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口费”封不住的是什么?“周老虎”最终咬伤了谁?名导之死能否警示博客“大嘴”?红颜一怒给媒体经营带来什么启示?亿元官司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有何冲击?
本书举例说法,回避高深枯燥的新闻学和法学理论,从媒体纠纷:新闻侵权、职业犯罪三个层面入手,涉及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受贿、敲诈、假新闻、商业信誉等多项法律实务,重新审视了媒体采访、编辑、把关、稿酬支付、纠纷处理、广告经营、职业道德、用人制度等操作与管理中的细节,并提出处理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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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从封口费说起--谈媒体传播法律风险规避与编采技巧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陈春彦 |
出版社 |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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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封口费”封不住的是什么?“周老虎”最终咬伤了谁?名导之死能否警示博客“大嘴”?红颜一怒给媒体经营带来什么启示?亿元官司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有何冲击? 本书举例说法,回避高深枯燥的新闻学和法学理论,从媒体纠纷:新闻侵权、职业犯罪三个层面入手,涉及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受贿、敲诈、假新闻、商业信誉等多项法律实务,重新审视了媒体采访、编辑、把关、稿酬支付、纠纷处理、广告经营、职业道德、用人制度等操作与管理中的细节,并提出处理的技巧。 内容推荐 本书举例说法,回避高深枯燥的新闻学和法学理论,从媒体纠纷:新闻侵权、职业犯罪三个层面入手,涉及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受贿、敲诈、假新闻、商业信誉等多项法律实务,重新审视了媒体采访、编辑、把关、稿酬支付、纠纷处理、广告经营、职业道德、用人制度等操作与管理中的细节,并提出处理的技巧。 目录 卷首语 传媒法律风险,怎一个“赔”字了得 第一篇 职业犯罪:以负面报道为手段要挟——从山西“封口费”事件说起 第一章 公关失守,要敲诈勒索还是遭遇陷害 第二章 退钱不成,是违纪违规还是收受贿赂 第三章 公器私用,记者站怎成了名利场 篇后语 第二篇 假新闻:行走于法律与道德边缘——从“周老虎”被判缓刑说起 第一章 包子事件:“露馅”获刑开先河 第二章 院士事件,巨星提前陨落 第三章 “天才”事件,都是网络惹的祸 第四章 郎平事件,假新闻出现变体 第五章 《纽约时报》记者造假之丑闻 篇后语 第三篇 名誉权:以公正报道的名义起诉——从谢晋导演死因之争说起 第一章 转载案——“不予起诉”的“非典”侵权 第二章 线人案——“一厢情愿”的一元官司 第三章 调查案——“不翼而飞”的飞来横祸 第四章 链接案——不公开审理的隐私赔偿 第五章 核实案——“权威发布”的“辟谣”之争 第六章 通稿案——死无对证的“骑抢”报道 第七章 判决案——“荒唐”的“黄世仁”与“败诉”的“样板间” 第八章 爱心案——维权不慎官司缠身 第九章 泄密案——身价暴露居无宁日 篇后语 第四篇 著作权:以合法使用的要求索赔——从网络下载的亿元官司说起 第一章 广告案——移花接木 责任不同 第二章 外稿案——信源有错 媒体担责 第三章 连载案——君子之约 苍白无力 篇后语 第五篇 肖像权:以营利为焦点辩论——从两个范冰冰之争说起 第一章 广告案——女演员减肥 六被告登堂 第二章 失当案——从“飞人”跨栏到恶搞“小芳” 篇后语 第六篇 新闻纠纷:以职业的素养审视——从“谁”说起 第一章 患者“跳楼”谁最受伤 第二章 市场锁住谁家大门 第三章 线人反悔谁之“自愿” 第四章 拆迁报道谁在“目击” 第五章 保安抢险谁在骂人 第六章 合理想象谁敢评论 编后语 结语:我有个梦想 参考文献 试读章节 如今的媒体大多自觉放弃“无冕之王”的虚妄之求,逐步回归本位。即便如此,传媒仍难免遭遇纠纷缠身、屡屡被告的尴尬。其中责任,不知能否借用三七分之说法。即无理取闹、小题大做者占三分,媒体有过失者占七分。特别是当互联网以第四媒体的身份出现后,媒体侵权现象更加复杂化。同样,媒体面临的法律风险已经不能像过去那样单一——赔钱了事,刑法的利剑已经无情地向传媒职业犯罪砍来。如果仍然坚持用“赔”字来解释,那就是“赔钱、赔礼又赔了自由”。 而这些风险,我们并非不可以回避,很多时候只是因为我们不够职业、忽视法律、过于自信、心怀侥幸,于是便成为风险的受害者。本书旨在举案说法,让传媒人不再稀里糊涂地走上被告席,甚至锒铛入狱。特别是对那些初涉传媒的同仁或者是立志未来跻身传媒的在读同学们而言,本书或许能够更快更有效地帮助大家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翻阅近年来传媒单位的数百起纠纷和诉讼,惊讶于案件涉及面之广,几乎涵盖了新闻工作的各个领域。