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近期新修正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