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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美)米切尔·P.罗斯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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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人类自有文明以来,就与暴力、欺骗、骚乱相伴而行。但对于一个简单的问题,“何为罪?”,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历史阶段,会给我们相异,甚至相反的解答。而同一种罪行,惩罚的手段、性质及目的,也截然不同。从街头涂鸦到性侵,从连环杀人到公海劫掠及有组织犯罪,《以眼还眼》穿梭于人类历史的隐秘角落,探索对于犯罪的界定及惩戒。立足于不同文明的横览视角,加之以历史文明演进的纵览视角,最终勾勒出全球化视角下罪与罚的当代图景。
米切尔·P.罗斯不仅提醒了我们,在各地区密切交流前,某些罪行及惩罚为人类所共通,还试图向我们证明,原始部落的刑罚并不总比现代方式残酷。相反,在应对现代性问题时,一些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给我们启发。对比单独监禁,致力于恢复受害者、施害者及社群联系的“修复性司法”可能会更为经济,效果更好。此外,作者讨论了肉刑、囚禁、死刑等种种刑罚的变化与演进,为其在不同地区的废立,做了令人信服的阐释。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罪与罚:太初
第二章 法律传统的兴起
第三章 变化中的犯罪:从封建制度到城市和国家
第四章 惩罚的转变与监狱的兴起
第五章 路匪、土匪、强盗和绿林好汉:贼帮和早期有组织犯罪
第六章 禁令、海盗、奴隶贩子、毒品走私犯和犯罪全球化
第七章 现代谋杀
第八章 后殖民社会的罪与罚
第九章 21世纪的罪与罚
注释
参考书目
致谢
序言
往昔未逝,往昔犹存。
——威廉·福克纳,
《修女安魂曲》,第一幕,第三场(1951年)
往昔俨然是另一个国度,彼时的人们行事古怪。
——莱斯利·珀斯·哈特利,
《中间人》(1953年)
2006年,国际新闻界再次被几个监狱系统中的不寻常
事件搅得沸沸扬扬。你一定以为接下来会听到一个困顿绝
望的悲惨故事。又有谁听说过“令人愉悦”的监狱故事呢
?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一种反应是恰当的,毕竟,人们对
监狱的认识——无论是过去的还是如今的——总是同饥饿
、肮脏、混乱、暴力、堕落、帮派以及其他恶行画等号。
不过,这一次是一段被关在瑞典监狱里的三名以色列罪犯
的极不寻常的小插曲。通常,罪犯,尤其是被囚禁在海外
的以色列罪犯,会寻求一切能从国外监狱被遣送回国的机
会。然而,当这三名罪犯面对如此安排时,却都以更青睐
北欧监狱的条件为由拒绝了,因为在那里,他们可以享受
“牛排、性生活和播放世界杯的免费私人电视”。如果这
些听上去还不够诱人的话,那就再看看这些“五星酒店级
”监狱的其他福利吧。首先是上面提到的牛排、免费有线
电视,以及为期三天并提供狱内豪华公寓的夫妻探访日。
此外,不仅每名罪犯享有独立房间,而且还有各种便利设
施,每年还可以(在警车的陪同下)在斯德哥尔摩逛两次
街。1
之所以选择这个故事,是因为它在微观层面上展现了
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惩罚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国家里的差
异。这两个国家都处于发达国家的前列。今时今日,处在
同一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刑罚上尚且迥然有别,若纵观古今
,放眼全球,不同种类的犯罪与惩罚间的差异想必会更明
显。监狱和监禁概念在18世纪理性时代的出现,是全球犯
罪与惩罚史上的里程碑。能施加在人体上的痛苦纵然有其
极限,对监禁的理解却在全球范围内以各种形式继续发展
和演变,且其发展和演变仅受限于资金、技术和创造力。
21世纪瑞典和以色列监狱的例子仅仅让我们对全球犯罪与
惩罚的故事有了匆匆一瞥。不过,我们会继续深入下去。
本书将带领读者展开一段间或令人不那么舒服的旅程
,穿越罪与罚的演变。这趟旅行恐怕并不适合时间旅行者
,因为途中充满了古往今来的斩首、绞刑、石刑和其他可
