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静,女,1983年生,山东德州人。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现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先后在《政法论丛》、《河北法学》等期刊杂志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和参加山东省法学会省级法学研究课题、山东师范大学立法基地研究课题、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等多项课题。研究领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残疾人法、人权法。
2006年12月,21世纪第一部人权条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第61届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作为联合国九大核心人权条约之一,《公约》完善了国际人权法体系,为推动残疾人权利的有效实现注入了新的动力。本书全面分析了《公约》的渊源、的立法理念、原则及完备的权利义务体系以及务实的实施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论证了《公约》为残疾人权利保障建构了较为完善的立法框架。作为拥有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不仅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为贡献了中国经验,而且在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公约》的出台。我国是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2008年8月,《公约》在我国正式实施。我国政府、立法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自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积极宣传《公约》、推动《公约》实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本书探讨了我国履行《公约》的状况,具体分析《公约》对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的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影响以及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公约》确立的残疾人权利保障框架,作者提出了全面实施《公约》、完善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本书对《公约》进行了全面研究, 首先论述了国际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阐述《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出台背景和意义。其次对《公约》的核心理念、一般原则、缔约国一般义务及实体权利等内容进行分析。再次, 探讨了《公约》的监督机制和实施机制。最后, 立足我国实践, 探讨《公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 并且根据《公约》确立的残疾人权利保障框架审查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指出存在的问题, 提出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