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软件下载  游戏下载  翻译软件  电子书下载  电影下载  电视剧下载  教程攻略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图书:

 

书名 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民商法文丛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段晓红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下载
简介
目录

内容摘要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严格责任对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影响

 第一节 严格责任已为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普遍确立

  一、合同责任限制了权利主体的范围

  二、过错责任与担保责任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三、无过错责任不利于发展生产

  四、确立严格责任具有必然性

 第二节 严格责任确立后产品责任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一、“产品”范围受到限制

  二、责任主体呈现出商人化趋势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严格责任确立后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动因

 第一节 传统严格责任是以令状制度为外壳的过错责任

  一、令状制度对传统侵权法的影响

  二、令状制度下的传统严格责任是过错责任

 第二节 现代严格责任是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严格的过错责任

  一、现代严格责任的源流与发展

  二、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严格责任对注意义务的加重是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动因

  一、过错理论对认识严格责任本质的启示

  二、严格责任的本质——对责任主体注意义务的加重

  三、严格责任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

第三章 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基于严格责任合理性理论的分析

  一、注意义务合理是过失责任具备合理性的基础

  二、注意义务和适用对象合理是严格责任具备合理性的基础

  三、限制适用范围是产品责任具备合理性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的分析

  一、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个体利益的对立与协调

  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整体利益的统一与维护

  三、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是利益平衡机制的第一道关口

第四章 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途径之一:限制责任主体

 第一节 责任主体的资格限制

  一、产品责任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要求产品责任适用于职业化经营的商品

  二、产品责任制度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背景要求产品责任适用于事实上不平等的主体

 第二节 责任主体的范围限制

  一、处于生产环节的责任主体应能影响产品品质

  二、处于流通环节的责任主体应对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享有选择权

  三、产品代言人的责任分析

  四、我国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五章 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途径之二:界定“产品概念

 第一节 “产品”概念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判断“加工“的标准存在争议

  二、无体物是否属于“产品”不明确

  三、“销售”作为限制要素的目的不明确

 第二节 对现有“产品”概念的理论分析

  一、“产品”与“加工”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关联

  二、不动产应纳入“产品”范围

 第三节 “产品”概念之我见

  一、“产品”不应受产品责任权利主体范围的限制

  二、“产品”概念无法承载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

  三、“产品”概念的一般规定

第六章 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途径之三:厘清“产品”的外延

 第一节 智力产品

  一、妨碍言论自由是智力产品适用产品责任的主要障碍

  二、部分国家智力产品的法律适用

  三、智力产品能否适用产品责任的理论分析

  四、只有应用型智力产品才能纳入“产品”范围

 第二节 无体物

  一、无体物适用产品责任的难点在于难以特定化

  二、尚未交付的无体物不能适用产品责任

 第三节 血液

  一、血液能否适用产品责任存在分歧

  二、基于公共政策的要求血液不应适用产品责任

  三、我国应建立输血感染的政府救济制度

 第四节 初级农产品

  一、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的理由

  二、对上述理由的反驳

  三、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初级农产品应纳入“产品”范围

 第五节 原材料与零部件

  一、原材料与零部件应属于“产品”

  二、认定原材料与零部件制造商责任的思路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推荐

严格责任起源于普通法。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严格责任凭借其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契合,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一直以来,大陆法学者非常重视对严格责任的理论研究,虽然严格责任的部分问题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观点,但并不影响严格责任在大陆法上的应用。在侵权法中,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原则应用最普遍的领域之一。自20世纪中叶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产品责任领域都纷纷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表明,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的确立,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为受害人获得救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补偿的同时,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以增强产品的安全性,事实上加重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注意义务。

法律之所以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加重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在于其经营行为针对众多的消费者,如果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就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作为一种职业,按照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应该拥有更多关于产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应该有条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严格责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原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应承担严格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理论,法定的行为标准和法定的注意义务都必须合理。严格责任的合理性理论首先要求法律为责任主体设定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具有合理性,法定的行为标准应该是行为人可能达到的标准,法定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是行为人有可能履行的义务。其次,严格责任的合理性理论还要求严格责任的适用对象具有合理性。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法律为行为人设定的行为标准高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合理人”标准,只有具备一定能力和条件的行为人才能够达到该标准,所以在确定严格责任的适用对象时,只能限定在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的行为人范围内,而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按照高于“合理人”的标准行事。

