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正司法十六年六个月,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32—1934年,居正任司法院长同时兼任最高法院院长,此期即以整理整顿最高法院为基本内容,可以称为居正司法的整顿期。1935年,居正辞最高法院院长兼职,不再具体负责法院诉讼与裁判事务,从而使居正更多地思考整个司法制度面临的问题。本文将1935年视为居正司法的形成期。1936—1948年之间十多年的时间,居正司法即以全国司法会议与中华民国法学会纲领为中心,基本内容为以“建设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为标志的法律民族化运动,本文概称这段时期为居正司法的稳定期。
居正任司法院长十六年半(1932.1-1948.6)的事实,标志着一个以人物为特征稳定连续的历史时段,为民国法律史研究提供了可供考察的独特视角。本书以人物研究入手,梳理一个司法时期,重在思考司法制度整体的历史角色问题,并关注个人、法律与政治(社会)之间的联系,强调个人作为主体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行为者角色与功能,以此理解与反思民国时期变法及其进程等诸多问题。
本书共分五章。第一章提出主题,说明研究的思路以及原因。第二章以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与“力小谋大”之司法困局为基本历史情境,叙述居正司法初期整顿最高法院的历史事实,同时关注居正司法在当时的历史处境等问题。第三章梳理“司法党化问题”。第四章对以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召开为标志开始的法律民族化运动进行了论述。第五章为全书总结。
本书适用于法学专业、历史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相关人员阅读。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 相关研究与档案资料
第三节 文章结构
第二章 “三年来之最高法院”:1932—1934年
第一节 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与法庭及法官数量困局
第二节 居正整理最高法院之举措
第三节 司法居正原则之确立:“稳妥”与“迅速”
第四节 最高法院西南分院事件:中枢司法权威危机
第五节 弹劾居正案:个人信任危机
第六节 小结
第三章 “司法党化问题”:1935年
第一节 司法民族危机:法律与政治
第二节 司法党人化:徐谦、王宠惠与司法革命化
第三节 司法党义化:居正与司法民族化
第四节 居正司法特赦模式:党义决狱与“国民感情”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
第一节 全国司法会议召开及司法界崛起
第二节 中华民国法学会成立及纲领
第三节 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1936—1942年:“中国固有”
第四节 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1943—1948年:“重新建立”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结论
附:居正著作《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