的方向
一、案由不当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二、案由实务运用的简要规则
第二节 再三确认诉讼请求是否精准
一、不告不理,当事人请求什么人民法院就审理什么
二、确认之诉诉讼请求实务
三、给付之诉诉讼请求实务
四、变更之诉诉讼请求实务
第三节 原告准确、被告适格、第三人恰当
一、原告错误将导致起诉被驳回
二、被告人数并不是越多越好
三、合理追加第三人有助于原告实现诉讼目的
第四节 用高质量的起诉状为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撰写起诉状要避免极简和极繁两个极端
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需明确标的物的交易细节
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重在阐述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四、清算责任纠纷起诉状需突出股东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状强调的是因果关系,适当辅之以情理(附:李某生命权纠纷案起诉状全文)
第五节 不应疏忽的工作: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先予执行
一、诉前保全能取得最好的突袭效果
二、诉中保全亦能有效地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
三、先予执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三章 证据是胜诉的基石
第一节 摸排查清案件的待证事实
第二节 划重点,收集和判断证据
一、需要哪些证据、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吃透案情,梳理涉案法律关系,全面收集证据
第三节 精心编排证据目录
一、简单的证据目录实例
二、复杂的证据目录编排实例
三、多次提交证据的目录编排实例
第四节 以最直观的方式呈现证据
一、图文并茂,复杂类型书证的举证方式实例
二、文字呈现,视听资料的举证方式实例
三、微信记录,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方式实例
第五节 把握提交证据的时机
一、证据突袭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
二、证据保全,制度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三、书证提出命令是对证据保全的有力补充
第二编 防溃败
第四章 代理被告人应诉的基础策略
第一节 防止溃败是被告的普遍心理
一、被告反败为胜最常见的两种情形
二、如何客观分析案件的裁判结果
第二节 很多情况下和解是最直接的止损之道
第三节 慎用管辖异议的权利
第四节 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分担责任
一、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形
二、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条件
三、申请追加共同诉讼人的实务操作
第五章 应诉和反诉
第一节 破拆对方的证据壁垒,构筑本方防卫体系
第二节 客观答辩,兼听则明
一、建议养成提交书面答辩状的良好习惯
二、针对个案具体案情进行抗辩
第三节 恰当运用反诉,真正实现反败为胜
一、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实例
二、成功反诉实例
第四节 注重类案检索,提高预判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一、类案裁判是拓宽律师视界的窗口
二、类案判例的具体运用
第六章 质证技艺
第一节 质证,是非曲直一一辨明
一、出示证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节 围绕三性展开质证
一、证据的真实性包含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
二、取得证据不合法的几种常见情形
三、证据的关联性决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四、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
五、数个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七、对全案证据综合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节 关于证人不得不说的话题
一、反询问一般应从哪些方面展开
二、对证人的反询问
第三编 定输赢
第七章 庭审舞台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做好庭前准备
第二节 庭审的核心在于查明案件事实
一、查明案情:审判人员发问
二、查明案情:代理人向对方发问
第三节 用代理词绽放律师的精彩
一、言简意赅、直切要害的发言更容易赢得法官的好感
二、篇幅可长可短,但必须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论证得体
第四节 庭后工作,查漏补缺
一、只要不是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并
序言
从1991年10月到现在,
屈指一算31年了。
还有多少人记得1979年
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又有多少人执行过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
行)》规定的诉讼程序?虽
然1986年的《民法通则》
迟至2017年10月才被《民
法总则》替代,但在实务中
早已少有法官援引《民法通
则》的条款下判。现在年轻
一代执业律师都知道《律师
法》,但恐怕少有人了解自
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律师暂行条例》,难以相信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
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
是事业单位”。你没有看错
,律师曾经具有干部也就是
类似现在公务员的身份。《
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开宗
明义说的是“律师是国家的
法律工作者”,是不是有点
羡慕律师曾经也具有国家公
职人员的地位、需要占用国
家事业单位编制的名额?
