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本书的主要内容分为行政篇、民事篇和刑事篇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篇,涉及的案例包括行政处罚案例、行政许可案例、行政强制案例、行政诉讼案例,违法情形涉及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未批先建等方面。第二部分是民事篇,主要探讨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三部分是刑事篇,涉及污染环境罪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旨在通过案例来分析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与刑事的衔接。 每个案例包括基本案情、案件启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法条链接等。“基本案情”中所选案例均为真实案例,来源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系统上传的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都是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及争议的案例。“案件启示”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警示与提示,对企业如何守法进行指引和教育。“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案例涉及的诸如案件法律适用性、事实认定、案件争议焦点等关键问题。“法条链接”是对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条的援引。 编者从数百个案例中精心挑选出12个典型案例汇成本书并对其进行深入评析,希望本书既可以成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指导用书,也可以成为引导企业良性守法的教育用书,还可以成为环境法律爱好者了解和学习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的窗口。 目录 第一部分 行政篇 案例一 给排水管理站连续超标排放氨氮、总氮等水污染物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例二 树脂公司因恶臭气体超标排放引发信访举报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 汽车制造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鸿达建陶厂砖窑技术改造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行政处罚案 案例五 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查封、捆押案 案例六 建设单位夜间施工作业噪声超标行政处罚案 案例七 德科公司因环境影响评价许可项目选址相邻权受侵犯行政诉讼案 案例八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对利津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第二部分 民事篇 案例九 省政府诉化工企业碱液未经处理直排长江水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十 中国绿发会诉玻璃制造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第三部分 刑事篇 案例十一 宝勋公司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污染环境案 案例十二 环境保护局联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清洗防腐公司暗管偷排重金属离子溶液污染环境案 序言 近年来,为践行生态文 明,打赢蓝天保卫战、碧 水保卫战及净土保卫战,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 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案例。 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梳理 ,最终本书选择12个典型 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使得 相关企业更易于理解法律 的规定,这是本书编写的 初衷。 本书的主要内 容分为行政篇、民事篇和 刑事篇三个部分。第一部 分是行政篇,涉及的案例 包括行政处罚案例、行政 许可案例、行政强制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违法情 形涉及超标排放、逃避监 管、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 应急措施、未批先建等方 面。第二部分是民事篇, 主要探讨环境侵权的构成 要件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 任的关系问题,涉及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诉讼。第三部分 是刑事篇,涉及污染环境 罪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问题,旨在通过案例来分 析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 与刑事的衔接。 每个 案例包括基本案情、案件 启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 题、法条链接等。“基本案 情”中所选案例均为真实案 例,来源包括生态环境部 门系统上传的案例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地方法院和检察院 公布的典型案例,这些典 型案例都是具有较大的社 会影响力及争议的案例。“ 案件启示”是生态环境部门 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警 示与提示,对企业如何守 法进行指引和教育。“案件 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案 例涉及的诸如案件法律适 用性、事实认定、案件争 议焦点等关键问题。“法条 链接”是对案例中涉及的相 关法条的援引。 编者 从数百个案例中精心挑选 出12个典型案例汇成本书 并对其进行深入评析,希 望本书既可以成为生态环 境执法部门的指导用书, 也可以成为引导企业良性 守法的教育用书,还可以 成为环境法律爱好者了解 和学习生态环境相关法律 的窗口。 由于编者能 力所限,在论述中难免疏 漏。对本书中的不足之处 ,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导语 本书将企业部分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整理汇编成册,将企业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以漫画形式予以表达。本书中的环境违法案例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从企业所关心的违法要点来详细阐述违法行为和相应会受到的处罚。本书可使企业了解其所关心的日常生产中会出现的违法行为和违法“高压线”的所在之处,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精彩页 案件启示 1.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它是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果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首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一定条件下申请听证的权利。其次,合法合理地确定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申请权利的行使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实则是一个价值衡量的结果,既不能单方面地考虑环境行政执法质效,也不能一味地考虑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超标排放的事实认足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的《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2007年)明确指出:“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民勤县环境保护局通过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管理站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此外,根据给定的环境行政执法卷宗,还收集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与在线监测数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数额的计算 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额度乘以计罚日数,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本案中,民勤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管理站罚款39.71万元。民勤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3日对管理站进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改正后,于2019年1月21日再次进行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已经停止。最终,民勤县环境保护局以初次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39.71万元为基准,按违法天数16日累计计算,共计罚款635.3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P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