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20余篇次。获上海市“年度社科新人奖”、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交大优秀教师特等奖等奖项。 目录 第一章 背景与问题 一、零售产业变革的背景 二、对入场费的基本法律态度 三、中国法下的法律争议、问题与前提说明 第二章 既有法律理论批判: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质疑 一、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渊源与理论基础 二、SCP范式的基础性地位 三、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应用带来的弊端 四、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中国实践与反思 第三章 既有法律实践批判:商业贿赂规制的反思 一、以利益诱惑来界定商业贿赂的缺失 二、商业贿赂的职务利益交换本质 三、总结与反思 第四章 法律规制思路的转变:合理性与市场机制 一、超市的盈利模式解析 二、入场费的正面经济效果与负面效果 第五章 大型零售商的市场支配地位:从卖方到买方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与测定方法 二、从零售商买方垄断到抗衡力量 第六章 大型零售超市的竞争范围:相关市场界定 一、从相关市场界定来理解市场支配地位 二、零售业与组产品市场 三、零售业与子市场理论 第七章 大型零售商与双边市场:理论模式的可适用性 一、双边市场的范围 二、双边市场理论的反垄断法意义 第八章 大型零售商货架的价值:核心设施理论适用的否定 一、核心设施理论的产生与意义 二、核心设施理论存在的疑问与价值 三、核心设施适用的局限性 四、对于入场费规制的意义 第九章 结语:回到家乐福事件 附录 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 参考文献 内容推荐 对于零售企业市场力量的规制在中国竞争法学界引发了持续的争议。从相对优势地位滥用、商业贿赂到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不同的理论不仅带来不同的结论,更反映了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超市入场费在很大程度上是多种商业模式相互竞争,并遵从商业理性的体现。而对其规制时,不管是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都需要意识到这些法律是在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有自身的逻辑框架。遵从理论逻辑不仅能减少理论冲突,更能够减少不当干预,进而保护市场机制、维护自由竞争。这一点不管是在传统零售业中还是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商务环境下都同样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