简而言之,行为人只有在已经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且有条件承担加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才应该承担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之后其适用范围应该有所限制,防止严格责任的泛化和过于严格。本书主要以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为背景,以严格责任的本质为基点,以严格责任的合理性理论为支撑,以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为主线,围绕“为什么限制”和“如何限制”两个问题,对产品的内涵、外延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对产品责任法的完善和适用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除了导言之外,本书共分为六章,各章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第一章是严格责任对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影响。本章通过梳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过程,提出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有其必然性。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随着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产品责任适用范围开始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产品”和责任主体的范围受到限制,责任主体出现了商人化趋势,说明严格责任对产品责任适用范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产品责任法也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并对“产品”范围予以限制,但与其他国家的限制条件有区别,而且我国并未对责任主体的资格进行限制。我国现有规定是否科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第二章是严格责任确立后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动因。本章首先结合令状制度对传统侵权法的影响,提出传统严格责任是隐藏在令状制度下的过错责任,而现代严格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过错责任,与其他几种责任有区别。严格责任确立后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原因在于,严格责任加重了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本章的主要观点:现代严格责任是工业革命的产物,是侵权法对机器大工业背景下危险活动日益普遍的一种回应。出于保障社会安全的需要,法律要求危险活动的行为人要更加谨慎行事,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控制危险的发生,而不能仅仅以“中等偏上的合理人”标准要求自己。现代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认定过错的标准并不是由法官或者陪审团结合行为人的特点去选择“合理人”标准,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合理人”标准,法律规定的“合理人”标准通常高于过错责任中认定过错的“合理人”标准,在侵权领域将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背景下,严格责任应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因此,产品责任适用范围应受到限制。

第三章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理论基础。

第一,以侵权责任理论为基础,提出严格责任应该具有合理性,所以,产品责任适用范围应有所限制。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法律对行为人适用了更高的行为标准,要求行为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首先,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依赖于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合理性,即法定的行为标准应该是行为人可能达到的标准,法定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是行为人有可能履行的义务。其次,严格责任的合理性还有赖于严格责任的适用对象。因为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法律为行为人设定的行为标准高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合理人”标准,只有具备一定能力和条件的行为人才能够达到该标准。所以,在确定该法定标准的适用对象时,只能限定在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的行为人范围内,而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达到该法定标准。因此,严格责任合理性理论要求产品责任适用范围应受到限制。

第二,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提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应兼顾发展社会生产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是利益平衡的第一道关口。基于社会生产与社会消费之间的相互关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对立统一的,但在不同的层面两者利益关系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微观层面,对立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主要方面,现代社会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利益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反映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上,就是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在宏观层面,社会利益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过程中得以实现的,它是既涵盖发展社会生产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又超越于发展社会生产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发展社会生产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相对于社会利益而言,都属于局部利益问题。所以,消费者利益不能等同于社会利益,从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所需要的条件来看,社会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兼顾发展社会生产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为基础。如果过分强调消费者利益保护,在产品领域要求生产者承担非常严格的责任,必然会使生产者利益受到影响,削弱生产者开发新产品、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协调消费者保护与发展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消费者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因此,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应具有合理性。为了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各国产品责任法都设置了一些阻却和限制产品责任的条件,其中,对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是利益平衡机制的第一道关口。

第四章主要研究如何通过责任主体限制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本章首先以施加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为理论依据提出,法律要求承担严格责任,本质上是要求责任主体履行高于中等偏上的“合理人标准”的注意义务,只有以产品生产和销售为职业的主体有能力和条件,产品责任制度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背景也决定了产品责任适用于事实上不平等的主体,所以产品责任主体在资格上应该限于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其次,在范围上,处于生产环节的责任主体应能影响产品品质,具体包括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半成品组装者以及在产品上署名的非生产者;处于流通环节的责任主体应对进人流通领域的产品享有选择权,包括产品的经销商、各级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专门经营旧货的销售者。至于产品的代言人,只有代言内容包含对产品品质的保证,才属于责任主体。我国应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五章主要从“产品”内涵着手研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论文首先结合司法实践指出现有法律规定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认为“加工”与“产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产品”也不应局限于动产,并结合施加严格责任的合理性提出,适用产品责任制度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限制条件:一是职业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二是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其危险应该是可以避免的。但是,这两个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并不适合作为“产品”概念的内涵要素,通过责任主体资格限制和免责事由体现出来更合适。所以,除了高压电、核能等高度危险的商品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外,其他的商品都可以作为“产品”。如果从国家的公共政策、产业政策或者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出发,要对“产品”的范围作出某些限制,可以在上述一般规定之外通过但书的形式将某些商品直接排除在“产品”之外。

第六章则从产品外延着手研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该章主要对有争议的几类特殊产品能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进行了理论分析,具体包括智力产品、无体物、血液、初级农产品以及原材料与零部件几类商品。结合严格责任的合理性理论,本章提出应将应用型智力产品、无体物、血液制品、初级农产品纳人产品范围,血液不应作为产品,而零部件与原材料适用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如何判断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零部件与原材料是否属于产品的问题。

编辑推荐

本书主要以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为背景,以严格责任的本质为基点,以严格责任的合理性理论为支撑,以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为主线,围绕“为什么限制”和“如何限制”两个问题,对产品的内涵、外延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对产品责任法的完善和适用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随便看

 

霍普软件下载网电子书栏目提供海量电子书在线免费阅读及下载。

 

Copyright © 2002-2024 101b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 22: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