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之王,学习社会科学必须学习法学。有人说,法学是权利之学,掌握法律最起码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权利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经常使你感觉困惑。也有人说,法学是正义之学,但不断变化的正义以及正义与其他法律价值的复杂关系会使你心神不宁。
本书对法学知识进行了系统的、深入浅出的解读,是了解与学习法学的入门读物和通识读本。学习一些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仅对个人的健康成长有着很大的作用,而且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也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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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何谓法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毕彦华 |
出版社 | 中央编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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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有人说,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之王,学习社会科学必须学习法学。有人说,法学是权利之学,掌握法律最起码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权利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经常使你感觉困惑。也有人说,法学是正义之学,但不断变化的正义以及正义与其他法律价值的复杂关系会使你心神不宁。 本书对法学知识进行了系统的、深入浅出的解读,是了解与学习法学的入门读物和通识读本。学习一些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仅对个人的健康成长有着很大的作用,而且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也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内容推荐 本书按章节介绍了法学的概念和起源,政治学发展的历史,研究的对象,法学的作用和研究的方法;重点介绍了历史上杰出的法学家及其思想,通过生活在历史中的人物来把握法学历史发展的脉络。在编写的过程中,编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书籍,能够尽量把“法学”介绍得深入浅出,也希望能够引起青年学生的兴趣,更关注我们生活中的以及我们身边的法学和智慧。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与法律 ◎走出神兽决狱的窠臼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第二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法的本质 第四节 法的特征 第二章 什么是法学 ◎行止之明鉴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法学的性质 第四节 法学的功能 第五节 学习法学的意义 第三章 法学的历史 ◎先哲的凝思之慧 第一节 法学的起源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西方法学的流派 ◎追访理想国 第一节 古希腊时期的法学思想 第二节 古罗马的法学思想 第三节 中世纪西欧的法学思想 第四节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然法学派思想 第五节 19世纪的法学思想 第六节 现代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第五章 中国的法学思想 ◎从专制到民主的质变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法学思想 第二节 汉唐时期的法学思想 第三节 宋朝至清朝的法学思想 第四节 我国近代的法学思想 第六章 法学研究什么问题 ◎安提戈涅之悲怆 第一节 法律是什么 第二节 法律与国家 第三节 法律与权力和权利 第四节 法律与违法和犯罪 第五节 法律与我们的普通生活 第六节 法律程序 第七章 法学的作用 ◎自由与正义之剑 第一节 什么是法律的作用 第二节 什么是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律同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 第四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第五节 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 第六节 法律与可持续发展 第七节 法律与科教兴国 第八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哲学王的谏言 第一节 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 第二节 我国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原则 第三节 我国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九章 法治与法学的未来 ◎扬弃中前行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第二节 法治的条件 第三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四节 法学的未来 附录一 大师书单 附录二 主要参考书目 试读章节 二、中国法学的发展 中国法学博大精深,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大体而言,中国法学可以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1)先秦是我国法学的产生时期 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出现过有关法的思想。这种思想以天命和宗法制为核心。在此思想指导下,周公姬旦曾实行过“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策。但由于立法尚未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体系,而人们认识社会的能力也较为有限,因而不具备产生法学的主客观条件,不可能出现真正的法学研究和知识系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文化、学术的黄金时代。春秋战国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在法律思想方面,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都有着独到的见解。儒家是以孔子、孟子、苟子为代表,主张礼治、德治、行仁政,在德刑关系上主张德主刑辅,主张维护等级特权,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法家是以管子、韩非等为代表,强调依法治国,主张执法平等,注重法的作用,认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当然法家思想中也有消极思想,其中最消极的是重刑思想。墨家是我国古代最具人本色彩的学派,是以墨翟为代表的,主张别异同:兼相爱、交相利,反对特权,主张法律平等。墨家还提倡非战。墨家弟子300人协助宋国守城,城破,全部战死,其壮烈的行为实为垂范后世之举。墨家还提倡“天志”,即世俗统治者的法应当符合“天志”,实即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天志是评价制定法的价值标准。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强调自然无为、法自然,其背后的思想是要求尊重习惯法。 2)西汉至清朝末年,是我国的律学时期 中国古代法学昌盛的局面,随着中央集权的专治主义的出现而结束。到了汉代,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后,儒家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意识形态,垄断了中国2000多年的法学领域,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也深受其浸染。尽管曾经出现过诸如朱熹等人对儒学的改造与深化,但“德主刑辅”这种儒家正统的法学思想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律学”的名义下进行的。律学是以儒学原则对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逻辑、文字上解释律文,还阐述其法理。东汉的马融、郑玄曾对汉律作章句注释。晋代张雯也曾对晋律做过注释。东晋之后,私人注释被官方注释所取代。公元652年颁布的《唐律疏义》,是官方注释的范本。宋元明清也有类似的文献。与此同时,从三国魏明帝到宋代,朝廷均设有“律博士”一职,专门传授律学。到宋代以后,律学作为官学开始衰落,但作为私学的律学又开始兴起,至清代则达到高峰,并涌现了汪辉祖、沈之奇等一大批杰出的律学家和许多优秀的律学著作,对清代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但是,中国古代法学是低水平的,存在一些根本性的缺陷。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法学始终未能形成系统的法学教育体系,未能形成独立的法学家阶层。中国古代法学知识的体系化程度低,概念系统相当不发达,被包容于政治学、伦理学、哲学之中,甚至成为替君主统治服务之“术”,“少学而多术”,是一种“统治法学”、“玩物法学”。从内容上来讲,中国古代法学的根本缺陷是缺乏批判精神。批判是科学的本质之所在。