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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罪证--从东京审判看日本侵华鸦片战争
分类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作者 韩华
出版社 中国言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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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试读章节

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主要战犯逃脱了战后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德国、日本等国主要战犯在战后被推上了国际军事法庭被告席,接受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人类首次实现了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犯的理想,也第一次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了毒品犯罪。

第一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组织国际刑事法庭

审判战犯的尝试

国际社会建立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侵略战争罪,经历了一段历史进程。在1914年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从来没有过将侵略战争罪犯送交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尝试。第一次世界大战庞大的战争规模、战争导致的巨大牺牲、战争中出现的惨烈的恐怖手段,以及战争暴行对人类基本生存的威胁,使得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要求惩罚战争祸首,民意不断要求对战犯进行刑事起诉,“超越违反战争法律和习惯、起诉违反国际条约发动战争本身的行为的呼声很高”,以阻止战争再次发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6月28日签署了《凡尔赛和约》,该和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和削弱德国,试图建立由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指派的五名法官构成的“特别法庭”。在《凡尔赛和约》第七部《制裁》中,第一次直接规定追究战争罪犯责任。第七部《制裁》中共有四条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至二百三十条),其中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协约及参战各国公诉前德皇霍恩索伦皇朝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尊严之滔天罪行。

组织一特别法庭以审判此被告,予之以辩护权所必要之保障。该法庭以法官五人组成之,下列各国即美英法意与日本各派一人。

特别法庭应根据国际政策最高尚之原则为标准,进行审判,以期国际事务上之神圣义务及国际道德上之效力获得尊重之保证。该法庭有权决定该法庭认为应加之惩罚。

协约及参战各国应向荷兰政府提出请求引渡前德皇,以便提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德国政府承认协约及参战各国有将被控为违犯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提交苇事法庭之权,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法律规定之刑罚,在德国或其盟国领土内之法庭不论其诉讼手续或刑事追诉如何,此项条款亦得适用。

德国政府应将所有被控为违犯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或举其姓名,或举其曾在德国官厅服务所得之官阶、职务或职业,一律交与协约及参战各国或其中之一国作此请求者。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凡对于协约及参战国中之一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该国军事法庭。  凡对于协约及参战国数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各关系国之军事人员所组织之军事法庭。……

然而,尽管在饥尔赛和约》中有以上专章对追究战犯责任的具体规定,也明确要求组织国际特别法庭审判德国皇帝恺撒·威廉二世以及惩罚其他战犯,但由于战后国际政策的剧烈变化和相关国家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以及德国千方百计地规避引渡与惩罚战犯等缘故,最终并未成功地进行国际审判,不仅威廉二世逍遥法外、始终没有受到任何制裁外,其手下那些犯有严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军队领导人等高级战犯,也始终没有一人受到任何国际审判。

战后接受审判的是第三等人物、被俘士兵等,例如,协约国法国本国的法庭,曾审判了少数战犯,但这些战犯大半是被俘士兵,又如,德国莱比锡审判这个协约国妥协后的产物,被人们称为“审判上的一幕滑稽剧”,协约国原定德国疑犯900人,莱比锡法庭迅速将其减至大约40人,最后只有12人实际受审。在受审者中,一些人被宣告无罪;被宣告有罪的人也仅遭遇轻刑发落,一般也就是相当于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很显然,《凡尔赛和约》关于惩罚战犯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履行,第一次世界大战祸首罪责没有得到追究。此后,国际社会也试图提出惩办战犯、建立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草案,但最终均未见诸实行。

第二节 东京审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虽未成功地建立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争罪犯,使德国主要战犯逃过一战罪责,但一战后组织国际刑事法庭的尝试,包括所谓的“莱比锡审判”,虽“被认为是国际司法早期努力的失败,但是它也在战争年代为发展一个常设国际法庭集聚了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其战争规模及其残酷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次战争,人类良知再次被挑战,人类基本生存再次遭到严重威胁,德、日法西斯及其同盟者在战争中的野蛮暴行,它们对战争法规与惯例的无视与践踏,对异己种族与民族的残酷迫害,对和平居民与战俘大规模屠杀、虐杀等骇人听闻的战争暴行震撼了国际社会。

P3-5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20世纪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犯回顾

