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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美)约翰·保罗·斯蒂文斯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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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他是二战海军老战士,击毙山本五十六的功臣;

他是最高法院大法官,捍卫民权和自由的勇士;

阅读斯蒂文斯大法官回忆录;

共同见证司法群星闪耀时。

《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由约翰·保罗·斯蒂文斯所著,这本书不仅是针对某几位大法官的回忆录,而是对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法律和政治发展的全景展现。斯蒂文斯在书中展现了无数珍贵细节,这是一本正当其时的好书,供读者阅读。

内容推荐

在美国,首席大法官是多大的“官”?要不要听命于总统?宪法赋予他的权限有多大?九位大法官出现意见分歧时,能否由他一锤定音?这些问题的答案,大都可在教科书中找到。可是,近代史上的著名首席大法官们究竟有何人格魅力?他们的个性对司法审判、法院地位有多大影响?这些人与同僚关系如何?管理能力是否够格?只有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和观察首席大法官的内部人士方能提供答案。

退休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在最高法院工作35年,与五任首席大法官皆有私下接触。他新近推出的《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为广大读者认识历任首席大法官,了解最高法院运转程序和决策内幕,提供了一个罕见的视角。追随这位93岁老人的精彩叙述,我们在丰富新知的同时,还可一窥近半个世纪以来,沃伦、伦奎斯特、罗伯茨、布伦南、布莱克门、斯卡利亚等司法群星的闪耀风采。

《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供读者阅读。

目录

译者导言:司法群星璀璨时

前 言

第一章 建国以来的十二位首席

第二章 美国首席大法官:平等者之首

第三章 弗瑞德·文森

第四章 厄尔·沃伦

第五章 沃伦·伯格

第六章 威廉·伦奎斯特

第七章 小约翰·罗伯茨

第八章 最资深联席大法官:平等者中的次席

尾声

致谢

索引

试读章节

蔡斯1873年去世后,总统尤利西斯·格兰特(Unysses Grant)审慎斟酌了几位潜在的继任者人选,犹豫了六个月,才最终决定提名俄亥俄州著名律师莫里森·韦特(Morrison Waite)出任第七任首席大法官。韦特的十四年任期也颇值得一提,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截然不同的原因:在他任期内,最高法院案件猛增,不堪重负。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严格限制联邦政府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新获自由的奴隶提供保护。

韦特任首席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审理了3470起案件。韦特本人撰写了872起案件的判决意见,这一数据充分证明他有效降低在最高法院负责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韦特还加入了同僚主笔撰写的几起关于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著名判决,这些判决禁止将非洲裔美国人排除在刑事初审案件的陪审团之外,而且在旧金山颁布禁止歧视华人的“洗衣店条例”后,有力维护了华人居民的正当权益。但是,他自己主笔的一则判决意见——“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nited States v.Cruikshank)——却只能被形容为一场灾难。

1873年,在路易斯安那州臭名昭著的复活节周日“科尔伐克斯大屠杀”中,数十位黑人被一个白人武装团体杀害,威廉·克鲁克香克是成员之一。由于州当局并未以参与谋杀和从事其他州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对他们进行惩罚,联邦政府指控他们违反了国会1870年通过的一部立法,这部法律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伙剥夺其他公民受联邦宪法保护的权利。政府的起诉意见认定,几名被告故意剥夺了受害人的数项联邦权利,包括: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和平集会的权利、受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克鲁克香克和两名同伙被联邦法院定罪,但是,最高法院却宣布撤销原判。根据韦特在判决意见中陈述的判决理由,第一、第二修正案只是为了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第十四修正案只是为了限制各州的权力;没有一条宪法修正案禁止这些被告实施的行为。这一不幸的判决引发了连续不断的种族暴力事件,南方各州也据此制定州法,剥夺了黑人的完整公民权长达数十年之久。

梅尔维尔·富勒(Melville Fuller)被格罗弗-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总统任命为我们的第八位首席大法官时,他已在芝加哥当了30年私营律师。他开启了一项在我看来极为重要的传统,至今仍被最高法院全体成员所依循。这一传统是,每次开庭前,每位身披法袍的大法官都要与其他同僚握手致意。这一简短的致意方式,不仅意味着最高法院全体成员精诚团结,也昭示着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大家拥有超越个人分歧的共同目标。

