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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正犯实质化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罗世龙 |
出版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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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正犯实质化是指,从存在论角度看,行为人没有亲自实行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但是经过实质化、规范化的评价后,可以视为行为人亲自实行了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正犯实质化的出现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正犯实质化的做法都是合理的。正犯实质化的标准与限度尤为重要。正犯实质化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等价性原则和类型化原则,尤其要坚持等价性原则,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回到形式化的限制正犯概念,也不能走向极端的单一正犯概念,而应坚持实质化的限制正犯概念,即只有行为人在规范论意义上支配了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才能认定为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是正犯实质化的两种基本类型。“间接”“共同”只是从存在论角度描述了实现犯罪的不同形式,在规范论意义上它们具有相同的本质,即均为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正犯。 作者简介 罗世龙,男,1988年生,湖北建始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评论》《暨南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一项,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项目多项。 目录 前言 一 正犯实质化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二 正犯实质化研究的本质与思路 三 正犯实质化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正犯实质化的界定及问题导人 第一节 正犯实质化的基本内涵 一 正犯的定义 二 正犯实质化的概念 第二节 正犯实质化的主要体现 一 形式维度:构成要件实施方式的变化 二 实质维度:正犯成立标准的功能化演变 第三节 正犯实质化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 正犯实质化的规范界定问题 二 正犯实质化的正当性根据问题 三 正犯实质化的标准与限度问题 第二章 正犯实质化之肯定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正犯实质化的法哲学基础 一 实质主义法运动的兴起与影响 二 事实与价值的相对区分与融合 三 人类认知模式的范式转变 第二节 正犯实质化的社会性基础 一 朴素法感情的正义表达 二 刑事政策的现实性要求 三 社会结构的分工合作化 第三节 正犯实质化的教义学基础 一 刑法中规范论的重视 二 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三 正犯的独特评价功能 四 定罪量刑的必然结果 第三章 正犯实质化之实现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正犯实质化之合法性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的释义 二 合法性原则于正犯实质化的意义 三 正犯实质化中合法性原则的贯彻 第二节 正犯实质化之等价性原则 一 等价性原则的界定 二 等价性原则于正犯实质化的意义 三 正犯实质化中等价性的具体判断 第三节 正犯实质化之类型化原则 一 正犯实质化导入类型化原则的知识背景 二 正犯实质化贯彻类型化原则的重大意义 三 正犯实质化运用类型化原则的具体思路 第四章 正犯实质化之间接正犯的展开 第一节 间接正犯判断标准的确立 一 间接正犯判断标准的学说及其评析 二 间接正犯判断标准的选择及其适用 第二节 间接正犯基本类型的把握 一 通过强制实现的意思支配 二 通过错误达成的意思支配 三 通过组织产生的意思支配 第三节 间接正犯化实行着手的认定 一 当前间接正犯实行着手的学说及其焦点 二 间接正犯实行着手认定的思路及其标准 第五章 正犯实质化之共同正犯的展开 第一节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实质根据 一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实质根据的梳理 二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实质根据反思 三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实质根据选择 第二节 共同实行正犯化的主观要件 一 单方面的犯意联络之探讨:以片面共同正犯为例 二 非共同的故意实行之探讨:以过失共同正犯为例 第三节 共同实行正犯化的客观要件 一 共谋且在实行阶段实施非构成要件行为的探讨 二 共谋且未在犯罪实行阶段实施任何行为的探讨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序言 共同犯罪理论是犯罪论 的高级形态,因此,共同犯 罪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涉及 犯罪论的所有范畴,其研究 自然存在着相当的难度。