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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法门穿行
分类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政治理论
作者 孙笑侠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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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复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的个人随笔文集,作者将其近年来关于法律职业、法律教育以及一些人文随笔结集,文字优美、图文并茂。

《法门穿行》一方面想借这本书把自己关于法科生、法学院与法律人的思考和大家分享。另一方面,也想尽量站在法律人的局外,把法律专业知识之外的另一半或许可以说是更重要的感受传递出来。

内容推荐

《法门穿行》是孙笑侠教授的随笔散记,可以算是孙教授穿行在法学旅途的零星念想和边缘语丝。其中大致涉及四个内容,即法科训练、职业素养、大学家园和书外知行。虽然追求自由轻松的笔墨,但无处不受专业惯性的摆布。

目录

Ⅰ自序

法科老祖宗是怎么教和学的

法学是大人的学问

法学和其他学问的区别在哪?

天才与法律

45分钟的法律方法课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行业领域缺乏复合型法治人才

法律人的多元与统一

庞德和三位中国法律家

“台上人物”与法学60年

我的导师李步云先生

纪念李浩培老院长

以高贵的灵魂处理凡俗的法务

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职业伦理

“凤翔改改”案中的法理及伦理

律师的社会角色与职业精神

律师的什么主义?

法律伦理的特殊性

成也青天,败也青天

法官是怎样思考的

60年前《宪政》月刊的人与事

灾难性的审判

拱门鸟瞰老法院

哈佛结,诗人情

学术上盲目创新是浅薄的表现

知识分子的气质

邀请德沃金先生来访

与你分享学位的喜悦

向图书馆致敬

夹缝中的法学人生

兰代尔与哈佛法学院

泰坦尼克号上的哈佛学生

梭罗与爱默生的友谊

从哈佛老院到剑桥公园

哈佛法学院的建筑

斯坦福的爱、信念和智慧

共享法律

西洋工具与中土灵性

我的房子,我的位置

初访昂格尔教授

浙商的自由精神

关于在杭州建立宪法纪念馆的建议

关于沈家本纪念馆筹备的咨询答复

北京IVR大会断想

“中国法学名家”访谈录

人生中许多严肃沉重的真面

法律人的人间烟火

试读章节

法科老祖宗是怎么教和学的。

我们今天的法科生经常被一些大腕法学教授搞得一头雾水。法科生到底该怎么学习法学?有没可能或要不要养成一种法律人的职业思维?那么,我们先来回顾法学教育最初的状态吧。

法学从政治学中真正分离出来,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教育开始的。法学教育的最初时期,首先登上历史舞台的就是注释法学,这个时间是1l~13世纪。我们今天所谓的规范实证法学,或称“教义式法律学”,就源于此。它几乎是当代法典法系的主流法学的代名词,德国著名法学家大都是规范实证的法学家,他们的著作也基本上踏着教义式的脚步遵循规范的法律学方法进行法律分析。甚至英美法系的法学也离不开规范实证法学,还有日本甚至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家也都遵循规范实证法学的路径来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教育。这种规范实证法学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后经演变化为一种法学流派,成为世界各国公认而通用的主流法学。

专业知识(包括职业知识)与专业屏障是“专业化”之树上结出的相联又相异的两颗果实。“我们所知道的各种法律(也就是公开宣布并执行的规范)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种法律工作日益专门化的历史”,而法的发展带来的一个结果则是法律活动的进一步的专业化。法学思想虽然自古希腊就存在,但是法学作为独立的学科进入大学制度进行传授,那是11世纪之后的事,大约可将1088年的波伦那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又译波洛尼亚大学)法学院确定为法科教育的源头,也可以说,这个源头也是法学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的、专业化的开端。

