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通过探索物质的结构来了解物质,不知物质结构,人们难以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与自然科学不同,在私法之中,权利的概念、分类、救济等问题已有众多著述,但权利的结构问题则少有人关注。权利是法学的基本术语,法学要认知和设计权利制度,就必须探索权利结构问题。陈醇专著的《权利结构理论(以商法为例)》试图以商法为例,讨论权利结构的基本原理,这包括权利结构安排与权利功能或性质的关系、权利结构的设计权、权利结构的设计方法、公司治理权利结构的设计原理、公司法中预防型权利结构的设计原理、企业契约群的权利结构原理、现代交易生活中契约链的权利结构原理、宏观权利结构原理、商法的权利变压器功能、权利结构理论的法理学意义十个内容。
不知结构,何以知权利?不知权利结构,何以知商法?
陈醇专著的《权利结构理论(以商法为例)》的权利结构理论,与《商行为程序研究》、《商法原理重述》一起,构成了商法基础理论的三重探索。这三个理论或许能重构商法的基本原理。从此以后,商法不再局限于商主体与商行为的二元结构,它有了自己独特的权利理论。
本书的权利结构原理或能为古老的法律关系理论带来新的生命力,本书的契约群理论、契约链理论或能为商法分析契约问题开拓与众不同的领地;本书在宏观权利结构方面的初步探索或能引发一门新的私法学——“宏观私法学”;本书的权利结构决定权利功能与性质的论断,或能有力地质疑此前的利益说、资格说等各种权利本质说,并生成一种新的权利本质说:结构说。
《权利结构理论(以商法为例)》的权利结构原理,可能改变商法的基本原理,也可能改变整个权利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