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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精)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美)伊森·凯什//(以色列)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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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精)》对科技所引起的纠纷类型进行了介绍,明确指出科技可以用于解决纠纷以及预防纠纷。《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精)》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脉络与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则聚焦于亟须引入ODR解决纠纷的五个领域,分别是电子商务、医疗保健、社交媒体、就业保障及法院系统。
目录
导论
一、纠纷日益增长引发的问题
(一)纠纷解决中的新问题
(二)在线纠纷的持续增长
(三)20世纪90年代纠纷开始激增
(四)线上和线下的边界日益模糊
二、传统纠纷解决已经无法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
三、在线纠纷的预防机制
第一部分 在线纠纷解决与接近正义理论
第一章 在线纠纷解决及预防机制
一、在线纠纷的发展历史
(一)互联网雏形时期:纠纷的产生
(二)互联网中期:用户与纠纷逐渐增多
二、 ODR的演变:从在线的ADR到真正的ODR
(一)从在线纠纷解决工具到纠纷解决模式
(二)ODR的体系设计:纠纷解决与纠纷预防的三角形结构
第二章 接近数字正义
一、接近正义——前数据时代
二、“接近正义运动”的三次浪潮
三、 通过ODR促进正义的实现
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五、在线纠纷的预防
第二部分 在数字非正义与数字正义之间
第三章 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时代的生财之道
一、电子商务纠纷的起源
(一)纠纷的解决
(二)纠纷的预防
(三)另一个故事和教训
二、结论
第四章 按需医疗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
一、纠纷的产生
二、纠纷的解决
三、医疗过失解决与医患冲突预防
四、结论
第五章 社交媒体带来的挑战
一、引论
二、网络纠纷引论
三、纠纷解决引论
四、纠纷的预防
五、结论
第六章 劳动和工作网络的纠纷解决与预防
一、技术和全新的工作场所
二、新工作场所中产生的数字纠纷
三、数字化工作场所中的纠纷解决
四、数字化工作场所中的纠纷预防
五、结论
第七章 法院及其他公共机构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一、纠纷产生:公民的新期待,公共机构的新义务
二、公共机构的纠纷解决:聚焦于法院
(一)案件管理技术
(二)电子政府及法院使用技术
(三)技术作为变革“接近正义”的一种方式
三、法院的在线纠纷解决
(一)早期的ODR项目
(二)最近的ODR项目
四、法院和公共机构采取的纠纷预防措施
五、结论
结论:数字正义的现状以及从非正义迈向正义的未来
一、数字正义的未来
二、法律以及法院的中心地位已然改变
三、ODR的未来发展与数字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术语表
致谢
序言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下的现代法
院制度均可回溯至约1000年前。可谓千年世事沧桑,兴衰枯
荣。然而,自19世纪以来,法院系统从庭审程序到办公大
厦几乎未曾有过变化。这样的对比无疑令人细思极恐——
世界各国的法院系统真的都要“老掉牙”了——到法院打
官司成本太高,效率太慢,又太过专业,导致当事人不请
律师,就无法进行诉讼。然而当今社会已深深烙上互联网
及高科技的印记,法院系统依靠传统纸质媒介运行不免显
得过时。其实,诞生于中世纪、经由19世纪改革的法院系
统,自20世纪末开始就稍显力不从心了。照此来看,若其
仍维系一成不变的局面,大多数纠纷和案件必然无法解决
。司法改革已经到了紧要关头:法院能变则全,不变则亡
。若在20世纪80年代,作这样的断言可能有些危言耸听,
但时至今日,全世界范围内的决策者、法官、律师无不深
刻体会到法院的这些痛点,因此才会出现全球范围内的司
法改革浪潮。
是的,从过去到现在,我们一直都在呼唤司法改革。
几十年来,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支持者们大力提倡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
和解及早期中立评估等方式。ADR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各种各
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过似乎很难扭转乾坤。相比之下,
支持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的人们将
会涌现更多拥趸。因为,事实上我们已经发现,ODR正悄然
改变并即将重塑未来的法院系统。
伊森·凯什与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所著《数字正
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的出版,实在是恰逢
其时。两位作者凭借其在业内公认的专业水平,将ODR及其
未来发展方向相关内容和盘托出。伊森一直是学术圈中法
律科技领域的带头人,也是ODR领域毋庸置疑的领头羊,奥
娜是ADR与ODR领域的双料权*,二人联袂合著,必是上乘之
作。用作者的话来说,这本书对科技所引起或利益攸关或
细碎烦琐的纠纷类型进行了介绍,也指出科技可以用于解
决纠纷以及预防纠纷的发生。本书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在
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与发展,第二部分则聚焦于亟须引
入ODR的五个领域,分别是电子商务、医疗保健、社交媒体