 第一节 次世界大战后组织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犯的尝试

 第二节 东京审判

第二章 日本对华毒品战开端

 第一节 日本在台湾的毒品贸易活动

1.日本对台鸦片政策·后滕新平

2.台湾鸦片专卖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节 日本对台鸦片政策的危害

1.鸦片专卖制度对台湾的影响

2.日本对台鸦片政策与日本对华毒品战

第三章 战前日本在中国的贩毒活动

 第一节 日侨贩毒与日本国旗

 第二节 在“关东州”的毒化活动

1.走私与输出鸦片的中心地:“关东州”大连与青岛

2.对华毒品战的重要一步

 第三节 日租界的贩毒活动

第四章 破坏中国禁烟运动 违反国际禁毒公约

 第一节 日本是国际禁毒公约的签字国

 第二节 破坏十年禁烟计划

 第三节 国民政府禁毒运动与日本的毒化活动

 第四节 贝茨证词

第五章 日本藏匿与销毁对华毒品战证据

 第一节 隐藏与销毁罪证

1.隐藏罪证

2.销毁罪证

 第二节 藏不了、毁不掉的罪证

1.西方文献中的日本“鸦片侵华”证据

2.记录日本“鸦片侵华”的中国文献

 第三节 搜集日本对华毒品战证据

第六章 “满洲国”的毒品形势

 第一节 对华毒品战的重要阶段

 第二节 吸毒者的惨状

 第三节 美国驻上海财政公使的报告

 第四节 强迫农民种植罂粟 扩大朝鲜罂粟种植面积

 附: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满洲、热河、朝鲜毒品贸易相关证据提出

第七章 华北毒品形势

 第一节 在华北的军事扩张与毒品进攻

 第二节 全面侵华战争爆发与华北毒品形势

1.兴亚院

2.及川源七的证词

3.富勒先生的陈述

4.北平毒品形势

 第三节 “蒙疆政权”的鸦片贸易与日本对华政策

1.战前日本对“蒙疆”地区的势力渗透与毒化活动

2.“蒙疆政权”的毒化活动

 附1:东京审判庭审记录:陈述有关华北类似的情况

 附2:东京审判庭审记录:姜震瀛的陈述

 附3: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检方证人皮特·J.劳莱斯证词

第八章 华中、华东毒品形势

 第一节 上海毒品形势

1.沦陷前的上海

2.沦陷后的上海

 第二节 庭审记录中的证人证词与上海毒品形势

1.哈罗德·弗兰克·基尔证词中的上海毒品形势

2.华中宏济善堂与里见甫证词

 第三节 一份重要的证据与外交照会

1.一份重要的证据——《宏济善堂纪要》

2.一份外交照会

 附1:东京审判庭审记录:华中地区毒品贸易相关证据提出

 附2:东京审判庭审记录:贝茨证词

 附3: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检方证人哈罗德·弗兰克·基尔证词

第九章 华南毒品形势

 第一节 战前日军在华南地区的毒化活动

 第二节 日军入侵下的华南毒品形势

 附1:东京审判庭审记录:华南地区毒品贸易相关证据提出

 附2: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日本在中国毒品贸易相关证据再次提出

第十章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日本对华鸦片政策部分

第十一章 毒品与侵华战争

 第一节 侵华日军军费从哪里来?

 第二节 日军与毒品

 第三节 毒品:侵华日军进行战争的一种方式

 第四节 结语:中国检察官向哲浚陈述

附录

 附录一 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摘录)

(1943年12月1日)

 附录二 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摘录)

(1945年7月26日)

 附录三 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摘录)

(1945年9月2日)

 附录四 《海牙禁烟公约》

(1912年1月23日)

 附录五 《日内瓦禁烟公约》

(1925年2月19日)

 附录六 《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

(19317月13日)

 附录七 征引参考论著

序言

1895年4月《马关条约》签订、日本占据台湾岛后,在台湾岛建立了第一个鸦片殖民政权、开始成功实施控制毒品的计划始,到1945年日本战败为止,半个世纪里,日本蓄意制造了一场对华毒品战。在这场战争中,日本对华推行毒化政策,以鸦片及其合成品作为其进行这场战争的秘密武器与特殊工具,半个世纪里,这场毒品战紧密配合日本对华军事侵略、经济掠夺,毒品成为日本侵华战争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场毒品战中,日本对华毒化政策不仅残害中国人民,也使民族自尊心蒙受羞辱。