但 是对共同犯罪进行研究具有 重要的意义。共同犯罪理论 的目的在于合理解决各参与 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 于共犯的分类中,有以行为 人的作用为基准,这类似或 者等同于国外的实质根据, 故而缺乏形式上的明确标准 和理由,与罪刑法定原则在 形式上的要求尚有距离。所 以,吸收大陆法系理论成果 ,尤其是德日刑法犯罪参与 理论,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共 同犯罪理论。 在共同犯罪中,最重要 的就是正犯问题。日本学者 川端博教授认为,实行行为 是罪刑法定主义犯罪论体系 的主脉,德国学者罗克辛明 确提出实行人是“实行过程 中的核心人物”。通常正犯 就是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之人。但是,在理论上,正 犯概念经历了从形式到实质 的扩大化趋势。早期的理论 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界定正犯 ,认为实施符合基本构成要 件的行为(实行行为)是正犯 。但是后来实质解释流行起 来,如德国的行为支配说、 日本的重要作用说等。间接 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等都无 法用形式说解释。 有鉴于此,我在《正犯 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学 》2004年第4期)中曾指出, 日本正犯含义的变化体现了 三个特点:从实质说到形式 说再到折中说;从客观考察 转向综合考察;从事实判断 转向规范评价。针对这种判 断,我提出了纯正的正犯和 修正的正犯概念的划分。我 认为,纯正的正犯是指具体 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 行为的犯罪人,它分单独正 犯、同时正犯和共同正犯。 所谓修正的正犯,则是指基 于行为的事实支配可能,通 过他人实行犯罪的犯罪人, 它包括间接正犯、共谋共同 正犯和继承的正犯。可惜的 是,之后由于受教学和其他 事务的影响,我很难集中精 力做共同犯罪研究,正犯问 题的进一步研究也就耽搁下 来。 直至我指导的博士生罗 世龙要写博士学位论文,才 重燃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世龙是从三峡大学考入中南 财经政法大学的一名硕士生 。因其本科老师的大力推荐 ,我有幸成为他的硕士生导 师。之后又因其刻苦的学习 态度、执着的学术热忱和优 秀的科研能力,通过博士考 试进一步攻读博士学位。在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他心无 旁骛,执着奋进,取得了较 好成绩,受到国内许多德高 望重的前辈和年轻同人的肯 定,作为老师我很为他骄傲 和自豪。世龙在硕士期间就 醉心于刑法解释学研究,由 于我们的学术风格不同,所 以我们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存 在分歧,但是这丝毫不影响 我们对有关问题的探讨。大 约在其博士生二年级的时候 ,他提出了选题设想,还是 和刑法解释有关。我当时认 为,刑法解释是一种单纯的 方法,如果脱离了材料,那 么解释的目标很难实现。而 当时因为立法的变化,“正 犯化”概念比较热火,所以 我推荐他做正犯化研究。起 初他还是比较迷茫的,但后 来经过文献梳理,其思路越 来越清晰,问题意识越来越 明确,终于以《正犯实质化 研究》为名完成了博士学位 论文。 他的论文在盲审阶段和 答辩阶段都获得了很高的评 价,所以被推举为学校的优 秀论文。毕业后,他顺利人 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工作 。后该论文又获得了参加国 家社科基金优秀博士论文项 目的评选机会,并最终获得 资助。毫无疑问,这在他的 学术生涯中是一个重大的“ 利好”。立项后他着手修改 论文,在论文即将出版之际 ,他邀请我为之作序。按照 学术行规,我为他作序力量 显然不够,但我也不想掩饰 自己的骄傲,所以欣然答应 他的要求,正好利用假期再 次看看他的后期发力。 在我看来,他的博士论 文涉及三关,一是教义学关 ,二是社会学关,三是哲学 观。正犯是刑法中的基本概 念,对其研究不能脱离教义 学方法,这也是刑法学者最 基本的学术素养。但是,刑 法又是一门具有很强实用性 的学科,如果教义学方法不 能满足社会的实用要求,教 义学方法必将枯萎,正犯实 质化问题就是教义学适用社 会发展的结果。为了保持其 常青,刑法教义学也必须从 社会学中汲取营养。此外, 当前刑法面临研究范式之转 变,如果不重视这一点,那 么难以保证研究的创新性。 正犯实质化的研究,必须要 有一个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哲 学视角和分析框架,否则很 难将正犯乃至整个共同犯罪 理论阐述清楚。同时,概念 式思维与类型化思维的法哲 学理论对正犯实质化的研究 也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好 在他平时刻苦学习,学术积 淀也较为深厚,他终于成功 完成了论文。 或许是受自己成长经历 的影响,我在指导研究生时 对他们的学习盯得比较严。 他们基本上没有完整的假期 ,我也很少当着学生的面夸 奖他们,更多的时候是直接 指出他们的不足。我不擅长 把批评的话变换为“你还有 很大的进步空间”这类激励 的话。在他们学习的过程中 ,严厉是我给他们的印象, 害怕接我电话是我给他们的 “阴影”。其实,他们都是很 自觉、很努力、很上进的学 生,为此在他们毕业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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