怕的刑罚。研究特定国家、宗教、地区和大陆的犯罪与惩
罚史的佳作不在少数,但除了多卷本的参考书之外,还没
有哪本书试图从全球视角考察该话题。本书中的历史叙事
则广泛考察了数千年来罪与罚的发展。
就本书的目的而言,惩罚(在历史或书面记录中)被
定义为一种通常由国家施加给违法者的强制性处罚。在历
史上,罪的概念曾与恶的概念相伴相生。从恶行与善行的
概念到罪行理论的形成,《圣经》、《古兰经》和《摩西
五经》起到了分水岭的作用。虽然罪与恶(违背道德法则
)皆被视作不可接受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在于,罪通常
是对成文法的违反。随着处罚罪行的责任从神学权威转移
至国家,神职人员被警察取代,“恶似乎消失了,因为它
被赋予了一个新的名字和新的监控手段”。2
“何为罪?”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通常的观点
是将罪与恶,或将罪与如今人们所说的反社会行为画上等
号。但出于本书的写作目的及结构连贯性考虑,我们在此
将把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即是否违背法律。读者会发现
,一个社会的刑法主要着眼于该社会及其统治者的核心价
值、道德和原则。事实上,在有些文化中,最初的文字记
录或文学作品正是以行为准则和法典的形式流传至今,且
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惩罚条款。将行为定罪是一个渐进的过
程,且对罪行种类或个人罪行与国家暴力的区分只有在相
对成熟的社会中才适用,这一点已成共识。在史前社会,
罪犯由该地区的公众进行审判和惩罚,因为人们认为,罪
犯的行为危害了整个地区。放眼全球,社会与社会间千差
万别,各个社会所定义的罪行大相径庭,迄今犹是。本书
基于过去20年对犯罪与惩罚史的关注,薄薄一册,只不过
是就该论题进行了跨越千年的综述,绝非综合性的参考大
全。
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初期阶段的犯罪与惩罚状况,我们
只能凭借假想。人们已尝试在某些学科中通过对殖民时代
前的传统文化的观察来进行推断,并基于这些推断进行假
设,从而解释晦暗不明的过往,弥合认识的断层。在14世
纪之前的英国,关于世界其他地区的谋杀和个人犯罪的记
录少之又少。大多数人认为,直到12世纪英国巡回法庭出
现,国王的法官才会定期在郡与郡之间巡视、记录犯罪活
动的细节,对杀人罪和其他罪行的系统研究方得以开展。3
随着书面资料的积累,罪与罚的历史也自然变得更易梳理
。之后,历史学家所要做的就不是单纯地收集点滴素材,
而是要对材料进行扬弃。
社会往往依照其文化信仰来设计惩罚的手段。例如,
亚洲社会曾青睐“其辱尤甚于死”的公开惩罚。没有哪种
形式的死亡比死后还要被分尸更可怕。人们相信,躯体完
好无缺地入土为安,灵魂才能顺利升天,因此斩首(通常
还伴随其他形式的肢体破坏)便被视作极端的惩罚手段。
与媒体哗众取宠的报道以及流行文化对连环杀手、杀
人狂的渲染相反,长期的证据表明,我们的世界事实上正
变得更加安全。4自文明伊始,人类似乎就展现出相互伤害
的倾向,并发明了各种新奇手段来惩罚那些违反社会行为
标准的人。每种文化都形成了其对犯罪与惩罚的理解。千
年来,人们对恶行的反应惊人的一致,所不同的仅是受到
技术与想象力的制约。早在成文法创立之前,人类社会就
已有了规矩和习俗,以便维持秩序,形成约束,使社会免
受犯罪者危害。研究者对这一时期的称呼各有不同,但都
尽力避免使用“原始”之类带有贬义色彩的词语。学者在
精神上更加中立,也不那么武断,他们更喜欢用更得体的
词语,比如“史前的”“部落的”“无文字社会的”“前
殖民时期的”等等。随后的关键所在就是考察各个社会如
何定罪并制定相应的惩罚。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对罪与罚
的态度变化为我们提供了绝佳的棱镜,它折射出人类的进
步。
罪与罚的历史不断发展,新的发现总是不断打破业已
被认可的观点。想象一下,在1901年《汉穆拉比法典》
(Code of Hammurabi)被发现之前,我们对巴比伦法律
的理解,或者想象一下在1799年之前、为解开埃及象形文
字之谜带来巨大突破的罗塞达碑(Rosetta Stone)尚未
被发现之前的埃及学。书写任何一种“全球史”都必须考
虑到,大部分人类活动根本没有书面记载。即便在21世纪
,从人口稠密的地区获取有价值的罪与罚的数据也绝非易
事。因此,从诸如中国、越南、朝鲜、沙特阿拉伯、苏丹
和古巴等国收集有价值的犯罪数据即便不是不可能,也得
考虑从前文字时代追寻原始记录、建立历史档案所要面临