早在19世纪,英国殖民者向中国倾销鸦片。民族英雄林则徐曾上书道光帝,指出鸦片“危害甚钜”,“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面对清政府发动全国性禁烟运动,抵制烟毒之害,英国侵略者为了维持罪恶的鸦片贸易,悍然发动战争。中英鸦片战争中国失败的结局,曾“使这致命的毒品泛滥于中国市场”,并在接下来的一百年中,鸦片在中国的流毒不断扩大、加深。中国曾因鸦片流毒面I临“亡国灭种”的危险,鸦片曾是中国近代史上中华民族的痛与殇!

远在明治维新初年,日本吸取了中国禁烟失败的教训,在与西方国家的交涉中,成功地避免了一场鸦片之害,并由此对鸦片等毒品采取了严厉的“断禁政策”。然而,在对中国的侵略扩张中,深知鸦片危害的日本却利用了中国禁烟失败,在国际舆论一致抵制毒品的背景下,作为1912、1925与1931年国际禁毒公约的签字国与批准国,违反国际禁毒公约,无视中国国内法,破坏中国禁烟运动,非法向中国输入毒品,在中国从事制毒、贩毒等毒化活动,加深毒品对中国的危害,并在侵华战争中,逐渐演变成一项日本侵华国策,在中国进行了一场长达半个世纪的毒品战。

这场毒品战带给了日本巨额的毒品利润,这笔丰厚收入扩充了侵华日军一路攻伐一路杀戮的军费,又成为扶持傀儡政权与加强殖民统治的经济基础。大量事实证明,这场毒品战是日本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国家行为,是一种大规模的国家战争犯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学界对二战期间日本在华强制种植鸦片、制毒、贩毒行为总称为“鸦片战略”。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上,庭长威廉·弗拉德·韦伯爵士(William F.Webb)在审判日本对华鸦片政策犯罪时说:“这也是一种类型的战争,或者说通过让中国人染上毒瘾,从而为战争做准备。”日本著名历史学家江口圭一说:“日中战争是真正意义上的鸦片战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中、英、苏、法、澳、荷、加、新、菲、印十一国代表联合国对在亚洲战场挑起战争和在战争中犯下广泛暴行的日本进行了审判,审判地点在日本东京,简称为“东京审判”。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是依据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的投降书以及1945年12月26日的莫斯科会议,并将其付诸实施”。

东京审判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与纽伦堡审判一脉相承,共同确立了现代国际法中战争犯罪和战争领导者个人责任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为后世国家司法审判活动树立了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先例,因审判汇集的大量档案文献,以及审判留下的审判纪录,在历史文献方面具有很大的价值,它不仅具有被国际军事法庭采纳为法庭证据的法律权威性,又因有形成于当时的调查报告、亲历者的证人证词等而具有第一手史料的重要性。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留下的审判记录——日本“鸦片侵华”的证据,是我们了解这场毒品战的重要史料。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日本“鸦片侵华”证据虽不足以全面彻底清算日本对华毒品战的全部罪责,但却充分证明了日本“鸦片侵华”战争暴行的事实。因此,本书整理、翻译了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日本对华毒品战证据资料,并按法庭审判顺序附于书中相关章节之后,以供读者参考。

本书以东京审判庭审记录中日本在中国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地区鸦片和毒品情况的证据、证人证词为基础史料,进行对这场毒品战的历史考察与研究,叙述日本侵略者在华推行鸦片政策、进行毒化活动、以鸦片戕害中国人民的历史,揭示日本侵华的深层目的,以及日本“以毒养战”、“以毒制华”邪恶的侵华战略战术。

本书所述二战期间日本在中国的鸦片政策犯罪,与日军在中国屠杀、抢掠、施暴、强奸等残虐行为与战争罪行一样,受到国际军事法庭追究,成为被法庭起诉、指控以及成为法庭判决日本战犯的战争罪行之一。东京审判对日本二战期间对华毒品战罪责的追究,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对毒品犯罪进行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在法官席上坐着的是十一个国家的代表,检方证人不仅有中国人,也有美国人、英国人等。东京审判认定日本利用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毒化中国人民的暴行,是战时日本所涉及的战争暴行、罪行之一,认定日本的毒化暴行是有组织、有系统实施的事实,是作为日本国家的国策计划而进行的大规模战争犯罪行为,定谳“违反和平罪”在案。

