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谁预设了凯尔森所说的那种基础规范?能否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去为基础规范的预设进行辩解?基础规范的预设产生了什么不同之处?作者努力强调,在法律中进行基础性预设的作用。他论证说,凯尔森所使用的“预设”一词,不仅具有概念之维,而且也具有规范之维;“预设基础规范”这一表述足以显示,在特定的法律语言情景中,“表达”所具有的“描述性一规范性”属性。 宾德瑞特编著的《为何是基础规范--凯尔森学说的内涵(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旨在向广大的法学理论家们阐明这样一个观点:凯尔森的学说,使得它自身成为一种解释理论。正是根据“预设”这个行为,基础规范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基础,例如作为一切实在法的规范渊源。此外,这一解释理论,还承认了可直接适用的超国家规则以及其他规则(形式上)的合法性。 作者简介 李佳,湘潭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律师;研究领域:西方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目录 缘起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 致谢 中译本说明 缩略语表 导读 1.著述要旨 2.术语和学说 2.1有效性 2.2可适用性 2.3合法性 3.方法和限定 4.结构 第一部分传统理论:凯尔森v.哈特 导论 第一章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学说 简介 1.1纯粹法学中的基础规范(1960年) 1.1.1行为规范和或资格规范 1.1.2“有效性的基础”与“有效性的证成” 1.21960年之后凯尔森对其学说的解释 1.2.1“论法律有效性的基础”(1960年) 1.2.2“法律的自我规定”(1963年) 1.2.3“宪法的功能”(1964年) 1.2.4“斯通教授与纯粹法学”(1965年) 1.3小结 第二章哈特的承认规则学说 简介 2.1承认规则——一个资格规则,一个概念规则,还是一个义务强加规则? 2.1.1一个资格规则? 2.1.2一个概念规则? 2.1.3一个义务强加规则? 2.2承认的瞬间 2.3小结 第三章学说的选择 第二部分法律意识 第一章基础规范的预设(Ⅰ) 1.1凯尔森关于基础规范遵守主体的观点 1.2“预设”的重构 1.2.1佩策尼克:基础规范的转化 1.2.2拉兹:法律人 1.3基础规范预设所产生的结果 1.3.1凯尔森的术语 1.3.2对“应当”的描述性提及 1.3.3对“应当”的描述性使用 第二章基础规范的预设(Ⅱ) 2.1认知的内在性与意志的内在性 2.2“坚定的”法律陈述与“超然的”法律陈述 2.3“融合的”模式 2.3.1“融合模式”的标准 2.3.2“主流律师”的观点 第三章总结和结论 第三部分凯尔森和后凯尔森时期 导论 第一章规范的冲突 简介 1.1冲突的类型 1.1.1逻辑上的不兼容性 1.1.2实践上的不兼容性 1.1.3规范上的(评价上的)不兼容性 1.2规范冲突的结果 1.2.1结果1:相互冲突的两项规范,其中一项必然是无效的 1.2.2结果2:相互冲突的两项规范都是有效的,然而其中只有一项是可适用的 第二章可直接适用的欧共体法律 简介 2.1欧共体法律的宪法化:过程与结果 2.1.1“欧盟的视角” 2.1.1.1自治原则 2.1.1.2优先原则 2.1.1.3直接适用原则 2.1.1.4总结和暂时的平衡 2.1.2欧盟的“基本宪章” 2.2传统的“法律体系”观v.“欧盟的视角” 2.2.1一元论视角 2.2.1.1从一元论视角看自治原则 2.2.1.2从一元论视角看优先原则 2.2.1.3从一元论视角看直接适用原则 2.2.2二元论视角 2.2.2.1二元论体系 2.2.2.2二元论对欧共体法律三大原则的态度 第四部分为何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 导论 第一章超越国家层次的民主 第二章欧共体法律的基础规范 第三章展望 参考文献 1.专著、选集等 2.论文 3.文集 4.判例(欧洲法院) 5.与脚注相关的其他作品 人名索引 主题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