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的精神》中,作者罗斯科·庞德从早期的日耳曼法律制度和思想、封建法、清教主义、17世纪法院和国王的斗争、18世纪的政治思想、19世纪前半叶美国拓荒社会的影响、法哲学思想等多个角度对普通法的传统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本书对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和立法极具现实意义。
《普通法的精神》是作者罗斯科·庞德在其同名课程演讲报告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作者认为,普通法极具韧性和活力,一方面具有极端个人自由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即倾向于将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律行为作为法律后果的依据。普通法上述特征的形成主要得益于如下七个要素:(1)早期的日耳曼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2)封建法;(3)清教主义;(4)17世纪法院和国王的斗争;(5)18世纪的政治思想,(6)19世纪前半叶美国拓荒者条件和农业社会的影响;(7)美国法院改造英国普通法早期所流行的关于司法、法律和国家的哲学思想。
作者认为,封建法中的身份或称关系理念与强烈个人主义相悖,在19世纪的美国曾备受指责,但在当今的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中,却适应了考虑阶层、团体和关系的需要。其他几个因素结合在一起均推动了极端个人主义的发展,但极端个人主义无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和资源分配。作者强调“法律至上”理念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阐述了传统对法律发展的决定性影响,揭示了绝对个人主义思潮对法律的危害,主张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实现法律秩序的和谐。这些一百年前提出来的主张,却与当前各国的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思想高度吻合,对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和立法极具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