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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共分四编413条,具体为:编,本原则的定义和范围;第二编,管辖权;第三编,简化程序的管辖权:协调多国诉讼;第四编,跨国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该原则于2007年3月由美国法学会通过。本书是美国法学会很终授权的中文正式译本。 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美国法学会所起草的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为各国提供一个供讨论的基础文本。该原则也可以被作为一种“软法”,可供有关国家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参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选择而被法院采用。各国学者和学术团体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的合作,很终达成靠前一致,为制定一项靠前公约奠定基础。 我国近年来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知识产权的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没有专门规定。本书中文版的翻译出版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目录 导论 编本原则的定义和范围 引论 01条定义 02条本原则的范围和适用 03条管辖和准据法的区别 第二编管辖权 引论 章对于被告的对人管辖权 第201条被告的住所 第202条法院选择协议 第203条被告在居所地以外的法院应诉 第204条居所地不在法院地的被告的侵权行为 第205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206条对多个被告的对人管辖权 第207条对跨国纠纷行使管辖的不充分理由 第二章事项管辖权 第211条对诉讼请求的事项管辖权 第212条对于反诉、附加诉讼和答辩的事项管辖权 第213条宣告性判决 第214条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 第三章简化程序的管辖权:协调多国诉讼 第221条当事人寻求协调时先诉法院对诉讼的协调权 第222条首先受理法院决定法院间的协调以及不同地域诉讼 请求的合并审理 第223条由受理案件的其他法院处理纠纷 第三编法律适用 引论 章总论 第301条属地性 第302条法律选择协议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和转让 导论 第311条已注册权利的初始所有权 第312条未注册商标和商品装潢权利的初始所有权 第313条其他非注册权利的初始所有权 第314条可转让性 第315条所有权的转让和许可授权 第316条法定转让(非自愿转让) 第317条担保权益 第三章关于法律选择的补充规则 第321条适用于无处不在之侵权行为的法律 第322条公共政策(公共秩序) 第323条强制性规范 第324条排除反致 第四编跨国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导言 章总则 第401条可被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 第402条缺席判决 第403条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 第二章救济 引论 第411条金钱救济 第412条禁令 第413条有效、无效、侵权和所有权的宣告 术语表 导论 术语表 附录一知识产权冲突法通则 附录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