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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互动与共享
分类 人文社科-历史-史学理论
作者 程泽时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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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互动与共享:清代苗疆社会转型之理讼调适》是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的子课题“清水江文书中的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国家社科一般项目“清代苗疆社会转型期理讼研究”(13BFX017)的成果。全书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设八章。靠前章概述,界定了基本概念,提出一个寨款理讼、土司理讼、屯堡理讼和流官理讼的四分类型框架;第二章探讨寨款理讼的清代变迁,包括“水火二法”、限度、与流官理讼的争竞、与保甲、团练的融合;第三章探讨清“改土归流”前后土司理讼的特征和变化。第四章探讨屯堡理讼的缘由、典型及对苗疆内部市场化的促进作用。第五章探讨禀稿、结等诉讼文书的类型、结构,分析“夫役案”中的法律推理、辩论和规范秩序,以及黔省苗疆官民对法律形式的认知,论证其法律理性。第六章论证流官理讼对苗疆与内地的市场一体化的促进作用。第七章论证流官理讼对汉苗之间的永佃制、地主制在苗疆确立的重要作用。第八章探讨苗疆理讼与苗俗因易、契约变迁、法律儒家化之间的互动、调适关系和过程。要之,清代苗疆理讼促进苗、汉共享儒家理论价值、苗疆土地资源、市场一体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国家司法公共服务,促进民族融合,实现社会转型。
作者简介
程泽时,男,1975年2月出生,湖北阳新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经济法学研究。1996年毕业南昌工程学院水土保持专业,200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自考法律本科,2010年获贵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经济法学专业),2015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法律史学专业)。在《民族研究》、《政法论坛》、《政法论丛》、《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林业经济》、《民间法》、《中国水土保持》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曾有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转载,出版专著《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贵州省社科规划项目等4项,曾获“湖北省第十届自然科学很好学术论文”三等奖、“黄石市自然科学很好学术成果(论文)”二等奖、“黄石市人民政府很好社会科学很好学术成果(论文)”三等奖2次。
目录
第一章 苗疆理讼与社会转型概述 001
第一节 苗疆 001
一、《明实录》和《大学衍义补》中的“苗疆” 001
二、《清实录》中的“苗疆” 003
第二节 讼 006
一、讼的含义 006
二、清代苗疆的主要讼争类型 007
第三节 理讼 010
一、理讼的概念与特征 011
二、苗疆理讼的分类与特点 015
第四节 社会转型 023
一、社会转型 023
二、清代苗疆的社会转型 024
第二章 寨款理讼 038
第一节 寨款理讼与“苗疆水火二法” 038
一、“苗疆水火二法”入侗民款条 039
二、“苗疆水火二法”成为了“团款营规”而被施行 040
三、实践法律观诠释与启示 046
第二节 清代苗疆“寨款”的自治限度 048
一、两份诉禀稿的考证:婆洞团款控诉三营、九寨两大团款 049
二、寨款自治的限度:此款与彼款并不具有必然通约性 052
三、寨款的自治限度之克服:土司或流官衙门的他律 053
第三节 寨款理讼与流官理讼的渐近与争竞 053
一、“寨款”的缉盗御匪传统得到官府的支持 053
二、“寨款”自卫传统升华至“忠义报国”价值高度 056
三、款首的理讼权威受到流官的压制 058
第四节 清代黔省苗疆保甲、团练与寨款的融合 060
一、保甲 061
二、团练 066
三、融合 070
第三章 土司理讼 072
第一节 清“改土归流”前之土司理讼 072
一、土司擅定严酷刑法,不同于大清律例 073
二、土司理讼未能白冤伸屈,导致轻生恶俗 074
第二节 清“改土归流”后之苗疆土司理讼 075
一、该组文书收录地——“者蒙村”的略考 075
二、黎平府龙里司属寨蒙杨本深等与边沙寨杨德恒等山林纷争之理讼 076
三、清代“改土归流”之后的苗疆土司理讼职能 092