我不知道其他法院是否会这么做,但可以确定这类握手仪式并非最高法院一家独有。我至今仍清晰记得,1970年秋天,当我作为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新人,参与首次庭审之前,卢瑟.斯威格特(Luthe,Swygert)和罗杰·基利(Roger Kiley)的主动握手致意,给我带来的内心温暖,他俩都是民主党总统任命的联邦上诉法官,而我则是一名共和党人。联邦法官走上审判岗位之后,过去的政治分歧从此与工作无关。

富勒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国会通过了1891年《司法法》,大幅降低了最高法院的工作量。新法增设了中间上诉法院审级,也即我们熟知的巡回上诉法院,这级法院负责审理来自联邦初审法院的绝大部分上诉案件。例如,这部法律授权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我于1970年至1975年在该院工作)审理来自位于威斯康辛州、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的联邦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这可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过去,这些案件都会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如今他们将首先由巡回上诉法院复审,通常亦止步千此。

P19-23

序言

每年元旦,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都会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联邦司法系统年度报告》。报告通常会全面陈述联邦法院在上一年度的工作概况,如实反映司法系统的利益诉求。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2005年上任以来,将提高联邦法官经济待遇作为报告主题,几乎每年都会呼吁为法官加薪。

以个人名义发布年度报告,强化了首席大法官作为联邦司法系统代言人的地位。不过,无论罗伯茨如何“哭穷”,联邦法官的薪酬仍属政府高官级别。据统计,全美874名联邦法官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为22.35万美元,其他大法官则是21.39万美元,就连联邦基层法官的年薪,也与国会议员和内阁部长持平。法官工资高于政府官员,是法治国家的普遍规律。不过,人们普遍好奇的是:既然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地位平等,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什么要比其他人高出近一万美元呢?这一万美元对应的又是哪些职能?

认真阅读美国宪法,可以发现,首席大法官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职位。宪法正文没有对首席大法官的任职条件做任何要求,设定司法权力的宪法第三条,甚至没有提到这一职位。倒是关于总统权力那一条,明确提出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宪法如此冷落司法,绝非制宪者粗心大意,而是有意为之。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无论普通民众还是精英阶层,大都既顾虑中央集权,又担心司法专权,不愿赋予司法分支太过明确的权力。据说,大陆会议结束后,约翰·亚当斯遇到一个屡次被人诉至法院的“老赖”,那人高兴地说:“感谢你们做的大好事,因为革命消灭了法院,今后就再没人找我们麻烦了!”这话让笃信法治的亚当斯哭笑不得,却代表不少人的心声。

无论宪法如何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首席大法官的核心职能还是非常明确的,即:参与审判,并投出平等的一票。最高法院的案件由九位大法官集体投票裁决,每人手中那一票的分量等同,不会因资历深浅、职务高低有所区别。当然,作为“平等者之首”,首席大法官还要主持庭审、合议,并在自己位于多数方时,指定判决意见主笔者。因此,首席大法官领受的那22.35万美元年薪中,有21.39万美元对应的是审判职能,数额也与其他大法官一样。

至于首席大法官多出的那近一万美元年薪,根据相关法律,大致要对应80多项额外职能。例如:作为美国司法联席会议主席,制定司法政策;作为最高司法首长,接待国外政要;作为最高法院“首席执行官”,处理院内行政事务(除九位大法官外,最高法院还配备了近700名工作人员);作为联邦司法中心理事会主席,主导联邦法官培训工作;主持总统和新任大法官的履职宣誓仪式;批准设立海外情报和窃听特别法庭,等等。除此之外,首席大法官还要承担一些令外人觉得匪夷所思的职责,例如:兼任国家艺术馆和史密森尼学会董事会成员,指导国会图书馆购买法律书籍,等等。公允地说,与如此繁杂的额外职责相比,一万美元的薪酬实在微不足道。

最高法院成立两百多年来,已有过十七位首席大法官。有着不同抱负与个性的首席大法官,会给最高法院打下不同烙印。第四任首席约翰.马歇尔靠智慧和坚韧,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名符其实的三权之一。第十任首席威廉·塔夫脱利用自己担任总统时积攒下的人脉和政治资源,盖起一座宏伟大楼,使最高法院有了正式办公场所。第十四任首席厄尔·沃伦凭借非凡勇气,在言论自由、种族平等、刑事人权领域作出一系列伟大判决,使最高法院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引擎,沃伦法院也因此青史留名。当然,也有一些首席大法官生前碌碌--无为,身后寂寂无名,并没有留下值得称道的事迹。