联想起那些曾经仗义执言、豪情满怀的同事因为一念之差身陷囹圄的不幸,顿觉新闻职业的法律风险之大超过了常人的想象。 特别是对于那些有意涉足新闻事业的新闻院校的学生们,还有那些刚刚人道的传媒人,大家首先看到的可能是一些名牌记者的风光,憧憬的是“无冕之王”的辉煌,当然还有“为民请命”、“铁肩担道义”等雄心壮志,甚至有人已经做好了当一个“梦里都要想着任务指标”的“传媒工人”等。但是,如果没有对传媒人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充分的思想认识和准备,那么,大家的理想之舟可能尚未扬帆业已触礁。本书中发生在刚参加工作的新闻同行身上的令人吃惊的案件便是一个教训。 事实上,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民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过去一些看似不会引起法律纠纷的新闻报道,甚至是那些被称为正面报道的内容今天也可能会因为某句话、某个词、某张图片、某个标题而被当事人或者读者诉诸公堂。所以传媒人应慎之又慎。 那么,传媒人经常会碰到的法律问题究竟有哪些呢?就媒介产品可能侵犯第三人权益而言,主要涉及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民事权。而就新闻从业人员因职务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而言,主要包括假新闻、敲诈勒索、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不法职务行为。前者,传媒人主观上通常并无侵权之意,但因客观作品的操作不当引发事实上的侵权。后者,则与传媒人的个人品质、法律意识、职业修养、职业道德,甚至与传媒单位的管理方法等有极大的关系,他们大多在主观上有获取不当得利的愿望。 当一个传媒人被起诉时,很可能传媒人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此时,传媒人的身份并不会对案件处理有太大的帮助。反而会导致更大压力。当然,因为采访通常是职业行为,所以所在的媒体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受影响最大的首当其冲是当事人。小而言之,影响的是自己一时的心情;大而言之,则可能影响到个人一生的发展。 当然,本书所指法律风险仅就传媒人职业行为或职业身份而言。如果作为一个自然人,则任何一种法律都可能与之有关,传媒人与其他公民并无两样。 顾学理先生在《新闻法学》一书中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闻诉讼分为四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1988年以上海为中心的普通公民诉新闻媒体及记者(时值《民法通则》颁布,公民终于得以依法维权);第二个阶段,1992年以北京为中心,文化名人开始介入文化市场,诉媒体侵权;第三个阶段,1993年起全国各地出现企业法人维权的现象,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确立、企业开始重视商业信誉的表现;第四个阶段,2000年,全国各地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开始重视政府形象,媒体舆论在监督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反监督。 徐迅在2002年发表的《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一名记者眼中的新闻法治与道德》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且提出第四次浪潮的特点是:原告身份多样化;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久长;诉讼地域全面开花,纠纷方式多样化等,其中最奇特的现象是法院及法官成为诉讼中一支特殊力量。 如果以此为基础,则当前可以视作是媒体诉讼的第五个高峰。第五个高峰的重要表现:一为网络媒体的介入及因广告等媒介经营活动引发的侵权事件频发;二为涉案标的屡破纪录,特别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标的突破亿元;三是案件种类更加复杂,除了名誉权外,还涉及肖像权、著作权等。甚至还会因新闻报道引发刑事案件。 名誉权纠纷是传媒人涉及最多的一类纠纷。近年来,新闻侵权纠纷中涉及名誉权的约80%。处理名誉权官司中首要的争议即是否构成侵权。对此,司法实践中有四个重要依据,即新闻事实是否真实、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新闻事实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等。与之相关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赔偿金额,金额与名誉受损害的程度密切相关。通常,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量化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程度很困难。