东京审判对日本鸦片侵华罪责的追究,充分表达了自1912年《海牙禁烟公约》、1925年《日内瓦禁烟协定》与《日内瓦禁烟公约》、1931年《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订立以来,国际社会为禁绝非法贩卖及滥用鸦片、高根、吗啡及其他毒品所作的努力,以及惩处毒品犯罪与共同抵制毒品的决心。东京审判追究日本在中国的毒品犯罪罪责,这无论在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毒品犯罪史上,还是在人类禁毒史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正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将日本战犯的战争暴行清晰地留在了审判记录之中、成为人们世世代代牢记与见证这段历史的珍贵史料一样,庭审记录中日本“鸦片侵华”证据部分,作为日本侵华战争暴行的一部分,也一样成为人们牢记与见证日本“鸦片侵华”罪恶的历史文本,成为后世人们对日本毒品侵华历史的记忆,它让人们永远记住,日军侵华除了飞机枪炮、毒气战、生化战外,还有更恶毒、更肮脏的毒品战。

为了完整地叙述这场毒品战,本书在叙述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日本对华毒品战检方证据资料、证人证词之前,将回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国际军事法庭与从《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从台湾开始毒品侵华的历史。作为叙事铺垫,回顾日本自台湾殖民地开始鸦片侵华的历史,将有助于全面了解这场毒品战,了解日本政府鸦片侵华的一贯态度以及日本对华鸦片政策的罪恶与侵略本质;追述第一次大战后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犯罪的历史,则凸显了建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罪犯在人类文明上的重大进步,也彰显了战后国际社会捍卫和平、抵制侵略战争、惩罚包括毒品犯罪的战争暴行以及追求正义的重大意义。

本书共分十一章,第一章简介20世纪初年国际审判历史;第二章叙述日本在台湾的鸦片政策与毒品贸易活动;第三章主要叙述日本战前在中国的毒品贸易活动;第四章叙述日本违反国际禁毒公约与中国国内法,阻止与破坏中国的禁烟事业;第五章介绍日本战时藏匿与战败前后销毁毒品战证据情况;介绍同盟国准备起诉日本在中国的毒品贸易政策,搜集日本走私贩毒、制毒等犯罪证据。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与第九章,结合东京审判中日本在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地区“鸦片侵华”证据与证人证词,分别叙述伪满洲国毒品形势、华北、华中与华南毒品形势;第十章是东京审判法庭判决书有关日本对华鸦片政策·麻醉品内容;第十一章是结论部分,通过综合叙述毒品与日本侵华的关系,指出“日中战争是真正意义上的鸦片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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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韩华著的《罪证——从东京审判看日本侵华鸦片战争》是第一部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检察方所提供的证据文件、军事法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词为考察视角、介绍日本侵华期间对华鸦片战争的专著。本书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日本在中国东北、华北、华中与华南的毒化活动证据为基础,结合日本毒化中国的历史文献,叙述了日本侵略者在华推行鸦片政策、进行毒化活动的历史,考察与研究了这场有日本高层支持与参与、日本国家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对华毒品战。日本对华毒品战是日本侵略者对中华民族犯下的罪恶,也是对所有在二战期间遭受日本毒品危害的全世界人民犯下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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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韩华著的《罪证——从东京审判看日本侵华鸦片战争》在翻译、梳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日本鸦片侵华资料的基础上,以军事法庭庭审记录检察方举证日本鸦片侵华资料为考察中心,结合大量的文献资料、档案报刊,叙述了中日战争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利用鸦片毒害中国人民,榨取巨额毒品贸易利润、实施“以毒养战”的“国家犯罪”事实,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反人类、反人道的战争暴行。本书通过“鸦片战争”这个新颖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日本侵华暴行。作者巧妙地运用了东京审判这一世界公认的庭审记录作为证据,铸就了无可辩驳的如山铁证。填补了日本侵华史的一项空白,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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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