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昌著的《财产罪中的占有研究/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上,存在本权说(包括所有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鉴于各自都具有缺陷,本权说与占有说的支持者都对纯粹的立场施加修正,以合理划定财产犯的保护范围。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上应该持修正的占有说。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财产罪中的占有研究/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内容提要: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存在本权说与占有说之对立,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夺取罪中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不同于作为保护法益的占有,与侵占罪中的占有也具有本质性差异。财产罪中的占有由客观的占有事实与主观的占有意思所组成.它与民法中的占有既存在联系也有差异。不同阶段占有认定的标准不一,特定关系的占有认定与特定财产的占有认定都须以占有所意指的排他性控制支配关系为中心来展开。财产罪中的占有具有多种解释功能。它既是财产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财产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占有为基础的控制说亦是夺取罪既未遂的界限。此外,占有还是具体财产罪之间刑罚差异的重要解释工具。
《财产罪中的占有研究/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张红昌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