的挑战。当你对不透明的社会或专制政体下的罪与罚进行
考量时,今昔有时也变成了如往昔那般的“陌生国度”,
成了令人沮丧的密码。因此,在涉及大时间跨度的全球编
年史时,无论何种题材,研究者往往都不得不借助推断、
演绎和猜测。不过,我们也可以求助于民间传说、口述历
史、传闻逸事、神话和古典文学,以及考古学和人类学的
发现,它们有时能带来意外收获,以填补历史和史前记录
的空缺。
……
第八章探讨了殖民主义和其他政权的建立过程在惩罚
的全球化传播中所扮演的角色。彼此相邻的国家,其罪与
罚的理念往往相似。在相对孤立状态中发展起来的国家,
比如中国和埃及,其罪与罚的观念则往往有天壤之别。但
就罪与罚的理念传播而言,最强有力的途径之一莫过于欧
洲殖民主义进程。数个世纪以来,世界强国在全球建立了
殖民地,一方面传播他们的刑罚理念,一方面吸收借鉴当
地的传统。此后,当这些殖民地、海外领地和受保护国纷
纷独立建国,它们的许多刑罚理念都是建立在本土和殖民
时期惩罚实践的基础上的。
第九章是这段漫长罪与罚之旅的终点。本章展示了罪
与罚的循环,以及古代和现代犯罪行为之间显著的连续性
。在高科技犯罪日益发展和增多的同时,诸如亵渎神明、
信奉异端邪说、通奸、海盗和巫术等古老的罪行依旧长盛
不衰,处决、耻刑、流放等古老的刑罚也相伴而存。此外
,本章也指出,当涉及犯罪与惩罚时,一个社会往往会求
助于历史资料,从过往的犯罪控制经验中寻找策略,同时
对先前严重依赖死刑和监禁的惩罚制度提出质疑。
罪与罚的全球史表明,尽管人类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取
得了辉煌的进步,但人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对该行为的
相应惩罚有着明显的延续性。在数字化的后工业时代,虽
然犯罪手段日新月异,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以及审判体系与
早先的差异并不大。归根结底,本书表明,罪与罚的历史
乃是一部反复无常的实践史——借鉴、吸收、寻找新的替
代品,司刑者往往回到故纸堆中,向当前的新世界重新祭
出古老的惩罚手段。虽然关于上述现象的证据并不充足,
但在过去几十年间,人们的确看到,行耻刑、用锁链将罪
犯锁在一起,以及公开行刑等旧式处罚方式已死灰复燃。
导语
本书是一本历史类图书,主要讨论人类的罪行与刑罚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人类有着漫长且充满争议的处理犯罪行为的历史。今天,犯罪与惩罚仍然是我们文化的重要部分,但是社会对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本书中,作者从全球视角对犯罪和惩罚进行了回顾,检视人类惩罚某种行为的原因和方式,并对这些方式的效果进行省思。作者将这一历史进行了归纳和梳理,探究了监狱的诞生和监禁的制度,并认为这可能是人类为保护自己的安全所做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
书评(媒体评论)
《以眼还眼》将犯罪与惩罚置于历史语境之中,
同时毫无西方中心论的痕迹。这本书对于过去的历史
对于当代刑罚的影响,做了重要的总结。无论是治学
之士,还是普罗大众,都会在这本书中拾得二三有趣
之处。
——菲利普·L.雷赫尔(北科罗拉多州大学,刑
事司法与社会学系教授)
罗斯的著作有力而富有学术性,但依然易于阅读
;饱含信息,但又不至于枯燥无味,还提供了一些激
动人心的观点……在严肃的研究和学术规范之下,《
以眼还眼》是有趣的事实、数据、数十个引人入胜(
甚至有些血腥)的逸事的结合。
——《洛杉矶书评》
精彩页
第一章 罪与罚:太初
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由于北欧泥炭沼泽的防腐特性,铁器时代早期那些令人惊骇的男性、女性和孩童的尸骨几乎完好无损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这些尸骨有的还保留着被扔进沼泽前受处决的痕迹,比如割喉、勒痕、骨折和其他创伤,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公元前350年的林多人(Lindow Man)古尸,它于1984年在柴郡(Cheshire)的一处沼泽中被发现,目前被保存在大英博物馆里。现代技术手段让科学家得以还原他生前的最后时刻,并鉴定尸体上的无数伤痕以及依旧紧紧捆绑着四肢的绳子,而这些折磨仅仅是他被割喉的前奏。尸体脸部和颅骨上的多处伤痕表明,他是被杀死后弃尸于水中的。还有些尸骨带有被绞死、勒死和斩首的印记,这使得考古学家推测,这些象征着“审判与惩罚意识初露端倪”——至少在北欧是如此。无论如何,由于无法判断是被谋杀还是被处决的,林多人之死的真实场景将永远是个谜。
