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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我国环境司法实践发现,传统的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环境法律发展与环境司法实践的需求,亟需创新并发展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有别于传统部门法的责任承担方式。本书系统考察了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践发展。以法律责任的功能为入手点,将私法公法化、恢复性司法、领域法等理念带入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之中,进而认为,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不应再围绕着三大传统部门法责任来研究与发展,而应当为环境法律责任配备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实施效果更好的承担方式,可以按照环境法律责任的功能,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惩罚警示、救济私益损害、救济公益损害、修复生态、环境教育、预防环境风险这六种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只有构建专门的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才能真正地、全面地实现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目标。 作者简介 刘琳,女,1989年生,陕西渭南人,201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先后参与多项课题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若干。 目录 引言 一 选题背景 二 选题意义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四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章 环境法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一 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 环境法律责任的功能 三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特点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实困境 一 环境问题的复合性 二 传统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局限性 三 环境法律责任的多元化发展需求 四 我国发展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行性 第二章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践发展考察 节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践发展样本选取 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环境案件裁判文书考察 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考察 三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指导案例中的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考察 第二节 我国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践发展 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二 我国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践发展 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二 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第四节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践发展 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二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第三章 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发展的法理解析 节 私法公法化与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一 私法公法化的理论基础 二 私法公法化对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影响 三 私法公法化与环境法律责任方式发展的有限性 第二节 恢复性司法与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一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二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体现 第三节 领域法与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一 领域法概念的提出 二 领域法对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影响 第四章 域外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节 英美法系国家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一 侵害排除责任的拓展 二 损害赔偿责任的扩展 三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确立与生态修复责任的发展 四 环境犯罪的刑罚发展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一 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展 二 生态修复责任的发展 三 咨询请求责任的发展 四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环境刑罚、行政处罚方面的发展 第五章 完善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对策建议 节 创新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一 突破传统的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类型 二 构建六大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三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方式的实现顺位 第二节 创新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原则 一 生态修复责任优先原则 二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三 预防原则 四 灵活原则 第三节 环境法律责任新型承担方式的适用规则 一 生态修复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 二 救济公益损害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 三 预防环境风险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 四 惩罚警示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 五 环境教育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