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当两个名词同时呈现在眼前,并随着思维的惯性反映在头脑中时,恐怕是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巨大差异与尖锐冲突,它们似乎处于天然的敌对状态:严谨与冷峻对应灵动与浪漫,权威与协调对应细致与感性,逻辑与算计对应幻想与激情,日神精神对应酒神精神……如是观视,此两种截然相反之物便“东西永隔如参商”,大概永无交汇相融之可能。
刘星显编写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基于关系视角)》通过对现代主义与反现代主义的比较,将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以及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做了详细的阐述。
刘星显编写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基于关系视角)》从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学、后现代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四种法律与文学关系的视角,通过对现代主义与反现代主义的比较,将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以及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做了详细的阐述,用以回答“法律与文学是什么”这道难题。
法律与文学不是一个“西方故事”,也不是一场“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运动”。将“运动”二字在文题中悄然抹去,一方面表明了法律与文学研究将长久且持续开展的预期,另一方面亦暗示了其具有超越国别地域的普遍性意义与价值——这个“故事”同样可以发生在东方,发生在中国。认真对待作为法律与文学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已成为学界共识。法律与文学为时不长的东方之旅已然为其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与深刻的底蕴,并打上了深深的民族烙印。法律与文学的西学东进在把“法律”与“文学”的距离拉近的同时,也促成了中国法学与“但闻其声,不见其面”的后现代法学的第一次真切而切真的触摸与体悟。
第一章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局限
三 本书的逻辑结构与设计理由
第二章 “法律”与“文学”之关联模式:从现代到后现代
一 “法律”与“文学”的诸关联模式
二 “法律”与“文学”诸关联模式之关联
第三章 法律与文学学术史检视:基于二分法视角
一 引言
二 法律与文学之发轫:以柏拉图为开端
三 法律与文学之确立:威格莫尔与卡多佐
四 法律与文学之扩张:从怀特到后现代
五 法律与文学之整合
六 小结
第四章 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
一 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经济学的同生相异关系
二 经济人与反经济人:法律与文学的质疑与批判
三 文学人:建构法律理论人的另一种可能
四 反经济学话语的文学话语:建构法律话语的另一种可能
五 小结
第五章 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
一 法律与文学中的真实性问题
二 法律与社会学统摄下的法律与文学
三 超越工具性法律与文学:文本形态论
四 文学文本分析一例:《杀死一只反舌鸟》中的正义与法律
五 小结
第六章 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
一 引言
二 后现代转向中的法理学
三 后现代法学运动中的法律与文学
四 法律与文学两大论域的后现代特征
五 法律与文学的后现代动向
六 小结
第七章 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
一 重申法律与文学的教育目的
二 法律与文学课程的对比分析
三 法律与文学对法学教育的促进与推动
四 小结
第八章 结语:法律与文学是什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