12世纪初期出现在波伦尼亚大学的注释法学派(Glossatoren),由当时任教于此的法学家Imerius(1055一1130年)创立,该学派以经院哲学的方法论从事罗马法典的注释工作。到13世纪中叶,由法学家Accursius(1182—1260年)完成该学派之集大成为止。经过Imerius的弟子,人称“法学百合”的四博士,再经过Vacarius,Placentinus、Azo Portius、Accursius等几代法学家,他们的影响力在欧洲的某些地区一直延续到17世纪。注释法学在产生的初期就具有了规范实证分析的一些特点,或者说是法律教义学之特点。中世纪学术文化与基督教思想发生密切关系,基督教信仰认为:以良知和超越宇宙权威所规律的教义和真理,尤其以圣经上的上帝启示为一切知识和信仰的最后依据,应当有绝对的权威。当时的法学家因而也奉罗马法大全尤其是学说汇纂为“成文的理性”(ratio scripta),它在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作用,被看成与圣经在思想信仰上具有同样绝对的权威性。由于主张法典的权威性,注释法学派以谨慎严肃的态度,对罗马法大全的全部内容进行逐字逐句地训诂式的注释,期能使法典完美无缺。

当然,我们知道,奉法典为绝对权威进行注释的另一类型,就是中国(清末以前)的律学。律学在中国之所以成不了法学,是有多种原因的,其中主要是因为法学的独立自主性与批判性功能没有在律学中得到体现。法学具有独立自主性,律学依附于王权。可是为什么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却没有把注释法学变成“律学”呢?那是因为注释法学有方法论。

从注释法学的早期就出现了借助于苏格拉底的方法论,这是一种经院哲学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包括了古典晚期的三个学科,即文法学、修辞学和辩证法的技巧。早期经院哲学家首先在神学领域运用这种方法论。注释法学派仿效神学中的经院哲学方法,特别是利用这种辩证方法来解释罗马法大全中的矛盾对立之处,并说明如何解决它。这种方法不仅对罗马法,而且扩大到其他法源,如寺院法、部族习惯法及封建法书。用经院哲学方法从事法源的文义解释,以确立法律概念,又从同类的法源中,归纳相互的关系,尤其章节或概念之间的对立之处,予以合理的解决。注释法学还为了保持法学体系的完整性,重视依罗马法大全的编纂体系构建了五个部分。更值得我们重视的一个做法是,欧洲中世纪的大学法律课程的构成就是以此为基准的。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以来的大学得到极为重要的发展——发展成为有一定的注释形式的辩证性的注释方法(didaktisch—exegetische Methode)。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法典体系的总注释;二是法源个别内容的注释。前者说明法典各体系的内容摘要,后者为法条本身的释义以及各法条之间的关联与区别。

早期注释法学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他们的法条注释的五种主要方法:(1)类似章句之归纳与新敕法援用摘要。这是将罗马法大全的个别法源与其他法源有相互关系之处加以分类收集。(2)法条疑难的提出。这在于提出罗马法大全中的章句或法条的矛盾(基于法典权威理论,是不允许法的内容出现矛盾的,有矛盾而成为法条疑难),阐释各自的含义,以便解决其矛盾或提出折中见解。(3)区分与鉴别。区分是用于法律概念的区别,比如针对某一个上位概念,遵循逻辑理论分析出许多下位概念;区分的说明如用于区别法律的构成要素或法律的效果,就称为鉴别。(4)论证。罗马法大全中的一些法律理论用来论证法律的疑难,这种理论的论证力之大小是相对的,只是视其与被论证问题之间有何种关系。分为任何情形均适用的一般论证与特殊情况方能适用的特别论证。(5)事实问题。事实问题不能从法源的章节内容解决,必须先分析或讨论该事实的性质与范围,故事实问题也成为注释方法之一。P3-8

序言

从工作的角度讲,如果每个人都要用若干个关键词来定义的话,我这辈子的关键词可能就离不开“法科生”“法学院”和“法律人”了。这是让我感到满足的又令我很不安的事。满足的是我为此努力了并且既有意义又有意思。不安的是,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做到满意,另一方面还不甘心的是,这三尺法科讲台,充其量只是“知识传授”,而没有把作为法律人的更重要的东西完全表达出来。

这本书多数是我的随笔散记,可以算是我穿行在法学旅途的零星念想和边缘语丝。其中大致涉及四个方面,即法科教育、职业素养、大学家园和书外知行。一方面想借这本书把自己关于法科生、法学院与法律人的思考和大家分享。另一方面,也想尽量站在法律人的局外,把法律专业知识之外的另一半或许可以说是更重要的感受传递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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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0: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