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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光焰,湖北汉川人,博士,中南 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副 院长,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 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10年,任副处 级检察官;在证券公司工作3年,任法 务部主任。2000一2003年师从漆多俊 教授全脱产攻读博士。2005年11月调入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工作。主持完成国家 社科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等省部级项目 4项的研究。出版专著2部、合著3部, 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项。主 编、副主编、参编教材5部。编著系列 实践教学用书3部。在《法商研究》《法 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等期刊 上发表论文30多篇。 目录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 关于基金会基本范畴的综合性研究 二 关于基金会法人制度框架的研究 三 关于基金会法人治理制度的研究 四 关于企业设立企业基金会的战略考量及原因的研究 五 关于基金会宗旨与目的方面的研究 六 关于基金会设立财产的研究 七 关于基金会设立责任的研究 八 关于基金会设立监管的研究 第三节 主要观点和建树 第四节 尚需深人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 企业基金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第一节 企业基金会的起源、特征及其类型 一 基金会的起源与特征 二 企业基金会的界定及特征 三 企业基金会的分类 第二节 两大法系国家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的制度安排 一 不同法系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制度总体上的认知差异 二 不同国家、地区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制度的具体安排 三 境外企业基金会主体安排的启示 第三节 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定位的理论认识 一 企业基金会法人的定位:财团法人 二 企业基金会法人的核心:目的与财产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上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制度检视 一 企业基金会已发展成为我国不容忽视的社会慈善力量 二 《民法总则》颁行前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制度的缺陷 三 《民法总则》施行后企业基金会法人主体制度不完善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 第五节 我国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制度的再构造 一 我国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制度完善的目标要求 二 各国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的不同认识对我国立法的借鉴价值 三 我国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立法指导思想的转换与调适 四 我国企业基金会法人制度核心要素的完善建议 第二章 企业基金会的设立宗旨与目的 第一节 企业基金会设立宗旨与目的的理论厘清 一 企业基金会设立宗旨与目的的文义解释和规范意义 二 企业基金会设立宗旨的基本内涵与特性 三 企业基金会设立目的的廓清 四 我国企业基金会设立宗旨与目的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我国企业基金会设立宗旨与目的的实然考察 一 我国企业基金会的行业数据分析 二 我国企业基金会设立宗旨与目的的总体状况 三 当前企业基金会设立宗旨与目的反映出的问题 第三节 企业基金会设立宗旨与目的的规制建议 一 确立明晰的宗旨 二 规范特定的目的 三 开发独特的项目 四 整合现有的资源 五 加强外部的监督 第三章 企业基金会的股权设立 第一节 企业基金会现行设立财产制度及其缺陷 一 企业基金会设立财产立法的演进 二 企业基金会设立财产制度的立法缘由 三 企业基金会现行设立财产制度的缺陷 第二节 股权设立企业基金会的理论论证 一 股权捐助对公益事业的意义 二 股权设立企业基金会带来的挑战 三 股权设立企业基金会挑战的化解 第三节 当前股权设立企业基金会存在的障碍 一 股权捐助对基金会注册资金和慈善支出的冲击 二 捐助股权转让与交付上的难题 三 股权行使方面的问题 四 股权捐助导致控制权转移方面的问题 五 股权收益的实现问题 六 股权捐赠导致双重征税方面的问题 第四节 构建中国股权设立企业基金会的制度建议 一 股权捐助对注册资金和慈善支出冲击方面的制度完善建议 二 股权捐助转让方面的制度完善建议 三 股权行使方面的制度完善建议 四 解决控制权问题方面的设想 五 股权收益权实现路径方面的完善建议 六 股权捐助税收制度方面的完善建议 第四章 企业基金会的设立人 第一节 企业基金会设立人的法律属性 一 企业基金会设立人的界定 二 企业基金会的设立方式及设立行为的法律性质 三 企业基金会设立人的法律地位 四 企业基金会设立人与其他基金会设立人之间的区别 第二节 企业基金会设立人的实证考察 一 企业基金会设立总体情况 二 企业作为设立人的实证考察——以上市公司设立人为例 三 企业家作为设立人的实证考察——以胡润富豪榜TOP200的企业家为例 四 当前企业基金会设立人样本的特征描述 第三节 企业基金会设立人基础制度考察 一 当前企业基金会设立人基础制度的现行规范及缺陷 二 完善企业基金会设立人基本制度的相关建议 第四节 企业基金会设立人责任制度考察 一 设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依据 二 企业基金会设立人法律责任的类型 三 当前企业基金会设立人责任制度的缺陷 四 完善企业基金会设立人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 第五章 企业基金会的设立监管 第一节 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理论解释 一 志愿失灵理论——基于监管对象 二 社会治理理论——基于监管机构 三 制度可能性边界理论——基于监管限度 第二节 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范 导语 随着我国企业经济的持续活跃、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提升和民间公益慈善意识的觉醒,企业基金会数量逐年递增,已经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基金会监管的主要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经过14年的施行已经跟不上企业基金会发展的步伐,制约了企业基金会的进一步发展。本书从完善企业基金会法人制度的角度切入,对我国企业基金会法人设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制度、设立宗旨与目的、设立财产、设立人、设立监管等法律制度,展开了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以期为企业基金会在完备的法人制度框架中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作出相应的贡献。 内容推荐 在《慈善法》《民法总则》相继于2016年和2017年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之际,恰逢《民法总则》重构了我国的法人制度体系。《民法总则》采用的“营利/非营利法人”分类模式给企业基金会法律主体的正确定位创建了制度基础。通过与营利法人的对比,本书认为目的和财产构成了基金会法人的两大核心要素,并论证了目的和财产对企业基金会的独特价值。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偏好“主体决定行为”与英美法系国家注重“行为定义主体”的差异,主张我国在设立原则上应采取“结构认识”模式的“认可设立”规则,在立法层面上加强“行为定义”型立法。企业基金会更加突出依托其设立企业的投资等进行营利性活动,规制其非分配性是保持其独立法人人格的重要关注点。具体从设立宗旨与目的、股权设立、设立人、设立准入监管等方面为完善我国企业基金会设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思路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