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杜德利案
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澳大利亚游船木犀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芜菁罐头。四人中,杜德利是船长,斯蒂芬是助手,布鲁克斯是一个能干的船员,帕克是见习船员。帕克只有十七岁,很快就成为四个人中状况最差、最虚弱的人。四个船员以一个芜菁罐头维持了两天,在随后的两天只能靠雨水度日,直到他们抓住一只海龟。那天他们吃了第二个罐头,也许想着他们还可以再抓一只海龟。
一周后,他们吃光了海龟身上所有能吃的东西,但仍然看不到获救的希望,也没能找到其他食物。船员们的嘴唇和舌头因为脱水而发黑,腿脚肿胀,浑身布满溃烂的伤口,并且开始喝自己的尿。帕克喝了海水,这在水手看来无异于饮鸩止渴。
在第十九天,杜德利提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谁该被杀掉作为其他人的食物。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在犹豫,计划暂时被搁在一边。后来,杜德利自信地对斯蒂芬说,无论如何帕克会先死,因为他身体状况已经很差而且没有家人。那还等什么呢?斯蒂芬被说服了。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三个人靠帕克的尸体度日。一艘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在从智利的蓬图阿雷纳斯去德国汉堡途中把他们救起时,他们已经连续四天以尸体为食并吃掉了大半。在返航途中,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谋杀罪被逮捕收监。
英国的内政大臣哈考特爵士咨询了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王室官员之后,批准起诉三名船员谋杀,但是法尔茅各斯的公众全部支持被告。因为担心出现宣告无罪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这意味着陪审团只是认定事实,不用对该事实是否构成谋杀罪做最后的裁决(这一安排使法庭即使在陪审团同情被告的情况下也可能判被告有罪)。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谋杀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提出赦免建议的正是支持起诉的哈考特爵士。
若想更详细地了解上述案例,请参阅辛普森(A.W.Brian Simpson)在《同类相食与普通法》(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一书中引人入胜而又细致入微的描述。而对该故事更加简练,也更戏剧化的复述则可以查阅卡兹(Leo Katz)关于刑法的一本很好的著作——《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司法意见的摘要经常可以从英美法学院使用的案例书中找到。
真实案例基础上的虚构案
人们可以轻易看出富勒从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陷入绝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夹杂着复杂政治因素的追诉、紧急避难的抗辩、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甚至在细节上,比如杜德利、斯蒂芬案中陪审团的特殊判决,都在富勒的案例中再次出现。然而,这些可资借鉴的因素,最多只是减轻了富勒的创造成分,他把事故从大海中移到纽卡斯国的山洞里,这既使管辖权问题尖锐化,又使非常重要的无线电通讯这一因素成为可能。他增加了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医生、工程专家的意见。这让洞穴探险者通过可信赖的资讯确切知道获救之前将会饿死,而不仅仅是惊恐地猜测。他增加探险者富有先见之明的安排,即要求洞穴探险组织在他们未能于特定时间返回时予以救援。他增加了威特莫尔意见的复杂反复:一开始同意加入死亡协定,接着撤回允诺,后来又认可其他人代他投掷骰子的公平性。他增加了纽卡斯国内战与社会契约的历史,谋杀罪的法定死刑,创造了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许多细节,包括每个法官针对其地位和意义做出不同判断的少量司法判例。
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如果认为富勒调整了事实以致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的理由旗鼓相当,那就过于简单化地理解他的独具匠心了。果真如此,那么尽职的法官将无法做出判断,或只能通过向另一方意见做出重大让步,才能做出自己极不确定的裁决。相反,富勒通过精巧地裁剪事实,既给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无罪,又给另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有罪。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并且不平衡之处应该依他们的方式来解读。如果最终判决有罪和判决无罪的票数一样多,那主要是由于高级法院中的法哲学平衡而不是事实平衡所导致的。优秀的法官们具有不同的哲学思想。富勒巧妙地裁剪事实以便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关注。
如果几个不同观点在论证上同样有力,并且都忠实于法律,这个案子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是平衡的。但是如果认为不同的法哲学表现出相当的论证力,仅仅是因为富勒把它们融入了案例或者是它们能提供论证,或它们确实来源于重要的道德、法律、政治哲学传统,那就枉费了富勒的精明和一番辛苦。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提出的问题。
富勒的案例事实是以特别的方式达到平衡的,它给不同倾向的法官很好的理由从不同方向认定事实,然而该案例并没有特别到无法教给我们有关真实案例的知识。相反,大部分引起公众争议的案例都同样棘手。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新近案例中提出的禁止鸡奸、燃烧国旗或帮助自杀的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公众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好像事实是平衡的;但各自主张的观点都充分有力,似乎又表明事实并不平衡。当然,实际上,存在于法律原则和美国公众观点之中的平衡,多于存在于事实本身之中的平衡。这正是富勒通过巧妙地构造事实和睿智地解读司法判例,在他的案例中所传达的复杂而微妙的平衡。这也是他的案例能教会我们真正处理疑难案件的原因之一。P8-13
一生必读的著作
陈文敏
法律、道德、公义、人情,这些问题数千年来一直困扰古今哲人,富勒教授(Lon L.Fuller)这篇经典著作,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萨伯(Peter Suber)在这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深入浅出,以简朴的文字带出盘桓今古的哲理难题,这是任何对法学研究有兴趣的人士一生必读的著作。
(作者系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