从先秦开始,议论法律就是犯忌的,商鞅变法时曾严厉处置议论法律的人,更不用说批判了,这种做法秦汉以后一以贯之。中国古代法学之所以落后,当然主要原因是封建专制制度本身,专制需要暴力、恐怖,法律只是可有可无的工具。其次在于法学本身的范式。中国古代法学缺乏对统治者的规范力量,法学把这种力量让给了伦理学。再次是中国文化的伦理传统。在我国的伦理型文化中法律是不得已的恶,理想的社会不需要法律,所以法学中就缺乏对正义的追求。与全社会的违法即刑、畏法避刑相一致的是全社会对法学的轻视以至“鄙视”。苏东坡曾说过:“读书万卷不读律。”因此,在这种社会氛围中法学的落后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3)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是我国现代法学的初步建立时期-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帝国主义的半殖民地,爱国人士纷纷要求变法图强,康有为、梁启超等立宪派和孙中山、章太炎等资产阶级革命派都提出了融中西政治经济法律经验为一体的改革方案。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清政府不得不提出了派遣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法律,这些人回国后纷纷介绍和论述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新局面。1901年,京师大学堂正式成立法科,到辛亥革命后,法学逐渐成为当日“显学”:国内法律院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二三十年代还形成了“南东吴”(东吴大学法学院)、“北朝阳”(朝阳大学法学院)的格局;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蔚为大观,王宠惠、杨鸿烈、王世杰等一大批学贯中西的法学名家应运而生;法学著作的出版不仅种类多样,而且或中文或西文,可谓争奇斗艳。至此,现代法学在中国已经初步形成。 4)新中国法学的建立和发展 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建设和法学研究比较复杂。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主要进行革命法制的建设工作,但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制建设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无法无天的状况,法学研究基本上停顿。1978年后,中国重新进行法制建设,逐渐形成了法治的理念,法学的研究也得到复兴和发展。 因此,我们在把握中国法学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三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中华法系,这对我们中华民族和周边国家、地区和民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法律思想也与此相关。(3)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4)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基本上没有形成职业化、专门化、独立化的队伍。(5)中国法律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的特色,既有优良的一面,也有不良的一面。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提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与以往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三方面有重大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以唯心史观为思想基础,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认为经济史是由法决定的。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认为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经济基础不同。以往法学都是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它公开声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它的内容中凝结了工人阶级反对剥削制度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3)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以往法学往往在不同形式上否定法的阶级性,认为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经济、政治上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制定的,反映和服务于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以往的法学认为,法是超阶级、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而出现;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的法也将消亡。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法律观点和理念,从而在法学领域引起了一场伟大的革命。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标志。 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列宁在许多著作中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特别是第一次具体提出了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及其战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的发展问题,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他们提出了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学说;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学说;民主与法制的学说;纲领性和灵活性结合的立法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作为国际法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等。 邓小平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许多富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观点,这对于当代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中国的法治化、制度化、民主化历史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P41-45 序言 有人说,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之王,学习社会科学必须学习法学。有人说,法学是权利之学,掌握法律最起码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权利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经常使你感觉困惑。也有人说,法学是正义之学,但不断变化的正义以及正义与其他法律价值的复杂关系会使你心神不宁。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更要有全体社会成员法制观念的普遍提高。 而法学,犹如空气与面包,从来就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我们出门乘车要遵守交通法则,我们参与社会活动要遵守社会文明法则,等等。从出生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已经承担了作为社会一分子的责任与义务。我们没有理由不了解、不懂得社会规范与约束。换言之,我们唯有在法律的范畴之内进行社会活动,才可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学习一些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仅对个人的健康成长有着很大的作用,而且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也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而作为年轻人,我们更有必要了解法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真切地了解我们的社会,也才能更好地了解我们自己。这是我们生活的智慧,也是我们时代的责任。 正是出于这个目的,才编写了这本书。我们按章节介绍了法学的概念和起源,政治学发展的历史,研究的对象,法学的作用和研究的方法;重点介绍了历史上杰出的法学家及其思想,通过生活在历史中的人物来把握法学历史发展的脉络。在编写的过程中,我们查阅了大量的相关书籍,希望能够尽量把“法学”介绍得深入浅出,也希望能够引起青年学生的兴趣,更关注我们生活中的以及我们身边的法学和智慧。 荷兰大师斯宾诺莎曾云:“如果一个国家的所有成员都忽视法律,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使这个国家解体和毁灭。”大师的话语重心长而又发人深省,在我国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的今天,法学的意义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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