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写于公元1世纪的文字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北欧前文字社会惩罚实践的最早记录。塔西佗称,沼泽处死(他把沼泽中的尸体称为corpores infames,或臭尸)是对诸如通奸等各种性犯罪的惩处,而且:具体的处罚方式依罪行而异。叛徒和逃兵被吊死在树上;懦夫、逃兵和鸡奸者被塞进藤条笼里浸入泥泞的沼泽中。惩罚手段的区别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背叛国家的人应当被拿来杀鸡儆猴,而做出不齿行为的人则应从公众的眼前消失。
但此处的关键词依旧是“可能”,因为尽管有这些我们自认为已掌握的关于前文字时期的知识和古代历史学家的叙述,在沼泽尸骨究竟是惩罚、祭祀神灵的结果,抑或二者皆是的问题上,我们仍未能达成共识。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并不是自然死亡。
自古以来,人类似乎就已经有了制造骚乱并对制造骚乱者实施千奇百怪的惩罚手段的本能。事实上,暴力和同情似乎常常在我们体内共存。关于此类行为的最早书面证据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代中东地区。不过,人类的历史要比那久远得多。
某些秩序理念在各种文明中都发挥了稳固作用,比如我们不可否认,为了更广泛的社会的利益,个体的冲动必须以某种形式加以约束。各路权威声称,法律只存在于有法庭体系且法律条文能得到政治组织结构化的国家支持的地方;但前国家时期的文明极少拥有这种意义上的法律。然而,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他人恶意伤害的规则却比比皆是。就此意义而言,大多数前文字时代中的确存在法律。不过,这些法律之间有着天壤之别。早期人类社会形态各异,其习俗和信仰体系也千差万别。正如一位人类学家所言:“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远古法律’,一如不存在天下大同的原始社会。”尽管如此,每个文明都为管理和规范行为制定了规则。
在文字出现之前,当时的人们将我们所谓的“罪行”或“恶行”与那些极有可能令诸神迁怒于族群的行为——那些被认为有害于整个社群的行为——等同视之。例如,在非洲阿善提部落的人眼中,罪即是恶,指的是“令族人厌恶”或不仅冒犯部落祖先神灵,也极有可能为整个部族招来神明之怒的行为。因此,部落首领要惩戒作恶者,否则族人将遭受祖先怒火的惩罚。
我们已有的或自认为已有的关于前文字时代罪与罚的知识,大多是基于推测,基于人类学、人种学和考古学的研究。但没有书面记录,任何发现都不尽准确,只能纯然仰赖口述历史和对现存游牧和狩猎采集者群体的观察。英国人类学家罗伯特·萨瑟兰·拉特雷(Robert suthedand Rattray)在20世纪初研究非洲阿善提社会时,认为那些人是“和平的”,在他们中见不到任何积怨仇杀的痕迹,部族的惩罚体系掌握在法官、酋长和国王等高级领导者手中。他颇为自信地推测,地位越高的阿善提人受到的惩罚越严厉,这“可能与早期正义背道而驰”。“可能”一词在此不可或缺,因为没有记录的历史只不过是一种有根据的猜想。拉特雷对过往的诠释至多不过是考察了欧洲人到达之前的阿善提文明。他最惊人的断言之一是,最严厉的制裁似乎是“嘲笑的力量”。通观他的研究以及对口述传统的考察,他发现人们对嘲笑的恐惧始终存在,也就是说,“与这种笑里藏刀、剥夺了一个人的自尊和被周围人尊重的武器相比,即便最残酷的惩罚也未必更可怕”。阿善提人有句谚语:“若要在耻辱与死亡之间做出选择,则宁可选择死亡。”这种信念在一则小故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一名乡村长者向来访的显要人物躬身致敬,却“无意间放了一个屁”。不到一小时,长者回到家中悬梁自尽。当有人怀疑此长者的极端反应乃是由于精神错乱时,他的部落兄弟们却一致认为他在这种情况下做了恰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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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