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资PE投资者
(一)何谓外资PE
中国的PE是舶来品,以美元基金为主的外资PE一直引领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并在中国PE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外资PE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外资PE刚进人中国的时候,其资金全部来自海外,并且在境外设立,但其资金可以是外币,也可以是人民币,我们称此类PE为纯粹的外资PE。纯粹的外资PE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人民币资金(如果有的话)与其外币资金都来源于同一群体,PE管理人在管理时不会发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PE也想在中国经济的大盘中分享一份经济增长的蛋糕。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及大量优质项目吸引着外资PE进入中国市场,此时的外资PE,仅仅指设立地在境外,而其资金已经并非完全来自境外,此类PE我们称之为混杂的外资PE。近年来,纯粹的外资PE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混合型的外资PE,其资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两个不同的主体,所以PE管理人在投资时可能会遇到潜在的利益冲突。比如PE面对一个优质项目时,应该运用哪笔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应如何分配,这些成为影响PE内部投资者关系的关键因素。
金融危机以来,海外投资者的资本严重缩水,投资趋于保守,PE海外募资难度加大,据估计约有10.3%的PE倾向于将资金募集的重点转入中国。另外,近年来外资PE海外退出渠道收窄,而我国的退出环境有实质性的改善,使得大多数外资PE机构对设立人民币基金产生了浓厚兴趣。有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绝大多数(97.4%)PE机构表示有兴趣或将考虑设立人民币基金,只有2.6%的外资机构没有兴趣设立人民币基金。随着外资PE募集人民币基金政策的逐渐放开和确立,众多著名的外资PE已纷纷开始在中国境内募集人民币基金,比如黑石、第一东方和里昂证券。
(二)外资PE的投资者资质
目前,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要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可以按照中国法律,主要是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谓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上述规范文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该规定,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外资PE一般由以下3类投资者组成:
1.中方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不一定都有中方投资者,但是也允许中方投资者的参与。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上述规定并没有太多限制,只要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即可。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从事股权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中国自然人是不可以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进行股权投资的。
2.外方投资者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范围极为广泛,可以是国外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是其他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投资者。该规定亦未对外商投资方的资格提出太高要求,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为100万美元,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3.必备投资者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必须要有一个必备投资者,这个必备投资者可以是中方投资者,亦可以是外方投资者。法律对必备投资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要求外方必备投资者是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在申请前3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有5 000万美元已经用于创业投资等。法律通过对必备投资者提出较高要求,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管理经验缺乏等问题带来的风险。
信息链接
关于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这一概念容易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混淆。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采购、平衡外汇、人事管理、寻求贷款或提供担保等服务;设立研发中心,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在我国,典型的投资性公司如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它们不以股权投资为目的,而以实业投资或服务为核心业务,它并非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组织形式,故不在本书作详细论述。
(三)外资PE的投资者特点
1.广泛性
如前文所述,外资PE投资者分布的范围十分广泛,其既可能来自境内,也有可能来自境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在中国的外资PE可以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合资组成,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中国目前基本国情的。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处于发展初期,还没有成熟的私募股权市场,也没有具有足够经验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这样一个阶段,中国最好的选择就是学习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验,同时通过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活跃表现让更多的人来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人普遍属于风险规避型群体,中国人的储蓄水平在世界范围内排在前列,要想改变这种高储蓄的现实,就必须让国民认识到私募股权投资潜在的巨大投资价值。当然,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中国需要的是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但是按照中国目前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现状,我们很难看到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所以,中国还需要从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里学习经验,而学习的最好方式是亲身体验,这就是合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存在的合理性。
