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行为理论研究》是靳文辉的一部关于经济法行为理论的研究。本书通过对经济法行为的界定、对经济法行为构成的分析,来为经济法行为厘清一个准确的概念以及理论边界。本书同时对经济法行为的有用性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阐述了经济法行为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功能以及对现存经济法问题的解决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本书还通过对现实中经济法运行中的真实情况进行考察,旨在防止经济法行为运行中所可能出现的偏差。当然,仅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行为不免有视觉偏差,因此作者从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多维分析,尽可能得出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结果。最后,作者从不同视角分析了经济法行为的规范标准,将经济法运行归入一套规范的框架之内。本书是关于经济法行为基础理论的研究。而行为作为法律的核心要素之一,对经济法而言具有不言自明的意义。
“行为”是法律的核心命题之一,这不仅是从“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这样的经典论断中可得出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只要我们稍加留意法律运作的目标指向,这一观点即可获得至为清晰的直觉支撑。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其实现不仅需要静态的“理想图景”,更需要动态的过程性行动。“行为”理论正是对法的实施、运行等纷繁复杂的过程给予的宏观总结、描述和概括,是沟通“知”与“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缘由,在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人们一般用“理论化的象征”、“辉煌成就”、“绝对主题”、“精髓和柱石”、“核心”、“中心点”来表达各自领域中的行为的概念及其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界,从最一般、普遍意义上探讨“行为”理论的著述却为数寥寥,因此笔者选择了“经济法行为理论”作为研究对象。《经济法行为理论研究》除了导言外,分为六章。
第一章是对经济法行为的界定。本章首先对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对法律与行为关系的论说进行了考察,其目的是为了证明,不管基于何种学术立场,不管对法律的论述有何种不同,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从不否认法律与行为之间具有的密切联系。那么,只要认为经济法是法,那就应该有——至少可以有自己的行为理论。当然,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和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对其行为理论的探讨,显然不能脱离原有的行为理论,更不能随意更换、歪曲原有行为理论以彰显自己的与众不同。因此对“法律行为”在民法和法理学中的使用情形进行梳理便颇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和表达:第一种是德语“Rechtsgeschft”立场;第二种是我国《民法通则》立场;第三种是另行创立概念立场。而在我国法理学界,尽管对“法律行为”的表述有细微的区别,但其基本含义是指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同时,本章对上述诸观点当中存在的共识进行了提炼,对造成分歧的缘由进行了探讨。随后,本章通过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对引入法律行为理论用以构建行政行为或行政处分理论进行考察,从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行为是一个“规定功能的”法概念,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技术性装置,是“设权的”、“表意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这才是“法律行为”最本真的含义,这样其他法域引入法律行为理论就不存在法域困境和技术障碍。最后,对经济法行为的自我构建进行了分析,认为所谓经济法行为,是指经济干预机关、市场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思所作出的,能够产生经济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包括经济干预机关为调整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事项而采取的、旨在产生经济法效果的行为,以及市场主体采取的、产生经济法效果的市场对策行为。最后就本文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经济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和交代。
第二章是经济法行为的构成。其中经济职权是资格要素,本章先对经济法学界对经济职权的界定进行了考察,然后对经济法行为与经济职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经济法行为的强制力决定了经济法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职权。为防止经济法行为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等权力滥用现象发生,行为主体同样需要有明确的经济职权,明确的经济职权意味着明确的责任归属。意志要素是经济法行为发生的动因和目的,这和当前学界论证经济法发生的动因具有同一性。论文主要将当前经济法存在基础的各种观点归纳为“市场失灵论”、“社会化大生产论”、“具体情景论”三种,并在对它们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归纳出它们的相同点。然后认为,由于经济法行为是针对经济法领域具体事项而为的行动,因此经济法行为发生的动因和目的都应当以一国具体的经济弊病和问题的纠正为中心。表达要素主要是指经济法行为的行动及其手段的问题,论文先就经济法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以此凸显出手段的重要性,然后对经济法行为的行动表达进行了类型化,并加以分析。
