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君主权利与绝对权利
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社会制度,它同我们民族的英勇气概与宽宏性格那样直接相反,以致难以想象,它竟会得到一个“英国人”——更不用说一个“绅士”的辨护。要不是由于罗伯特爵士的书的题名和献词的严肃,他的书的封面上的图画和出版后各方的称赞,使我不得不相信作者和出版者全都是认真的话,那么我对这一篇论文也会像对其他任何企图使人们相信自己是奴隶而且应该是奴隶的其他论文一样,把它看作是为尼罗撰写颂词的那个人在又一次炫耀聪明,而不会把它看作严肃的、郑重其事的论著。因此,我会把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先祖论》一书拿到手里,怀着对一篇出版后轰动一时的论文所应有的期待,并全神贯注地从头到尾阅读了一遍。在一本企图要为全人类设置锁链的书中,我所发现的只不过是一根用沙粒做成的绳子,这使我非常惊异它对于专门以谣言惑众为能事的人也许有用,可以蒙蔽人们的眼睛,更容易于引导他们走入迷途,但是对于那些明眼人和具有充分见识、懂得锁链这个东西,不管经过多么精心的准备,仍不过是一种恶劣的披戴物的人们,却不具有任何力量使他们束手就缚。
如果有人以为一个著名的绝对权力的拥护者和绝对权力的崇拜者们的偶像人物被我这样随便议论未免太放肆,那我更请求他这回对我这样一个人稍加宽恕,因为像我这样一个人,即使在读过罗伯特爵士的书之后,也不能不自认为是一个法律所容许的自由人。而且我认为这样做没有什么不对,除非有什么比我更能熟悉这本书的命运的人能向我这样的人表明:这篇埋没了很久的论文一经问世,凭其论据的力量,就能剥夺人世问的一切自由,而且从今以后,我们这位作者的简略模式就能成为基督登山训众那样的典范和作为尽善尽美的政治标准而永垂后世。他的体系建立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也说是说: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所能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
当世界上出现了一伙人,他们为了谄媚君主们,硬是要认为不管君主们用来建立和进行统治的法律如何,无论他们取得权力的条件如何,也不管他们答应要遵守这些法律的庄严诺言和誓词是如何用海誓山盟的方式确立下来的,君主们都享有神权赋予的绝对权力。这伙人便否认了人类的天赋自由权,从而只尽其所能地使一切臣民遭受暴政和压迫的莫大灾难,同时也动摇了君主们的称号并震动了君主们的宝座(因为根据这些人的学说,君主们,除了仅有的一个以外,也全都是天生的奴隶,而且根据神权,他们也都是亚当的嫡嗣的臣民),好像他们立意要对一切政府宣战,并妄图要动摇人类社会的根基似的。
但是当他们告诉我们说,我们天生都是奴隶,我们除了继续做奴隶以外,再没有别的办法的时候,我们只能相信他们的这些空话。我们一生下来便同时取得生命和奴隶地位,在未丧失生命以前,决不能不做奴隶。虽然我在《圣经》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说法,但这些人却硬要我们相信,神的威权已经使我们隶属于别人的无限制的意志之下:这真是人类的一种奇妙的状态,凭他们的聪明才智也只是到最近年代才发现这种状态。因为虽然罗伯特·菲尔麦爵士对于与此相反的意见似乎也因其标新立异而加以指责过,但我仍然相信,除了这样的时代、这样的国家之外,他很难找到其他任何时代或国家曾经确认君主制出于神权。而且他也相信,曾经在很多方面勇敢地替君权辩护的人,如海华德、克拉克伍德、巴克莱之流,也从没有想到这一点,而是异口同声地承认天赋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P10-12
约翰·洛克是英国的哲学家,生于1632年8月29日,卒于1704年10月28日。他开创了经验主义,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哲学家,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洛克出身于清教徒家庭,从小接受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的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此时,牛津大学的哲学主张还是经院哲学的本色,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主张宗教宽容。他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穷其一生而不为独断论所困扰。
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成为他的助手兼好友,并在此期间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人类理智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了很多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待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智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洛克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关系很深。沙夫茨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关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政治主张的影响很大。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该书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出版后立即引起了轰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最后尚需说明的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和洛克个人的偏见,本书一些作品中的主观主义表现比较明显,有些观点和论述显然是错误的。请读者在阅读中予以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洛克的精神哲学理论通常被视为是现代主义中“本体”以及自我理论的奠基者,也影响了后来大卫·休谟、让·雅各·卢梭、与伊曼努尔·康德等人的著作。洛克是第一个以连续的“意识”来定义自我概念的哲学家,他也提出了心灵是一块“白板”的假设。与笛卡尔或基督教哲学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人生下来是不带有任何记忆和思想的。
《洛克谈人权与自由》中,澄清人民、政府、统治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这些关系基于的公理和价值。
洛克,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也是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的思想。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的权利。《洛克谈人权与自由》展示了洛克的人权与自由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