2.偏向性
外资PE的投资者一般都是机构投资者,且不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限定了中方投资者必须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单拿外国投资者来说,一般也都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少而又少。《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了必备投资者一定是机构投资者,但对除机构投资者之外的外国投资者没有明确限定。从理论上说,这部分投资者既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但是,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外国PE极少允许自然人作为投资者,除非该自然人有相当多的财富。故而,外资PE具有明显的对机构投资者的偏向性。
3.专业性
外资PE必须具备一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经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要求必备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经验,这一要求除了考虑到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尚不成熟的因素之外,还考虑到稳定中国投资市场的因素。众所周知,近几年大量热钱进入中国,增大了中国的通胀压力,政府必须在不影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热钱的进入。提高外国投资者的资质,既能控制流入境内资金的数量,还能对质量进行把控。 P30-33
丛书总序
序
第一章 私募Vs.公募:PE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与发展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要素剖析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三、私募股权基金与近似概念的甄别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
一、稳步推进——国际PE从初现到兴盛
二、迂回前进——中国PE从展露到繁荣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
一、中国PE的生态环境
二、中国PE的生存现状
第二章 机构Vs.个人:PE资金募集渠道与法律政策分析
第一节 谁在投资PE
一、PE市场上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
二、外资PE投资者
三、本土PE投资者
第二节 谁能投资PE
一、商业银行——一步之遥
二、政策性银行——政策宠儿
三、保险公司——渐成定局
四、社保基金——独享尊荣
五、证券公司——实验进行中
六、企业年金——尚待突破
七、信托公司——已无实质障碍
第三节 PE募集的法律环境
一、《公司法》——为公司制PE募集保留切入口
二、《证券法》——为公司制PE募集划定外延
三、《合伙企业法》——未涉及有限合伙制PE募集规范
四、《信托法》——为信托制PE募集制定具体规范
五、小结——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的特点
第三章 合伙Vs.公司:PE几种组建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第一节 设立一个怎样的主体
一、规范但缺乏效率的公司制PE
二、高效但缺乏制约的有限合伙制PE
三、灵活但并非实体的信托制PE
四、孰优孰劣
第二节 如何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一、公司制PE的设立实务
二、有限合伙制PE的设立实务
三、信托制PE的设立实务
第三节 外资如何在中国设立PE
一、外资设立境内PE的法律环境
二、外资适用怎样的组织模式
三、外资PE仍然束手束脚
第四节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战略选择
一、组织形式的总体考虑
二、投资领域战略选择
三、资金规模市场定位
第四章 结构vs.流程:PE管理与操作实务透析
第一节 立体解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
一、PE该如何管理
二、直管与委托——管理模式分析
三、攘外与安内——管理职责分析
四、结构和才能——管理团队组建
第二节 公司制PE的管理
一、扁平式公司制PE的管理
二、对内管理——三会制
三、对外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四、收益分配——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
五、其他管理问题
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
一、管理权限归属于普通合伙人
二、对内管理——合伙人会议
三、对外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四、收益分配——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五、其他管理问题
第四节 信托制PE的管理
一、以契约为基础的管理
二、关于委托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三、内部管理和外部投资——基金管理人
四、收益分配——以信托协议为基础
五、其他管理问题
第五章 质量Vs速度:PE投资项目选择中的调研与评估
第一节 初识——项目的前期调研
一、怎样的项目——项目信息研读
二、持续发展潜力——行业前景调研
三、纸老虎——企业现场调研
四、第一印象——项目的初步评价
第二节 借助中介机构(上)——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对企业进行多角度透析
二、PE投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企业的合法性诊断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渠道
四、PE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借助中介机构(下)——其他类型的尽职调查
一、财务尽职调查——企业的财务诊断
二、税务尽职调查——企业的纳税合法性诊断
第四节 项目的估值定价
一、为企业定价——估值
二、估值方法
三、估值结果运用
第五节 定论——项目的整体评估
一、私募股权基金更青睐何种企业
二、投资决策的作出
第六章 增资Vs.转股:PE投资模式选择以及法律实务操作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模式
一、增资扩股投资方式
二、股权转让投资方式
三、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工具
一、常用投资工具解读
二、投资工具的综合选择和应用
第七章 坚持Vs.妥协:PE投资交易中的投资条款与风险防范
第一节 私募投资交易文件
一、保密协议
二、条款清单
三、增资协议
第二节 投资条款的本土化(上)
一、优先权条款
二、特殊权利条款
第三节 投资条款的本土化(下)
一、特殊权利条款
二、特殊机制——对赌协议
第四节 PE投资交易的其他风险防范
一、风险无处不在
二、其他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八章 IPOVs.借壳:PE上市退出的选择与决策
第一节 PE上市退出多选题
一、是否上市退出
二、是否需要借壳
三、如何IPO
第二节 近水楼台——境内上市退出
一、渐行渐盛的境内上市退出市场
二、国内各板上市门槛概观
三、国内上市退出渠道对比
四、国内上市退出的制约因素
第三节 海外淘金——境外上市退出
一、缘何舍近求远
二、适合我国企业的境外市场
三、海外上市的政策监管
四、中国企业的海外红筹上市之路
