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的研究充分采取了从历史到现实、从文学到法律的综合研究方法。元杂剧是文学,其中有关公案剧和相关法律问题的描写带有文学性;但相关的法律描写不可能离开作者所处的历史时代,更离不开历史时代的法律实践。从这个角度说,文学中的法律也是历史中的法律。元朝这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在通过法律治理方面有其经验和教训,这在元杂剧中有一定的体现。其中,清官(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法官独任制和合议制、依法道德进行判案等等,都在理论上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从实践意义上说,我国目前正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目前更应该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本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就在于此。
第一部分,序言。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何以成立;2.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研究方法;3.研究内容: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有什么。
第二部分为课题的第一章,元代戏剧中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体现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元代戏剧中的法官文化:是清官文化,更是法制文化。这一部分分三部分进行论证:(1)为什么说清官文化即是法制文化;(2)法官文化(清官文化)的基本框架(3)枉法裁判者的群丑图。2.元代戏剧中的胥吏文化:(1)酷吏的多种面孔;(2)胥吏的正能量;(3)元代戏剧中胥吏的社会地位。3.特殊的原告:鬼魂;4.元代戏剧中的被告。
第三部分为课题的第二章,元代戏剧中的诉讼程序文化,主要论述以下内容:1.诉状的代书与呈递;2.诉讼程序的展开,包括告、诉;审理等。3.法官的逻辑推理:(1)适用道德和儒家经典是元代戏剧创作者的法制理想图景组成部分;(2)确定案件事实的规则。
第四部分为第三章,其内容为元代戏剧中的制度文化,程序制度体现的文化,如和解和调解制度;代理制度;管辖制度等。管辖又包括管辖的一般规定;死刑管辖制度。同时还研究了司法官员专职化及和议制度、案件复核制度、死刑刑前见面制度、回避制度、有罪推定制度等。
第五部分为第四章,元代戏剧中的制度文化:实体制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制度、继承制度、婚姻制度、民间借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