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雅克·卢梭编著的《社会契约论(精)》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人类是幸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抉择。“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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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社会契约论(精)/西方百年学术经典 |
分类 |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政治理论 |
作者 | (法)让-雅克·卢梭 |
出版社 | 台海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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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让-雅克·卢梭编著的《社会契约论(精)》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人类是幸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抉择。“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内容推荐 让-雅克·卢梭编著的《社会契约论(精)》又译《民约论》,是卢梭重要的政治学著作。卢梭在书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卢梭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政府只是人民集合体的代言人,并不拥有主权,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社会契约论》一问世,即在在欧洲引起巨大震动,成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卢梭思想的产物,美国的《独立宣言》及宪法亦深受其影响。 目录 前言 卷一 本卷主旨 原始社会 最强者的权利 奴隶制 我们常常需要回溯到第一规约 社会契约 主权体 社会状态 财产权 卷二 主权不可转让 主权不可分割 公共意志是否容易犯错 主权权力的边界 生与死之权利 法律 立法者 人民 人民(续一) 人民(续二) 各种立法体系 法律的分类 卷三 政府通论 政府各种形式中的建制原则 政府的分类 民主制 贵族制 君主制 混合型政府 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所有国家 一个好政府的标记 政府的滥权和它蜕化的趋势 政治体的死亡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续一)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续二) 代理人或代表 政府的创立不是一纸契约 政府的创立 如何检查政府的篡权行为 卷四 公共意志不可摧毁 投票 选举 罗马公民大会 保民官制 独裁制 监察官制 平民的宗教 结论 试读章节 奴隶制 既然无人是他同伴的天然权威,并且强力也不产生什么权利,那么我们可以断定:习俗构成了人类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 格劳秀斯说,如果一个人能够让渡他的自由,把自己变成别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不能做同样的事情,臣服于一位君王?在这段话中,充满了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充满歧义的用语,不过,让我们仅限于“让渡”这个词。让渡就是给予或者出售的意思。一个成了别人奴隶的人不能把他自己给予别人;但是他可以出售自己,至少是为了生存。可是人类又是为了什么要出售自己呢?一位君王并没有为他的臣民提供生存所需,相反君王自己的吃穿用度还要取自他们。拉伯雷说,如果君王一无所有,他也是无法存活的。那么难道臣民是以君王攫取他们的货物为代价出让自己的身体的?我看不出他们能有什么收益。 有人说,至高无上的君主能够确保他的臣民过上国内太平的日子。这是一种恩赐。但是,如果君主的雄心壮志强加在臣民头上的只是连绵的战争,他的贪欲总是如此地难以填满,或者手下群臣令人恼怒的行为对臣民的压迫程度比臣民间产生的纷争更为激烈,那么臣民又会得到些什么呢?又假设臣民享受的这种所谓太平正是他们的苦难之一,那么他们又能获得些什么?太平也能在地牢中找到,但那是否足以使地牢成为臣民向往的居住之所?在赛克洛普斯居住的洞穴中,囚禁在那儿的希腊人等待被杀戮的命运时也是过着十分太平的日子的。 谈论一个人会无端地出让自己等于在谈论一件极其荒谬的和难以置信的事情。仅仅从说话者做此事时的疯癫状态这个事实看,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和非法的。同样,谈论人类会做同样的事情等于假设他们是一群疯子。但疯癫是不会产生任何权利的。 即便每个人都有权让渡他自己,他也无权让渡其子女:他的子女是生而自由的人;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无权剥夺。在子女达到能够明辨事理的年龄之前,父亲能够以他们的名义定下保护和福祉的条款。但是,父亲也不允许指定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和不加限制的条款,因为如此行事不仅与自然法则相悖,并且也逾越了父权的界限。因此,为了使一个独断专行的政府合法化,在每代人中,人们都有权对这样的政府作出接受或推翻的决定。这样做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这个政府就不再是专断的政府了。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成为一个人,就是要交出人权甚至还有人的责任。对于放弃一切的人来讲,没有补偿是可能的。这种放弃的举动与人性不相符合;决意废弃所有的自由就是废弃自己行动的正当性。最后,一方面建立起了空洞的和自相矛盾的惯例,即绝对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无节制地顺从。对于我们有权索要一切东西的那个人,我们并不负担任何义务,这一点还不够明显吗?在缺乏对等或交换的情况下,单单这种状况本身不就昭示了这种行动的无效吗?当我的奴隶的一切都属于我,他的权利即是我的权利,我的这种权利反对我自己就成为了一句空话,这时他又拿什么权利来反对我?格劳秀斯和其他人发现,在战争中这种所谓奴役的权利还 有另一个来源。胜利者握有对被征服者的生杀大权,而后者则能够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赎回生命。因为这种惯例对双方均有利,所以它更具有合法性。 但是,从战争状态并不能推断出这种假定可以杀戮被征服者的权利,这一点显而易见。当人类生活在原始的独立状态时,他们彼此之间并未建立起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的稳定的相互关系。从这一事实可以推知,人类之间并非天生就是敌人。战争是由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构成的,而非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由于战争状态并不能由简单的人际关系引发,而只能出自真实的关系,因而私战或者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战争并不存在于财产不能得以持续的自然状态,也不能存在于一切皆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 个人之间发生的战斗、决斗和冲突都是些不能构成国家行为的行动,而由法兰西国王路易九世授权发动并被“上帝的和平”运动暂缓的私战是封建制度的滥用,也是与自然权利的原理以及一切好政体背道而驰的。这种封建制度如果真的存在的话,它本身也是一种荒谬可笑的体系。 因而,战争是一种关系,不是那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那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个人之间只是凑巧成为敌人,但他们不是作为人甚至公民而成为敌人的,而只是作为士兵才成了敌人的。个人之间也不是因为一国的国民身份而变成敌人的,而只是因为一国守卫者身份而成为敌人的。最后,一国只能以他国为敌,而不是以他人为敌,因为在本质迥然不同的事物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关系。P11-14 序言 数年前,我着手撰写一部长篇著作。当时,我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后来有此感念,便弃之不用。掐指算来,到现在也已经过去很久了。这本篇幅不长的论文,便是取自那部著作的内容。那部旧作可资撷取的各个片段中,我认为本篇的内容是至为重要的,而且也是最为值得呈献给公众的。而其余的部分,我早就弃之如敝履。 书评(媒体评论) 在《社会契约论》中康德找到了自己的道德启蒙,即“自由是人所特有的”这一原则。所有狂飙突进时期的德国天才人物,从先驱者莱辛和赫尔德开始,直到歌德和席勒……都是卢梭的崇拜者。 ——罗曼·罗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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