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日本民法学界有关共同侵权行为规定的解释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此起彼伏的公害诉讼和药害诉讼中,围绕如何界定国家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责任问题而逐渐展开的,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尘肺病诉讼的日益增多,有关共同侵权行为规定的解释论再次引人关注。本书以日本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10件公害诉讼判决、12件药害诉讼判决、27件尘肺病诉讼判决为基础进行分析,采用实证分析、法解释学的分析方法,对日本民法第719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法理展开分析,提炼出了主观共同说的法理,并对其正当性进行了详实论证。 作者简介 前田达明,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代表性学者。曾任京都大学教授、同志社大学教授,现为日本京都大学名誉教授。 目录 序言 章 研讨的前提 第二章 民法第719条解释论的展开 节 法解释的方法 第二节 民法第719条的“立法者意思” 一、旧民法的“立法者意思” 二、现行民法的“立法者意思” 第三节 民法第719条的“法意” 一、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解释 二、德国民法典第840条与旧民法财产编第378条 三、民法第719条款前段的法意与理由 第四节 民法第719条的“历史的变化” 第三章 民法第719条的判例分析 节 民法第719条在公害诉讼中的解释论 一、作为分析对象的判决 二、山王川事件 三、四日市公害诉讼判决 四、西淀川公害次诉讼判决 五、川崎公害次诉讼判决 六、仓敷公害诉讼判决 七、西淀川公害第二次一第四次诉讼判决 八、川崎公害第二次一第四次诉讼判决 九、尼崎公害诉讼判决 十、名古屋南部公害诉讼判决 十一、东京公害诉讼判决 第二节 民法第719条在药害诉讼中的解释论 一、前言 二、制剂的各种服用方法 三、第I类型——汽巴与武田之间的共同侵权行为 四、第II类型——田边、汽巴、武田的责任关系 五、第III类型——无法明确因服用哪种产品而罹患斯蒙病的类型 六、国家与制药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 七、福岛大腿股四头肌短缩症判决 八、药物的服用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 民法第719条在尘肺诉讼中的解释论 一、前言 二、以视角4为基础对诉讼类型的提炼 三、“适用型”与“类推型” 四、连带责任类型的诸判决 五、责任限定类型的诸判决 第四章 民法第719条的判例法理 节 “强关联共同性”(民法第719条款前段)的判例法理 一、判例法理的概要 二、判例法理的归责根据 第二节 “弱关联共同性”(民法第719条款后段)的判例法理 一、以尘肺诉讼为中心的判例法理 二、判例法理的理论根据 第五章 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