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越来越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稳定性工具,特别是以统一、净额为特征的中央结算方式有利于消除“一对一”对手交易所带来的违约后的传导风险。但由于我国法律传统深受“民商合一”理念的影响,现有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遵循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由此出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日常运行过程中诸如终止净额清算有效性、结算最终性和保证金可执行性、质物登记与快速处置等规则在事实上存在着与现有“物权法定”、“债权相对性”、“禁止流质”和“破产别除限制”等法律规定冲突的问题。因此郑彧、季奎明、曾大鹏著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现状冲突与改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丛书》拟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出发,探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过程中碰到的主要法律冲突,并就如何茌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争议及前行 一、何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二、本书的语境与定义 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基石作用:金融市场系统稳定性的基础保障 第二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国际经验与启示 一、立法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地位的明确授权 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规则优先性和最终性的法律保障 三、对于商事习惯的优先承认与保护 四、高效的商事纠纷快审快裁和专业裁决制度 第三章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 二、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变动规则与传统民法要求存在冲突 三、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交易标的的出质、质押登记及质押物的处置效力并无法律授权 四、提前终止净额结算的效力缺少法律保护 第四章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之提升路径 一、尽快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定地位,通过法律或者司法实践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内部规则的普遍“对世权” 二、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过户中所有权变动的特别保护规则 三、应该通过司法实践承认商事担保规则与民事担保规则的不同适用标准 四、尽快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金融产品质押的“登记生效”的功能 五、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合约中提前终止净额结算约定的法定化效力 六、通过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尽快将商事习惯直接作为法源进行承认与保护的条件与标准 七、建立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的专属管辖或指定管辖机制 结语 附录1 信托登记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 附录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4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支付及交收系统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的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适用范围的指引 附录5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国际经验 附录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导语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是一项涉及金融、经济、贸易和法律支撑的多维度金融战略工程。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树立不仅仅要依靠合理有序的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还需要一系列能够支撑这些资金流、信息流的金融辅助设施系统。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安排和监管规则,我国尚没有建立对金融市场设施统一的管理规则和指引,部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主要依据监管部门的零散规定,并没有健全的法规予以保障。在此背景下,郑彧、季奎明、曾大鹏著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现状冲突与改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丛书》通过探究目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现有法律保护所存在的背景、问题和根源,尝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的赋权下为构建满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并为其提供一些可予执行的政策建议和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