像马歇尔、沃伦这样有过非凡业绩的首席大法官,向来最受传记作者青睐,描述两人生平的作品数量也最多。不过,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很少接受采访,外人很难探知法院内幕,传记能够提供的关于个案决策和法院人事的信息十分有限。十七位首席大法官中,只有沃伦写过自传,但他刚完成初稿就不幸逝世,书稿后由家人交付出版。另外,受司法伦理所限,沃伦自传的行文异常谨慎,很少评点判决、论及人事,偶有提及,也是一笔带过、一团和气。此外,第十五任首席沃伦·伯格与第十六任首席威廉·伦奎斯特都写过介绍最高法院工作的书,但也仅限于历史和制度介绍。

2011年10月,卸任资深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推出新书《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下简称“《五首席》”),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这本书的内容也很快成为法律界的热点话题。之所以有如此效应,主要基于三个原因:

一是作者身份显赫。斯蒂文斯出生于1920年,大学毕业后加入海军情报部门,从事密码破译工作,“二战”期间因参与击毙Et本海军大将山本五十六而立下军功。战后,斯蒂文斯进入西北大学攻读法律,1947年以优异成绩毕业,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利·拉特里奇的助理,是典型的“伟大的一代”。结束助理生涯后,他转任律师,取得斐然业绩。1970年,斯蒂文斯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75年又被杰拉尔德·福特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斯蒂文斯的司法立场原本比较保守,进入最高法院后却渐趋自由化。他支持性别平等,认为堕胎权是妇女的基本宪法权利,赞成教育领域的平权措施,反对公民个人持枪,认为死刑违反宪法。哈里·布菜克门大法官1994年退休后,斯蒂文斯成为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的领军人物。他在大法官位置上一干就是35年,到2010年6月才宣布退休,与在任时间最长的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相比,只相差一年。由这样一位九十高龄的司法老兵来讲述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们的故事,权威性当然毋庸置疑。

二是观察视角独特。为加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最高法院大法官近些年增加了受访频率,九人先后在各大媒体和电视台亮相,或积极宣扬法治理念,或详细介绍法院职能。不过,无论著书立说,还是接受采访,大法官们在内容上都非常克制,实在想说点儿什么,也只能私下透露给记者。《最高法院弟兄们》和《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两本书之所以能够轰动一时,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作者们曾收到过个别大法官的内部“爆料”。受巨额版税诱惑,现任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这几年都出了自传。不过,托马斯的自传写到自己进入最高法院就戛然而止。索托马约尔更加谨慎,自传根本不涉及法官经历。之所以如此审慎,除司法伦理外,对同僚人际关系的顾虑恐怕是主要原因。

相比之下,《五首席》为人们观察最高法院的内部运转和大法官的生活、工作提供了多元视角。弗雷德·文森任首席大法官时,斯蒂文斯正好在最高法院做法官助理,与文森本人的助理亦是法学院好友。沃伦时代,斯蒂文斯作为律师,曾在最高法院出庭,执业经历也深受沃伦法院的判决影响。伯格时代,斯蒂文斯先是以上诉法官身份,与伯格有过私下接触,之后又与伯格在最高法院共事,对伯格的行事风格与管理方式有切身感受。之后两位首席,伦奎斯特和罗伯茨,也都与斯蒂文斯有过同僚之谊。这种从助理、律师、下级法院法官、同事的不同视角,对最高法院五任首席大法官的近距离观察和评点,绝对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强调的是,近年来,市面上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受案程序、庭审方式、内部会议和分案规则的图书已有不少,但从大法官的个人体验出发,诠释上述流程的著作,却为数不多。《五首席》不仅对诉讼程序给出权威解读,还附加了不少有趣花絮。例如,正式开庭时,每位大法官面前都会有一个水壶、一个高脚杯、书面材料、一个抽屉和两个便签本,此外,他们背后还有若干侍从待命,帮大法官取阅判例或资料。在书中,斯蒂文斯还解释了自己为什么不派助理参加协助大法官挑选待审案件的“集体审议小组”。原因在于,斯蒂文斯本人做助理时就发现,大法官只需要瞅一眼诉状,就能判断案件是否有必要受理,根本不需要助理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理由。

三是内部猛料较多。国内知识界曾有句玩笑话:谁活得长,谁说了算。意思是,无论过去地位如何,只要身体够好,把同时代的论战对手都“熬”死,就能稳操话语权。作为最高法院的“活化石”,与斯蒂文斯共事过的同僚中,有两位首席大法官、六位联席大法官已经逝世。因此,许多读者都很关心他如何评点这些大法官。不过,斯蒂文斯的评价总体还算公允,无论是已经去世的文森、沃伦、伯格、伦奎斯特,还是仍在任的罗伯茨、斯卡利亚,他都该褒则褒,该贬则贬,言之有据。