第三章是确立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有用性问题。从学理上讲,首先,它首先是经济法体系化、系统化的方法,“经济法行为”是对经济法运行、实施过程抽象概括而来的概念。它以提取公约的方式,提取公因式,增加了经济法的逻辑完整性和内涵经济性,处于“决定其他规范’的‘基础概念’”的地位和“高位”状态。通过它可实现经济法主体、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等经济法核心概念和理论的有效链接。其次,它还是使经济法从理论走向现实、从理念走向行动的关键,是融通客观经济法和经济法实际效果的中介。然后,由于经济法行为对现实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法的抽象和概括,本身就是追求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产物,而它因为“意志”要素又为经济法的运行注入其他诸如道德、政治因素留有空间,为经济法行为主体判断、决策、执行和救济留有余地,因此,通过它可实现经济法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实质性的有机统一。最后,作为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生成、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的实现。经济法行为是其重要构成,因此经济法行为理论又是“过程经济法”研究的重要环节。从实践功能上讲,其一,对“行为”本身的关注,实质上是对经济权力控制过程中“过程—行为”范式的强调,该范式较之于传统的权力控制范式,有显著的不同和明显的优越性;其二,对什么是“经济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行为受体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具有前提性的意义,是行为受体权益保护的“诉讼通道”;其三,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一样,经济法行为理论的建立,可以弥补经济法运行中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不足。
第四章是对现实中经济法运行中的真实情形的考察,其论证角度主要是从经济法行为运行中可能出现或存在的偏差、弊端和问题来进行的。其一,从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人性角度来看,人性中的“强”(权力追求)、“群”(政治归属感)、“乐”(享乐追求)等因素是经济法行为主体(政府)失灵的人性动因;其二,从经济法行为主体所拥有的理性的角度来看,尽管和其他政治制度一样,经济法行为运行系统是按照现代官僚制度来构建自身的,也有着法治主义的要求,但从行为经济学角度观之,其理性依然不足,它的存在有着心理学甚至生理学的基础,而这构成了经济法行为运行中“永恒的缺憾”;其三,经济法行为运行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不确定、异化现象的存在,必然会导致经济法行为运行中出现“疑难案件”,最后对经济法行为运行还存在负外部性,论文对经济法运行的负外部性以及形成机理进行了分析。当然对经济法行为弊端和问题的阐释并不是想要削弱对经济法行为的信念和追求,而是让人们对经济法行为有一种更为现实的期待的同时,为经济法运行边界的界定、规范运行标准的设立寻求恰当的切入点。
第五章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论证经济法行为的运行边界。如果将经济法行为置于一个社会现实的场景下,道德、科技以及市场自发规则都是决定经济法行为的“社会事实”。由于经济法是“治病之法”、回应型法,那么经济法行为运行的边界也应当因它们而定。本章通过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实例的考察,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严格、准确界定经济法运行的边界是不可能的。当然,得出这个有些无力和无奈的结论不是本文的目的,从法社会学角度的分析可以得出的几点启示是:经济法行为运行的目的范围应包括促导其他机制功用的充分发挥;经济法行为介入经济生活的时机不宜超前;经济法边界应当是开放而非封闭的,各种机制之间应该是可平滑过渡和适时替代的;对经济法行为边界的限制不是对“小政府”的强调,而是对“责权一致”的践行等。
第六章是经济法行为的规范运行的评价标准。而这事实上和第五章一道,构成了对第四章经济法行为运行的弊端、偏差的一种克服。经济法行为规范运行的标准有四个:第一是伦理标准,经济法行为的运行应当体现正义中的分配正义,其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市场自身障碍经济法行为克服,以及全局性、公共性的宏观调控行为实施过程,是体现分配正义的主要领域;第二是政治标准,经济法行为的运行应当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安全,由于经济波动引发的国家安全、领导人下台、外交纠纷等问题,因此国民经济稳定与安全应当以一个政治问题而存在,经济法行为运行中维护国民经济安全的重点领域是虚拟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经济信息安全等;第三是法律标准,经济法行为固然区别于法定主义的调整方式,但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然是其运行的硬标准,在法律适用的充分性上,包括强制性规范的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执行和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等三个方面;第四是经济标准,由于经济法行为存在成本,而且经济领域效益和正义的同向性,决定了对经济法行为进行经济学评价具有充分的理由。然后考虑到经济法行为种类的多样性,本章只选择了宏观调控行为作为例证来进行。通过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变革决策机制,实现宏观调控行为的均衡供给;利用边际成本规律,制定统率所有宏观调控行为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改变调控方法,确立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调控理念;采取实验主义行为措施,方便不规范行为的及时变革是完善宏观调控行为的必由路径。
《经济法行为理论研究》由靳文辉编写。
摘 要
导 言
第一章 经济法行为:从借鉴他者到自我建构
一、 法律与行为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
二、正本清源:法律行为理论的梳理与界别
三、作为“规定功能”的“技术性”概念:法律行为属性之一种
四、自我建构:经济法行为范畴的确立
第二章 经济法行为的构成:“资格”、“意志”和“表达”
一、经济法行为中的资格要素
二、经济法行为的意志要素
三、经济法行为的表达要素
第三章 确立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有用性分析:理论价值与实践功用
一、经济法行为的理论价值
二、经济法行为的实践功能
第四章 经济法行为运行的现实考察:多元视角下的复杂性思考
一、经济法行为主体再考察:基于人性视角的解读
二、经济法行为运行中“永恒的焦虑”:理性的不足与缺憾
三、信息失灵的困扰:经济法行为运行中的“疑难案件”
四、成本溢出效应:经济法行为的负外部性
第五章 经济法行为的运行边界: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进路
一、经济法行为的运行边界:文献综述
二、决定经济法行为边界的各种变量
三、法社会学视角下对经济法行为运行之定位
第六章 经济法行为的规范运行:标准与评价
一、伦理标准:“善”的经济法行为
二、政治标准: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安全
三、法律标准:在法律适用的“充分性”上追问
四、经济标准:最优绩效的经济法行为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