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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实务/新企业会计准则推广丛书
分类 经济金融-经济-贸易
作者 索晓辉
出版社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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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严格依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财会法规编写,力求体现“精准、权威、实用、易读”的特点,是帮助企业会计人员学习新准则、实施新准则的实务指导型读物。

本书适用于从事批发、零售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包括贸易公司、百货商场、超级市场、专卖店等各类商业企业。

内容推荐

业精于专,方为可贵,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是现代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

本书严格依据财政部2006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有关的财会、税法法规等,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商业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理论和方法。

在本书中,除详细介绍了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一般性经济业务的核算,更结合商业企业的行业特点,重点介绍了商业企业的存货管理、零售、批发业务等的会计核算。

本书语言简洁明快,内容精准权威、案例翔实、图表丰富,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一本帮助商业企业会计人员学习新准则、运用新准则的会计实务指导手册。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 会计理论基础

 第一节 商业企业会计概述3

 第二节 会计基本假设9

 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12

 第四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16

 第五节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法规体系23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一节 库存现金31

 第二节 银行存款35

 第三节 其他货币资金38

 第四节 银行结算41

 第五节 外币交易45

第三章 应收款项

 第一节 应收票据57

 第二节 应收账款61

 第三节 预付账款64

 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65

 第五节 应收款项减值68

第四章 商业企业批发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商品流通的会计核算概述75

 第二节 批发企业购进商品的会计核算81

 第三节 批发企业商品销售的会计核算95

 第四节 批发企业商品储存的会计核算113

 第五节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118

 第六节 批发企业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和结转124

第五章 商业企业零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零售企业商品流通业务概述133

 第二节 零售企业商品购进的会计核算135

 第三节 零售企业商品销售的会计核算141

 第四节 零售企业商品储存的会计核算152

第六章 饮食服务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饮食业务概述161

 第二节 饮食制品原材料的核算162

 第三节 饮食制品成本的核算166

 第四节 饮食制品销售的核算170

第七章 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

 第一节 委托加工物资177

 第二节 低值易耗品179

 第三节 包装物181

 第四节 存货清查185

第八章 固定资产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概念与确认191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193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折旧207

 第四节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213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221

 第六节 固定资产清查223

 第七节  固定资产减值224

第九章 金融资产

 第一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227

 第二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231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235

第十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与确认243

 第二节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244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245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248

 第五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253

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无形资产概述259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263

 第三节 其他资产项目270

第十二章 流动负债

 第一节 负债的概念与分类275

 第二节 短期借款的会计核算277

 第三节 应付票据278

 第四节 应付账款的会计核算280

 第五节 应付职工薪酬281

 第六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288

第十三章 非流动负债

 第一节 长期借款297

 第二节 长期债券的会计核算302

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

 第一节 或有事项的特征313

 第二节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316

 第三节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运用320

第十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的性质及内容329

 第二节 实收资本330

 第三节 资本公积335

第十六章 商业企业的期间费用与利润

 第一节 期间费用的核算341

 第二节 利润的核算343

第十七章 所得税

 第一节 所得税会计概述353

 第二节 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355

 第三节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359

第十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报表概述369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374

 第三节 利润表382

 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386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391

 第六节 一般企业报表附注394

参考书目412

试读章节

第四节 银行结算

银行支付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企业问或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分现金结算和支付结算两种。企业除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外,大部分货币收付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国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8种;另外还有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下面主要说明企业单位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可用于从银行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支取现金,又可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有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是同城结算中应用很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各种款项结算都可采用这种方式。企业应按规定使用支票结算方式,明确支票的有关规定,如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天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应是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单位和个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按规定出具并填写支票;用于转账的支票在有效期限内可在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等。

会计核算上,对于付款的支票,企业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收款的支票,应填写“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正确及时地反映银行存款的增减情况。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票据,分不定额银行本票和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保证兑付,信誉度高。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单位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期限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采用这种结算方式。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期限的银行不受理。在有效期限内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会计核算上,收款企业收到银行本票时,应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银行转账收款,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付款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或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这种结算方式,但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只适用于申请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单位不得使用。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按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代理付款人也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

会计核算上,付款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受理、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企业取得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后,应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款企业收到付款单位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经审查无误后,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收款企业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根据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也应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其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应在汇票到期日通过开户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一定期限内见票当日支付票款。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际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天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企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根据规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托收承付结算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的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可降到1000元。

会计核算上,收款企业按经济合同发货后,按规定签发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货单、运单、合同副本一并提交银行办理托收,在银行审查无误并予以受理后,应作企业销货实现的账务处理。付款单位接到银行转来的结算凭证及附件后,经审查无误,根据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承付货款方式,即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办理货款的承付;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若承认付款,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又未拒付的款项,银行视为默认承付,付款单位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若付款单位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方可拒付,经开户银行审查理由不符合拒付规定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并要实行强制扣款。收款企业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P41-44

序言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开始施行,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开始积极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是我国会计领域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建立起了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体系,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过程中,众多的企业都将面临着如何结合本企业的业务特点,准确地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的问题,本套丛书就是为从事相关行业会计工作的人员提供的一整套实务操作指南。本套丛书严格依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各个行业会计核算的特点,非常系统地介绍了在工业、商业、服务、物流、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等国民经济的六大行业中,如何准确地应用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本行业的会计核算。

本套丛书共包括6个分册,每个分册的适用范围如下:《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适用于从事加工、制造、修理修配业务活动的企业。

《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适用于从事批发、零售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包括贸易公司、百货商场、超级市场、专卖店等各类商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会计》适用于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度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美容、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

《物流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仓储、配送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包括汽车运输公司、轮船公司、航空运输公司,仓库、配送公司等物流或为物流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适用于从事工民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室内装修等业务的企业,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装修公司等施工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适用于从事商品土地开放、商品房屋开发的企业。

我们组织编写这套“新企业会计准则推广丛书”,旨在为从事会计工作的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学习新准则,运用新准则提供具体指导,以提高会计从业者的业务素质、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会计准则的应用质量。

在本套丛书编写过程中,尽管我们力争做到体系完整、结构严谨、以求准确表达新准则的思想内容和操作方法,但限于我们的水平有限,时间仓促,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恳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正,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分册共分为十六章,其中第一、二、三章由黄忠英编写,第四、五、六、七章由邢铭强编写,第八、十、十一、十二章由王晓军编写,第九、十三、十四、十五章由索晓辉编写,第十六、十七、十八章由阎蕾编写,最后由邢铭强对全书进行了定稿。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领导和编辑们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深表谢意。

国瑞会计研究中心

2008年4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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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8: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