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条规定“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将“公众”与“从业人员”区分,是否表明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标准有所不同?
2.核安全法第二条中给出了“核设施”“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定义,这三个定义为什么没有放到第九十三条中与其他术语一起给出?
3.核安全法第二条中给出了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定义,请问本法中的上述定义与通常意义上的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概念有何不同?
4.核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核安全的目的是“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优选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请问迄今为止全球发生过什么样的核事故?其影响如何?
5.核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放射性废物与乏燃料的关系与区别有哪些?
6.核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核设施包括“(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请问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具体包括哪些操作?
7.核安全法第二条对核设施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其中是否包括军工、军用核设施?
8.核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什么是核安全观?有什么重要意义?
9.核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独立监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否有多重监管的意思?
10.核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如何理解营运单位的全面责任和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相应责任?
11.核安全法第五条提出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却没有给出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请问核安全监管部门负什么责任?
12.核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本法中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
13.核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请问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有哪些?
14.核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核安全规划具体指什么?
15.核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什么是核安全标准,其体系包括哪些?
16.核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机制。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从各个部门和单位的角度来讲如何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其意义何在?
17.核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与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和辐射环境监测、评估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专项,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国务院部门层面对国家核安全科技研发政策的落实的举措有哪些?国家有关部门又是指哪些部门?
18.核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其意义何在?
19.核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获取哪方面的核安全信息?
20.核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其中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指什么?放射性废物是否应包括在安全保卫的对象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