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私法问题研究》由王洪平编著。
违法建筑乃违法建设行为之物化结果。违法建设行为所违之“法”乃公法,不存在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在私法上,违法建筑属不动产,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违法建筑所有人有权处分违法建筑,其处分合同有效,处分之后手继受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违法建筑虽不受公法保护,但仍受物权法、侵权法等私法保护。我国法应构建起违法建筑登记制度,这是法秩序统一性之必然要求。
绪论:选题的问题意识
第1章 违法建筑的界定问题
1.1 用语问题:“违法建筑”抑或“违章建筑”
1.2 属性问题:“公法概念”抑或“私法概念”
1.3 违法建筑的定义
1.4 违法建筑的类型
第2章 违法建筑的归属问题
2.1 引论:违建之上存在所有权吗
2.2 否证之一:因“不能登记”就不能取得所有权吗
2.3 否证之二:“违法财物”之上不能成立所有权吗
2.4 否证之三:对违建只给予“占有保护”就足够吗
2.5 否证之四:违建所有权是一种“动产所有权”吗
2.6 否证之五:违建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吗
2.7 否证之六:违建之上存在的是“第三种权利”吗
2.8 否证之七:违建所有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吗
2.9 否证之八:违建所有权与公法之管制意旨冲突吗
2.10 肯定观点之证立:确认违建所有权之法律正当性
2.11 小结: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权
第3章 违法建筑的处分问题
3.1 引论:违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3.2 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一):违法建筑的转让问题
3.3 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二):他项权利的设定问题
3.4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一):违法建筑的强制拍卖问题
3.5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二):违法建筑的裁判分割问题
3.6 小结:违建处分的公法上效力
第4章 违法建筑的保护问题
4.1 违法建筑的物权法保护
4.2 违法建筑的侵权法保护
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