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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并将其作为民事审判指导工作的重要方面。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8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9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3年1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些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书是指导全国法院法官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重要工具书,受到了各级法院、当事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定意义上代表了相关领域司法审判的最高水平。它契合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操作性、理论性、实用性、资料性,对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希望本书能为广大法官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不断创新工作模式,进一步发挥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推进中国的司法制度向更完备、更全面、更科学方向发展,不断促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新气象新发展。 目录 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二条 [仲裁事项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三条 [仲裁申请期限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四条 [主体资格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五条 [重新裁决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增加诉讼请求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七条 [仲裁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同时起诉的诉讼主体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诉讼主体确定] 第十一条 [侵害劳动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承包经营期间的诉讼主体确定] 第十三条 [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十五条 [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确定]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程序与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一]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程序与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审理依据]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争议(二)部分] 第一条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纠纷] 第三条 [工资欠条 纠纷] 第四条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纠纷] 第五条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纠纷] 第六条 [社会保险纠纷] 第七条 [非劳动争议] 第八条 [先行部分仲裁的纠纷]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地位] 第十条 [劳动力派遣] 第十一条 [双方起诉时的当事人] 第十二条 [仲裁申请期间的中止] 第十三条 [仲裁申请期间的中断] 第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救助] 第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告知] 第十六条 [合同的优先适用]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八条 [生效时间]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第二条 [企业改制引发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加付赔偿金争议的受理] 第四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确定] 第五条 [挂靠等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第六条 [追加当事人] 第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九条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十条 [处分协议效力的认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 第十三条 [终局裁决的认定] 第十四条 [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第十六条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上诉权] 第十七条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第十八条 [撤裁期间的执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的处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性处理]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五条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的确定] 第六条 [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处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对竞业限制条 款效力的影响] 第八条 [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第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工会的后果] 第十三条 [经营期限届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十五条 [本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2000年7月lO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