因此,实际上,法院大多时候只是支持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或者弥补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对法人而言),对于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请求往往很难获得完全的支持。此亦法庭上争议最大的一项请求,对控辩双方智慧都是一种考验。 肖像权的举证争议相对最小。因为是否使用对方的肖像是显而易见的。此处最大的纷争乃是否构成侵权,而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又是侵权与否的焦点。当然,公民的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应可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权。比如报刊、电视台在时事新闻报道中以摄影、摄像等方式制作使用公民肖像等。所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成为核心的纷争。 著作权纠纷是近年来不断兴起的一个诉讼案由。传统媒体涉及引用、转载、连载等编采手段,网络还涉及搜索、链接、上传、下载、试听等新问题。特别是网络著作权成为一个重要话题。但网络作为媒体的一种,就其受到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而言与传统媒体并无本质的区别。 区别于民事诉讼,新形势下媒体从业人员因职业行为衍生的刑事犯罪影响更为恶劣,更需要媒体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近年来诱发媒体工作者犯罪的职业行为基本分为制造假新闻、以负面报道要挟勒索报道对象、收受贿赂、泄露国家机密等。2007年一起震惊中外的“纸包子事件”成为假新闻涉嫌犯罪引起公诉的典型案例。而此类新闻过去更多的是涉及民法内容,或者即使涉及刑事犯罪也多属自诉型官司,比如涉嫌诽谤罪等。此次以公诉形式对假新闻的制作者进行刑事制裁对新闻从业人员而言尤其值得检讨和反思。P1-3 序言 当代社会,传媒人和传媒机构越来越多地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自从有传媒以来,传媒系统与法制系统的密切互动对彼此产生了许多影响,法制对传媒机制、传媒人的行为等方面,都有过重要的‘‘建构”。比如现代报刊管理机制,经过百余年演变,到了近代因为报刊涉讼过多,报刊老板无暇应付,于是专设“发行人”以应付官司,由此形成了“发行人、总编辑、经理”的“三驾5车”的管理机制。如英国《泰晤士报》等率先实行了这种现代管理机制,预示着传媒开始重视法制问题。又如,媒体在法制(他律)的环境中,不断完善自律体系,对传媒人及组织的运作进行了种种自我规范,涉及新闻的采集、匿名信息源、国家安全、他人隐私等方面的规定。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建设是从清末维新变法运动开始的,它标志着中国新闻事业近代化的某种转型,也肇始了中国传媒的法制观念。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直到当代的近三十年,中国传媒的法制意识,才逐渐得到了重视。 随着转型中社会的复杂化以及传媒技术和形态的不断发展,传媒的法律纠纷日趋频繁。一些传媒工作者深感“处处有雷”,一不小心就引爆了官司、惹麻烦上身。21世纪以来,中国新闻传播教育研究领域和传媒界都开始重视新闻传播法的问题,出版了一些教材、专题著述,但是从实务和案例的角度加以剖析的为数极少;即便部分有案例,案例亦较陈旧,涉及的法律问题面窄(比如聚焦于“名誉权”),已经不能反映这几年复杂多变的现实。本人在新闻传播法的教学中,也只能零碎地抓取一些现实案例充实传播法种种问题的讲解,缺少可用易得的案例参考书。因此,本人读到《法制晚报》副社长陈春彦先生的这部书稿,尤为欣慰和感激。 这部著作从实务的视角出发,结合法学、传播法、新闻传播学的相关专业知识,对当前媒体从业人员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及时梳理了新闻犯罪(如“封口费”)、假新闻、著作权、肖像权、新闻纠纷、网络侵权、职业素养等方面的新案例、新问题,总结了相关的处理依据,拓展了以往著述的关注范围。书中所聚焦的这些问题,正是每--+新闻工作者正面临的现实问题。书中以2008年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诸如著名导演谢晋死因之争、符号性的“周老虎”事件、娱乐圈的范冰冰事件、传媒界的山西“封口费”事件、媒体技术革新中的网络下载亿元官司等为由头,分别从刑法、民法和纠纷处理等角度,阐述当前媒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涉及新闻采访、编辑、广告刊登、人事管理等多个领域,将新闻实务、编采技巧与法律知识融合在一起,具有很好的可读性、知识性和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书中引用的判例全部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作者还对敏感的人名、地名等进行了必要技术处理。书中对案例的分析基于专业逻辑性,从新闻作品本身存在的瑕疵、新闻背景、新闻纪律、法律法规等角度入手加以剖析,征引丰富、资料翔实、适用法律文件权威,有明确的出处,作者的观点中肯,很有借鉴意义。