、就业保障及法院系统。作者认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及
预防措施可从线上、线下双向拓展的形式促进正义的实现

作者对电子技术深刻影响司法的那种洞察力从字里行
间可见一斑。我举几个例子。第*,作者解释了传统纠纷解
决方式的困境以及在数字时代ADR难扛大旗的原因。第二,
他们不断敲黑板提醒我们注意纠纷预防机制与解决机制同
样重要!第三,他们还指出有3%~5%的线上交易会产生纠纷
,仅在2015年电子商务纠纷数量已逾7亿件。第四,他们预
计,在不远的将来,更为智能的机器可以通过海量数据分
析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而在更远的未来,解决纠纷的
将不再是身穿法袍、手握法槌的法官们,而是一台台可以
进行数据分析的机器。
此部著作的出版,正值法院系统升级换代的关键时刻
。在不久前,ODR还仅仅是一小撮学者及远见之士所关注的
话题,而现在在线法院已成为业内的热议话题。以英格兰
和威尔士为例,英国政府日前批准了对法院系统现代化及
数字化的700亿元财政拨款,其中大部分拨款砸向了在线法
院。英国司法系统高层对此也十分支持。
然而,以法治事业漫长宏大的发展叙事角度来看,ODR
领域对旧有系统的改造显得有些“胆壮心雄”。你可以试
想一下,ODR构建的是这样的场景模式——法官庭审无须现
场出庭,当事人诉讼无须律师代理,法院在线上提供解纷
服务而非以物理形态出现。这些愿景多少有些激进。如此
一来,存在反对ODR的呼声实属正常。目前来看,大多数反
对声音来自律师,他们以正义之声、客户之名指出,ODR对
于那些使用电子设备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而言,所能提供的
是次于传统法院的“二等正义”。而且,ODR难保公正审判
,而且还会让那些使用电子设备能力有限的当事人陷入不
利境地。他们还指出,想借缩减诉讼成本之名去推ODR制度
,本来就很值得推敲,而可以肯定的是,推行ODR制度肯定
会极大地影响律师的诉讼业务。对ODR的质疑与否定当然都
值得我们审视。然而提出这些异议的,大多都是那些尚未
亲身体验、没有感受到ODR好处的律师们。我想,持反对意
见的人们也可以来读一下这本书,也许你那些看似合情合
理的疑虑就会一扫而光了。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对ODR的反对意见保持警惕。他们
所宣称ODR难保正义的实现的看法,其实是一些律师们出于
自我保护心理所使用的烟雾弹。他们渴望法院提供细致精
细、“劳斯莱斯式”诉讼服务,但问题在于这种服务代价
高昂,谁又能负担得起?我们需要为所有人提供便捷高效
、价格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看来,依据个案进行调
整的各种形式的ODR是*好的选择。正如伊森与奥娜在书中
所写的,律师应当成为促进正义升级换代的助推者而非绊
脚石。
最后,预祝本书大卖,也祝读者们有酣畅淋漓的阅读
体验。
理查德·萨斯金教授
牛津大学计算机与法律协会会长
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信息技术顾问
导语
《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精)》一书开创性地提出的数字正义理论,不仅为借助互联网科技解决互联网科技带来的纠纷提供了全新的思路,而且将科技与法律研究视域带到了全新的境界,亦将给我国当前的互联网法院建设和ODR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书评(媒体评论)
迈向数字社会,面对与日俱增的纠纷种类和数量
,我们缺乏的从来不是法律供给,而是纠纷解决供给
;换句话说,我们现在迫切需要纠纷解决升级换代,
《数字正义》一书提供了这样的视角,为智能时代重
塑纠纷解决和正义实现提出了新的理论,值得一读。
——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随着越来越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在网络上发生,
争议解决机制也将逐渐转移到网络空间中来。这本著
作率先深刻地阐发了这一趋势,兼具启发性和创造性
。本书作者提出了诸多深刻洞见,指出了“低成本”
和“易接近”是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机制最重要的特点
。此外,作者还周密地论述了另一个重要话题:利用
数字技术预防纠纷。如果您希望了解数字技术在未来
纠纷解决中扮演的角色,建议您阅读这本扛鼎之作。
——罗伯特·莫杰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
院科技法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正在不断探索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但我
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思考。读完《数字正义》,
你一定会对ODR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而且会思考如何才
能从非正义迈向数字正义的未来。
——龙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处长
在中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迅速发展
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互补衔接,推动
了相关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谓纠纷解决模式的“第最
次飞跃”。从长远来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
发展将进一步拓宽纠纷解决格局,推动线上线下的深
度配合、诉讼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绝对是
值得期待的“第二次飞跃”。这本书为我们实现“第
二次飞跃”提供了有益借鉴与参考。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规划处
处长
数字时代的纠纷解决正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相
较于各类ODR平台的快速发展,在线纠纷解决理论略显
滞后。相信《数字正义》中文版将为我国互联网与司
法界带来崭新的全球视野与经验指引!
