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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由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联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共同编撰,对融资租赁从业实践具有高度实践参考意义。概括起来,本书具有以下两大特点:一是紧跟时代前沿,对租赁物审查、租金设置、担保效力等多个法律裁判焦点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研究内容极具现实意义;二是全书大量采用判例研究法,引用近50份裁判案例,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对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和法律裁判极具实践指导意义。 本书在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之间构建了一座联系的桥梁,为法学理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为法务实践者实际工作提供了殷实的操作指引。相信融资租赁业务和风控人士在阅读本书后,会对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与风险控制有所助益。 作者简介 程东跃,男,1959年8月生,浙江杭州人,高级经济师,浙江大学金融专业兼职导师。先后在中南财经大学、浙江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学位。在《中南财经大学学报》《经济学动态》《金融时报》《管理世界》《浙江大学学报》等报刊先后发表论文十余篇,曾主编《金融租赁与企业融资》,著有《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参与编著《企业市场营销学》,主译《宏观市场学》。1987年起在浙江省财政厅工作,主要从事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贷款项目管理等涉外工作,后任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会长。2007年起先后在交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越秀融资租赁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从事公司全面管理工作。2016年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院)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理事长,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执行理事长,主要从事融资租赁研究、论坛管理等工作。 目录 缩略语表 第一章 租赁物篇 第一节 “融物”属性的审查 【案例一】租赁物虚构,案涉合同应认定为企业借贷合同 【案例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案例三】出卖人未按约交付租赁物,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案例四】建筑物作为租赁物,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五】海关监管物作为租赁物,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 【案例六】建筑物作为租赁物,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不能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案例七】矿区构筑物可以通过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 【案例八】市政管网作为租赁物,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 【案例九】房屋附属设施可以作为适格租赁物 【案例十】以在建工程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案例十一】以纯粹的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 【案例十二】出租人未取得医疗设备经营许可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十三】以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特定化要求 【案例十四】以车辆为租赁物的,可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转移租赁物所有权 【案例十五】以BOT设备设施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案例十六】以消耗品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第二节 租赁物权属冲突 【案例十七】租赁物登记到期后未展期,出租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案例十八】未按照监管规定核查租赁物权属,出租人不能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案例十九】建筑物内附属设施、设备作为租赁物,应当核查建筑物权利人、抵押信息 第三节 租赁物处置 【案例二十】出租人单方处置租赁物的风险及应对 【案例二十一】出租人未经催告收回租赁物的,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章 租金费用篇 第一节 租金设置 【案例一】短期还本的租金设置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 第二节 服务费或手续费 【案例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无需抵扣租金 第三节 租赁物取回、处置费用 【策例三】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租赁物取回及处置费用的,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节 实现债权费用 【策例四】出租人根据合同明确约定主张实现债权费用的,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章 担保篇 第一节 保证金担保 【案例一】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金应当何时抵扣 【案例二】保证金能否作为租息的计算基数 第二节 回购担保 【案例三】回购标的物未交付,回购价款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四】判决加速到期后,能否再诉讼主张回购 第三节 联合承租 【案例五】联合承租具备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第四节 公司对外担保 【案例六】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外决议担保无效 第五节 上市公司担保 【案例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还是九民纪要 【案例八】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集中公告的效力 第六节 应收账款质押 【案例九】应收账款回款专户未特定化,不能排除他案执行 第七节 混合担保 【案例十】租赁物所有权担保功能在混合担保场景下法律风险防范 第四章 执行破产篇 第一节 保证金执行异议 【案例一】法院冻结承租人缴存在出租人处的保证金,出租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案例二】依约定开立保证金专户,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第二节 破产取回权 【案例三】法院支持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且重整期间租赁物使用费为共益债务 【案例四】出租人先主张债权后主张租赁物取回权,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取回权主张 第五章 番外篇 第一节 疫情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案例一】因疫情无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无权主张付款宽限期 【案例二】因疫情陷入履行困难,承租人可延期支付部分租金 第二节 民刑交叉问题 【案例三】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案例四】出租人、出卖人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五】租赁物情况有待刑事案件查实,法院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诉讼 第三节 管辖权问题 【案例六】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以约定为准 【案例七】未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说明的管辖权协议条款无效 结语 序言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 融资租赁在中国这片改革开 放的沃土上蓬勃发展。怀特 克拉克集团《2021年全球 租赁报告》显示,2019年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年业务额 达到2514.7亿美元,融资租 赁市场规模位列全球第二。 但是,与行业快速发展 相对应的,是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数量的快速增加。中国 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 2020年融资租赁合同相关 判决书达到43147份,2012 年至2020年融资租赁合同 相关判决书数量年复合增长 率高达87.96%。融资租赁 公司普遍面临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问题。 融资租赁的复杂性和我 国融资租赁相关立法的滞后 是造成融资租赁案件快速增 长的重要原因之一。融资租 赁兼具“融资”和“融物”两大 属性,融资租赁案件较其他 金融案件更为复杂。除租金 计算、债权追偿等债权债务 方面问题外,融资租赁还涉 及租赁物所有权、善意取得 、取回权等物权方面的问题 。 目前,我国判别融资租 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主要 为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民 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基础上 进行整合与完善,在融资租 赁物权、合同性质界定等问 题上更加明确,但在司法实 践中仍会遇到较多存在争议 的问题,如租赁物破产隔离 问题等。在法律空白或模糊 领域,已有法律判决案例也 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重要参 者依据之一。这对融资租赁 相关风险控制人员及法律从 事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本书由中国融资租赁( 西湖)论坛联合上海汉盛律 师事务所共同编撰,对融资 租赁从业实践具有高度实践 参考意义。概括起来,本书 具有以下两大特点:一是紧 跟时代前沿,对租赁物审查 、租金设置、担保效力等多 个法律栽判焦点问题进行分 析与讨论,研究内容极具现 实意义;二是全书大量采用 判例研究法,引用近50份裁 判案例,将法律条文与司法 实践有机结合,对融资租赁 业务开展和法律裁判极具实 践指导意义。 本书在法学理论研究与 实践应用之间构建了一座联 系的桥梁,为法学理论研究 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为 法务实践者实际工作提供了 殷实的操作指引。相信融资 租赁业务和风控人士在阅读 本书后,会对融资租赁业务 开展与风险控制有所助益。 程东跃 2021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