作者在写作中重视案例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涉案的报道全部引用原始报道,案例的介绍与分析则引用法院的判决书,个别无法获得判决书的案例,则在分析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的基础上作出结论。 全书的布局显示了作者较缜密的思路:将每个案例置于一个法律与新闻实务的坐标体系中,横轴为刑法、民法和纠纷处理等法律规范,纵轴则以新闻实务为分类标准。各篇都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叙述和分析结构:提取关键词,让读者一目了然;按作者得心应手的“新闻法”行文,包括核心提示、原文回放、诉讼请求、调查处理、法院判决、法眼回眸、编采贴士等方面,各篇后还有一个小结。这样的条分缕析,大大有益于读者的阅读,因此这部看似专业的专题书,读来饶有趣味,有很强的可读性。 作者陈春彦在新闻一线从事采编工作多年,近年又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新闻纠纷,他从实践中发现,大多数新入行的新闻从业者在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许多常识性错误,以至于引发纠纷,甚至涉入新闻官司。事实上,近年一些资深的传媒人新闻涉讼者也不在少数,一些陈旧的审判式新闻用语不经意间就带来了官司。一些新闻传播科班出身者,因缺少实践经验,也难免引来涉讼麻烦。因此,这部著作可以为新闻从业者在关键时刻指点迷津或带来启示。 这部著作对传媒机构和传媒官司的处理者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作者总结了以往发生的各类传媒官司,发现在处理新闻纠纷过程中同样有一些常识性的错误,甚至一些官司因为处理不当而升级,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更多麻烦和后果。 这部著作还反映了新闻官司的最新动态和趋向,并对新闻从业者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作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新闻官司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民事纠纷——比如,过去常见的名誉权纠纷——而扩展到了著作权、肖像权乃至刑事犯罪等广泛的领域。特别是网络的大量运用,使得新闻法律问题更加复杂化、多样化。但这些问题并非不可避免、无从面对,只要抓住问题的所在,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是完全可以有针对性地克服的。按照书中的寻根探源,可以看出一些原因是新闻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缺乏,另一些则是新闻操作手法不成熟和新闻写作技巧的不到位,而新闻从业者只要了解原因所在,在新闻业务中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是可以避免引发纠纷、诉讼甚至犯罪的。 在这篇代序的写作中,媒体正热报香港明星刘德华的一位“粉丝”诉《南方周末》案终审败诉,该“粉丝”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中国不仅引入了西方传媒诉讼中的“Public Figure”(公众人物)这样的概念,还进行了拓展,一个偶像追逐者也可以适用“公众人物”的法律,媒体的相关采访报道也有了一定的司法标准。在这个高度“媒介化”的社会,传媒系统在社会结构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影响已经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中,并成为我们每个人社会化的一项基本需要。这也意味着,传媒人及传媒机构涉入的那些法律问题,已经与我们大众息息相关。因此,这部著作对于传媒的消费者而言,也是颇有裨益的。 陈昌凤 2009年12月 书评(媒体评论) 我觉得,本书对当今媒体从业人员来说是“及时雨”,对更广大读者来说是了解媒体报道规范的捷径。它案例典型,文字简明,集知识性和操作性于一体,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李保东(新华网海外部主任) 懂新闻的人大多不精通法律,懂法律的人大多不熟悉新闻,既精通新闻又熟悉法律的人往往却不善于总结。作者是个善于总结的人,他的这本书用最新报道的案例来指导媒体法律业务实践,做了一项开创性的工作。 ——栗玉晨(《法制晚报》)副总编辑) 本书提到的每个案例,我都看过多遍,这跟我做媒体研究有关,但对于新闻传播法律风险及对策等问题的研究,作者先行一步。我觉得,本书是目前相关研究方面最具实践性的一本专业书,我相信,保护好了我们的记者,也就营造好了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 ——黄华(沃华传媒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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