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简介 袁宏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靠前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和参与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很高人民法院实证调研课题等省部级课题6项、地厅级项目10余项,出版专著1部,在《法商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北方法学》《刑法评论》等非常不错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 目录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学术创新与价值 第一章 入罪根据:危险驾驶犯罪之立论基础 第一节 危险驾驶犯罪之概述 一、危险驾驶犯罪之概念 二、危险驾驶犯罪之具体分析 三、危险驾驶犯罪分类之描述 第二节 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之理论根据 一、风险刑法: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之理论基础 二、允许与信赖: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之合理限制 三、严密法网: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之惩防并举 第二章 罪名设置:危险驾驶犯罪之规范基础 第一节 积极预防——危险驾驶罪 一、立法演进 二、法律属性 三、罪状设计 四、主体范围 五、共犯问题 六、罪过形式 七、侵犯客体 八、醉驾应否一律入罪 第二节 事后惩治——交通肇事罪 一、立法演进 二、主体性质 三、共犯问题 四、罪过形式 五、肇事行为 六、逃逸 七、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节 惩防并举——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立法演进 二、主体范围 三、罪过形式 四、客观行为 五、侵害客体 第三章 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犯罪之规制标准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之司法认定 一、罪过形式之认定 二、道路范围之认定 三、机动车辆之认定 四、追逐竞驶之认定 五、情节恶劣之认定 六、醉酒之判断标准 七、严重超速、超载之认定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之认定 九、从重处罚情节之认定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认定 一、主体范围之认定 二、肇事行为之认定 三、危害结果之认定 四、空间范围之认定 五、事故责任之认定 第三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司法认定 一、定罪情节“逃逸”之认定 二、加重处罚事由“逃逸”之认定 第四节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司法认定 第五节 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之司法认定 一、罪过形式之认定 二、客观方面之认定 第四章 界限区分:危险驾驶犯罪之实践基础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分 一、罪过形式之界分标准 二、客观方面之界分标准 三、两罪竞合时之具体认定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界分 一、主体范围之界分标准 二、罪过形式之界分标准 三、客观方面之界分标准 四、两罪竞合时之具体认定 第三节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界分 一、罪过形式之界分标准 二、客观方面之界分标准 三、两罪竞合时之具体认定 第四节 “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之界分 一、“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之界分 二、“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界分之具体认定 第五章 责任承担: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之综合防控 第一节 刑事责任之追究 一、自首制度 二、缓刑制度 三、罚金刑 四、死刑制度 第二节 民事责任之衔接 一、立法协调 二、适用衔接 第三节 行政责任之衔接 一、立法协调 二、适用衔接 第四节 刑事和解 第五节 社区矫正 第六章 立法完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立法之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 原则与根据: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立法完善之基础 一、父爱原则之指导 二、刑事政策之根据 三、刑罚威慑之根据 四、行为规制之根据 五、国外立法之借鉴 第二节 比较与借鉴:国内外关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之立法模式 一、外国之立法模式 二、我国之立法模式 第三节 反思与启示: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立法完善之概述 一、立法模式之完善 二、罪状设计之完善 三、刑罚配置之完善 第四节 修正与改进: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立法完善之分述 一、危险驾驶罪之立法完善 二、交通肇事罪之立法完善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二、文章、学位论文 三、电子文献 致谢 内容推荐 我国刑法编制了一道严密的刑事惩防法网,设置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具体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形成了从过失到故意、从风险防控到惩治实害的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合力。其中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基于风险控制而对道路交通安全犯罪进行积极预防;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结果犯,基于事后补救而对道路交通安全犯罪进行特殊预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控制危险又惩治实害,对故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形成惩防并举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