羡慕?大可不必。你一
定不会愿意回到20世纪90
年代初去从事律师职业。先
不论当时的法治建设进程和
律师执业环境的状况,亦不
论人们内心的法治思想和法
律信念,只谈当时办案所面
临的硬件条件:没有复印机
,没有电脑和打印机,没有
数码相机,更没有具有拍照
功能的智能手机,阅卷只能
手抄、材料只能手写。从通
知阅卷到开庭一般只有3天
时间,卷宗材料少还好说,
多的话,面对一桌子的卷宗
,法官要看、律师也要看、
材料纸不够、钢笔的墨水用
完了……具体的情景可以想
见。至于互联网资讯共享、
移动通信、汽车代步的出现
和普及就更晚了,如果要完
成一起发生在农村的故意伤
害(轻伤)的自诉准备工作
(那时不是公诉案件),怎
么也得花上一个星期的时间
。而你能取得的证据材料,
无非就是医院诊治资料、法
医鉴定结论以及大量的证人
证言,至于进入诉讼程序以
后双方的博弈就是另外一回
事了。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30多
年,亲历了我们国家由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到“法
治社会”的历史转变,目睹
中国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
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
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一纲领性文件是一个标志
性事件,随后确立了“以审
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
。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
作用、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
巩固和加强。我们律师从业
人员应当珍惜当今的大好局
势,夯实基础、勤勉为民,
努力建设和锻造一支党和人
民群众信得过、靠得住、能
放心的律师队伍。
笔者从业30多年,自然
接触和处理过大量的诉讼案
件,碰到过形形色色的委托
人,也接触过很多同行。就
笔者参与的诉讼层面而言,
同行中优秀者有之、中规中
矩者居多、平庸者亦不少见
。尤其是部分执业不久的年
轻律师,对于所代理的诉讼
缺乏宏观层面的把控,没有
把自己置身于裁判者的角度
审视案件事实,诉讼请求随
意或刻意迎合委托人的要求
,证据编排杂乱,逻辑思维
不清,质证时甚至罔顾客观
事实,毫无缘由地对对方证
据三性不予确认。如果不反
省自身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
中存在的不足,一旦固定便
很难再予以矫正,最终愧对
委托人的信任,耽误自己的
成长。每每遇到此类现象,
都有坐下来沟通交流的想法
,然彼此并不熟悉,遂有了
撰写本书之念。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只
是一名年纪比较大的执业律
师,绝对不是法学权威,也
不是业界精英。笔者的观点
或者做法只是对个人执业经
验、办案习惯的总结,不具
有结论性,更不具有规范性
或指引性。请把笔者的文字
当作一名老律师与初始执业
的新人之间的一场聊天和对
话看待。因此不要以挑剔的
眼光寻找文字中的缺陷,不
要以法律的严谨性批判文字
的随意性。如果你发现我把
“诉讼”写成“打官司”、把“
审判人员”写成“裁判者”、
把“请求权竞合”写成“冲突”
的时候,请理解为笔者是为
了表述方便,或认为是笔者
的学识水平有限。如果你能
耐着性子看完这本书之后说
句“有所收获”,笔者将倍感
欣慰和感激;如果你看完之
后觉得通篇泛泛而谈、缺乏
理论高度,笔者虚心接受并
深刻自省;如果你连看都看
不下去、弃之如敝履,笔者
诚恳地为浪费你的时间和精
力表示歉意。
但是,无论如何我都不
希望听到“我不同意你的观
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
权利”这样矫情的论调。这
原本只是英国女作家伊夫林
·比阿特丽斯·霍尔与法国大
文豪伏尔泰之间就评判《论
精神》这部作品而发生的文
字交锋,后被引申为用来形
容西方言论自由和民主制度
的特点。“我誓死捍卫你说
话的权利”从来都不是法的
精神。我们任何一个从业者
都不能假装站在神明裁判者
的虚伪的高度,以悲悯、同
情、施舍的口吻向对手喊出
“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这样肤浅的话语。如果你时
常把这句话挂在嘴边并以法
律人自诩的话,请考虑接受
笔者的规劝,不要让无知和
幼稚阻碍你的成长和发展。
闲聊结束,进入正题。
是为序。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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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