第四章 屯堡理讼 095
第一节 屯堡武弁理讼的缘由 095
一、屯堡武弁理讼的历史渊源 095
二、屯堡武弁理讼的现实理由 096
三、屯堡武弁理讼的律例依据 098
第二节 清代新辟苗疆六厅地区之屯堡理讼 099
一、屯堡理讼命题的提出 099
二、屯堡卫千总僭越理讼权力:屯堡与场市的界分 105
三、屯堡总旗行使巡查捕盗权力:理讼中的层级监督 108
四、初步结论 110
第五章 流官理讼与法律理性 111
第一节 禀稿的类型与讼师之理性 111
一、禀与续禀 112
二、报禀与诉禀 114
三、白禀与官代书状 116
四、公禀与诉禀、报禀 118
五、禀稿类型与讼师之理性 119
第二节 诉禀稿之“模块化”逻辑结构 120
一、“窃……”格式句 121
二、“若……”格式句 124
三、“祈官句” 125
四、诉禀稿的逻辑结构 127
第三节 和结、甘结和保结 128
一、和结 128
二、甘结 129
三、保结 130
四、结论 132
第四节 《夫役案》中两份官文书之辨正 132
一、《夫役案》雍正九年官文书之辨正 132
二、《夫役案》嘉庆二十一年王寨诉禀稿之辨正 136
三、启示 139
第五节 “夫役案”之法律推理 139
一、原告王寨的法律推理:类比推理为主 140
二、被告卦治寨的法律推理:演绎推理为主 143
三、官府的法律推理:法律规则优先的演绎推理 149
四、结论:多元、混合的法律推理 150
第六节 “夫役案”之法律辩论与规范秩序 152
一、上诉原告王寨的法律辩论 152
二、上诉被告卦治的法律辩论 160
三、启示:从词讼禀稿中管窥传统中国地方社会法律秩序和规范构成 166
第七节 清代黔省苗疆官员和民众对法律形式的认识 166
——以清水江文书、黔省方志、碑刻为中心 166
一、清代黔省苗疆官员对于法律形式的认识 167
二、清代黔省苗疆民众对于法律形式的认识 172
三、梳理地方官员和民众对法律形式的认识之理论意义 176
第六章 流官理讼与苗疆市场化 180
第一节 “皇木案”:汉苗“平价”交易原则 180
一、清代《皇木案稿》的重新准确解读 181
二、明代《新镌法家透胆寒》中的皇木诉讼词稿 189
三、“皇木案”法意揭示: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的历史基础 195
第二节 “白银案”:价值尺度的校正 197
一、“低潮银”来自湖南 199
二、“低潮银”在三江地区持续泛滥成灾及其原因 201
三、“白银案”详解之结论 213
第三节 “争江案”:调适利益冲突 214
一、“争江”争什么 215
二、如何“争江” 225
三、“争江案”过程与阶段是怎样的 231
四、“争江”的结果怎样 232
五、如何评价“争江案” 234
第七章 流官理讼与苗疆地主制的确立 237
第一节 交换分享与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 237
一、中国永佃制的研究前见之简单检讨 238
二、违禁典卖田土案的“分配裁判”是清代苗疆永佃制的起源之一 245
三、永佃制是实现汉苗共享田土、两得其平的次优制度安排 252
四、结论与悖论 258
第二节 “姚百万”诬告谋反案:田土公平交易 259
一、姚玉坤为霸争山场和杉木,藉捏控打压对手 260
二、姚玉坤因诬告范金谋反而被充军广东东关县 264
三、苗民反对巧取豪夺,呼唤土地交易公平 272
第三节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讼争与断理 273
一、案情复原:一次实控、二次调解、一次诬告 273
二、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讼争断理的特点 284
第八章 苗俗因易、契约变迁、法律儒家化与苗疆理讼 289
第一节 因俗与易俗:清代苗例、苗俗之理讼适用 289
一、因俗而治:“苗例”的限度 290
二、易俗而治:清代苗疆恶俗及其惩治条例 295
三、因俗而断:苗人法律身份、犯罪情节之判定 299
四、因俗与易俗之中:清代苗疆理讼与生计转型 302
第二节 清代苗疆契约制度变迁与理讼调适 303
一、从木刻到汉文契约的转变 303
二、从信鬼守约为主到信官(法)守约为主 309
三、从绝对化的守约到相对化的守约 312
四、苗疆田土理讼赋予白契与红契同等的证据能力 315
五、田土典卖契约制度的初步成文法化:“禁约” 318
第三节 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与理讼 320
一、“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命题的提出 320
二、清代苗疆的法律(款约、契约)的儒家化 322
三、理讼是清代苗疆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 325
结论 335
参考文献 337
一、基础史料 337
二、著作 340
三、论文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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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