五、后“10号文”时代的思考
第九章 并购Vs.清算:PE的其他退出方式与法律操作
第一节 PE的其他退出方式及法律操作
一、并购——最有效
二、回购——最稳妥
三、清算——最无奈
第二节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新平台
一、有声有色的新三板
二、各自为政的产权交易市场
三、政策夹缝中求生存的股权交易所
第十章 合作Vs.竞争:中国PE发展的源动力与外助力
第一节 中国PE 2009年大盘点
一、募资方面
二、投资方面
三、退出方面
第二节 合作与创新——PE发展的源动力
一、加强私募股权基金间的合作
二、强化PE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三、资金募集渠道和方法的创新
四、投资角色和方式的创新
第三节 政策与法律——PE发展的外助力
一、放开准入限制
二、丰富退出平台与渠道
三、科学化监管
四、完善立法
附录 私募各阶段涉及的法律法规汇总表
参考文献
纵观这些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的发展,无一不是与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政策密切相关。2003年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施行后,就有IDG、红杉资本等大型国际风投机构纷纷落地中国;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国内创投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由此带动了国内创投产业的繁荣;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获得了政策认可,由此陆续涌现出渤海产业、广东核电、山西能源、四川绵阳、中新高科等以人民币募集的产业投资基金;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得以施行,自此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采用有限合伙这一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大大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2008年券商、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多类金融资本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2009年创业板盛宴开席,成为私募资本的另一重要退出渠道,在首批28家创业企业中,就有20家背后有33家创投或私募机构的身影。
毋庸置疑,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从稚嫩到兴盛、从借鉴国外到本土主导,得益于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变革。然而与国外相比,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环境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尤其是业界千呼万唤却仍然犹抱琵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导致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缺少提纲挈领性的规范和统一的运作原则,也缺乏对股权投资市场理念的必要引导。可以肯定的是,我国要建立起与市场发展相匹配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解读显得尤为重要,我想这也是作者创作本书的本意所在。
总体而言,本书以法律问题的解读为核心目标,以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流程为基本思路,对私募股权投资从募集、运作、退出各个流程作一基本梳理,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深入解读,在分析现有法律环境的基础上,勾画出了应然的法律生态图,不仅对私募的实际操作有指导意义,对现有立法的改进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看来,这本书的阅读价值还集中体现在: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流程与相应的法律环境在本书中兼而有之。作者在讲述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的同时剖析相关法律环境,使得法律问题的讲述更为生动,而不至于停留在条文的解读和法律逻辑的推理上,这不仅使法律问题在私募运作的过程中凸显出来,还使得改进立法的必要性与改进方案的提出更加顺理成章。
其次,本书兼顾了对私募股权投资现状的论述与对未来的展望。作者并未停留在对问题的揭示层面上,而在结尾处对私募的发展前景,尤其是立法的改进给出前瞻性意见,可谓本书的一大亮点。
最后,本书的体例也具有其新颖性,各个章节均以一对矛盾概念引出,并在具体问题论述中穿插大量案例,使得对私募的解读更为轻松,也更易于读者阅读和理解。
从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情况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技能以及退出渠道都已不再成为其发展的桎梏,恰恰是相关政策的导向和法律制度的推进,才能在根本上影响私募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本书适逢此时面市,希望在对现有私募机构的合法运作起到指引的同时,也能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推进有所助益。
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编辑
2010年6月29日
本书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入手,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运作为重点,全面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操作实务,对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和指引。
本书是中国第一本全面从法律角度解读私募股权基金的图书,与系列书中的《中国PE的财税解读》等即将出版的书共同构成了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全方位专业解读,弥补了国内同类图书的空白,是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从业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一本难得的专业实务书。
PE(私募股权投资)在西方被誉为“撬动经济杠杆的投资工具”。
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对资本的渴求与日俱增,PE因此而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中国PE在资金募集、运作管理、退出渠道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但其发展与推进还需要相关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出此书以期填补私募法律领域的空白。
此书从法律、财务、投资等与PE密切关联的专业视角,结合会计、税收、外汇等相关政策,并与PE设立、运作、退出等法律程序相联系,进行全方位基础解读。从法律角度阐述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募集渠道、组建方式、组织架构、运作管理、风险防范、投资模式以及退出渠道选择,最后对中国私募股权的前景作了展望,并提出了促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发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