——张长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技术负责人、新
视云公司总经理
精彩页
一、在线纠纷的发展历史
(一)互联网雏形时期:纠纷的产生
1982年9月.卡内基梅隆大学一名教授在数字留言板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汞泄漏事件的消息。所幸,事故不曾发生。其实这只是一场恶作剧,然而不幸的是很多人却信以为真。其实,这种类似“狼来了”的恶作剧以前就发生过。于是,教职工们开始担心如果这样的恶作剧会越来越多,可能会让大家对真正的紧急情况视而不见、掉以轻心。于是大家开动脑筋,希望寻到一种可以将真实情况与开玩笑的恶作剧区分的方法。这时,一位名叫斯科特.法尔曼(Scott E.Fahlman)的老师通过电子邮件群发了这样的建议:“我有一个好主意,以后如果谁发布内容只是想给大家开个玩笑,那就用‘:一)’的表情符号标记一下。”大家看到后都很赞同这个提议。这也成为互联网历史上第一次通过表情符号来表明沟通意图的成功范例。
这种简单标记信息的方法很有价值。用非常简洁的方式去提醒大家不要产生误解的做法,可能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在线纠纷的预防措施。推而广之,无论是罐头食品,还是电子邮件,标签其实都是我们防止误解、减少错误最常见的方法之一。当然,有些标签也可能会引发纠纷,比如,复杂的标签如果没有清晰传递信息,就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因为有些标签确实无法做到像表情符号那么简单明了。不管怎样,1982年使用表情符号作为电子邮件标签的方式非常有效。当然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个方法也揭示出,从网络管理角度来说,用户数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另外也说明采用非正式技术手段管理在线纠纷具有可能性。
要知道1969年我们才有了互联网,当时美国一共只有4个网站.3个在加利福尼亚州,1个在犹他州。随后20年,互联网通过增加网站站点形式不断扩大,这些网站主要集中在研究领域.而且大多与军事或学术有关。20年相当于互联网历史发展一半的时间,不过在此期间只有少量的纠纷,主要是因为当时用户数量相对还很少。那些能接触到并使用互联网的人,如上文提到的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计算机科学家,就像是“互联网俱乐部”的会员;而且当时对使用互联网还有各种限制,主要是基于工作或学习的要求以及需要掌握足够的互联网技术。这个“互联网俱乐部”不仅对“会员资格”和用户使用互联网的目的进行了限制。而且对用户上网使用软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交换文件也有严格的限制。那时美国政府同样也限制了互联网的使用。例如,1982年当互联网还被称为阿帕网(ARPANET)时,麻省理工学院这样敬告用户:
凡利用阿帕网进行任何与政府工作无关的活动,皆属于违法行为……本条例有但书,例如向其他阿帕用户发送了一些私人信息,例如策划安排朋友聚会或者节日祝福,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政治目的利用阿帕网发送电子邮件,则属于扰乱社会及违法行为。如果你发送了这些信息.阿帕网的政府管理机构就会来找我们了,这样你就会冒犯和得罪很多人。 之后,当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成立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网络(NsFNET),开始接手互联网部分民用使用管理时,也有类似的“用户使用协议”,禁止将互联网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在这个严格限制的网络环境中,争议自然很少。即便有争议,也因为网络用户规模较小,用户群体也比较单一,只要运用一些非正式的技巧。如表情符号等,就可以有效减少摩擦。而且,当时并没有人以“政府对限制互联网用途”为由提起诉讼。可能是因为当时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了解互联网技术,他们也没有把由政府出资的互联网通信自由视为受保护的一项法律权利,也可能是因为当时人们还无法想象互联网会大获成功。总之,没有供应,自然也就没什么需求。
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当1977年推出Apple 2和1981年推出IBM个人电脑时,情况开始有所改变了。短短几年之后,就发展成任何人都可以将调制解调器连接到他们的计算机,链接到还未连接互联网的私有商业在线服务网,如计算机服务网(CompuServe),美国在线(AOL),通讯枢纽网(Prodigy)等。但当时软件连接速度很慢,上网按照分钟计费。
P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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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