对于一些与主流看法不尽一致的评价,斯蒂文斯都会阐明理由。例如,厄尔·沃伦是公认的“伟大首席”,在保障民权、推进变革方面作出卓越贡献。但斯蒂文斯认为,沃伦过于热衷政治事务,对审判工作却不太上心。另外,斯蒂文斯在处理一起案件时,发现沃伦主笔的某份判决书多次援引首席政府律师的诉状,却没有注明出处,他据此判断沃伦有时不够认真严谨。在斯蒂文斯看来,沃伦法院作出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虽然在废除校园种族隔离方面居功至伟,但也存在一些瑕疵,如果最高法院的态度更加坚决,不使用“极其审慎的速度”这样的保守措辞,废除种族隔离的进程可能会大大加快。

根据传统观点,伯格首席大法官管理能力较差,工作效率低下,但斯蒂文斯却在书中为伯格正名。在他看来,伯格在最高法院增设了行政助理岗位,引入了现代化办公工具,改革了诉状格式,规定不同类别的诉状应选择不同颜色封面,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但是,斯蒂文斯也承认,伯格在主持大法官会议方面能力欠缺,不仅准备不够充分,表达也不够清晰。

总之,无论点评还是说理,《五首席》中的许多观点和内容都是首度公开,其中不乏各类鲜为人知的逸闻趣事。比如,谢尔曼·明顿从报纸上得知威利·拉特里奇大法官的死讯后,星夜赶赴华盛顿,说服杜鲁门总统任命自己为大法官;文森首席大法官的夫人经常征用他的公务用车,他自己只好搭助理的便车回家,而门卫常常因嫌助理的福特车太破而拒绝放行;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开庭前很少认真阅读诉状,庭审时却喜欢频繁发问,惹得沃伦当庭不悦;伯格担任首席之前,最高法院居然不知道世上还有复印机的存在;斯蒂文斯对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管理能力非常认可,但对他调整大法官会议室设置的做法很不满。

在不违反司法伦理的前提下,斯蒂文斯还介绍了一些大案内幕。例如,在涉及高校种族平权政策存废的“格鲁特诉博林杰案”中,军方提供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起到了关键作用,而军方此举的幕后推手,竟是前总统杰拉尔德·福特。福特年轻时是享誉全美的橄榄球明星,他在密歇根大学队的队友威利斯·华德是非洲裔。某次比赛前,对手将禁止华德参赛作为对阵条件,让福特愤怒不已,从此立志终身与种族主义为敌。这些陈年掌故,经斯蒂文斯娓娓道来,才从故纸堆中浮出水面。广大读者也可经由老先生的叙述,领略半个世纪以来的司法群星的璀璨风采。

2011年底,我因公访美,在联邦最高法院礼品店购得《五首席》一书。巧的是,由于我还兼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传记译丛”主编,旅途上一直忙着校对斯蒂文斯传记的中文译稿。这部由哈佛大学政治学博士候选人何京锴先生翻译、名为《最高法院的“独行侠”》的传记,完整记录了斯蒂文斯的司法生涯,非常适合与《五首席》对照阅读。

斯蒂文斯之所以被冠以“独行侠”之名,是因为他格外珍视司法独立,在每起案件中都能坚持自己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从不随波逐流,也不喜欢别人给自己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上述立场,在《五首席》一书中有多处体现。斯蒂文斯提出:“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下,政策问题是由多数人投票决定的;顺从公众意愿,是立法者和行政部门的事情。而在诉讼中,法官最主要的职责,在于不偏不倚,超脱民意。”他还援引英国法官马修·黑尔的论断,强调法官应当“始终依循司法规则行事,无须迎合外界如何评说”。这些观点,对当下社会格外有现实意义,也鼓励我主动请缨,将本书译介给国内读者。

对我来说,翻译是兴趣使然,也是自我学习的机会,不过,如果总是局限于一种题材,读者会审美疲劳,译者也难免陷入知识结构的窠臼。《五首席》是我翻译的第七本美国最高法院题材著作,如果没有意外,也将是最后一本。人生的乐趣,是在适当时机,做乐意之事。未来五年里,若时间和精力允许,我还会利用闲暇时间翻译少量图书,如《美国司法独立史》和勒尼德·汉德法官的传记,但个人更主要的精力,将投入新的领域,为当下做些力所能及的努力。

何帆

2013年7月1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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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0: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