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侵权严格责任问题作为本书的研究主题,最初缘于前几年发生在我国河南信阳的输血、献血而引起的艾滋病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受害人根据我国现有的侵权法律规定,因无法举证医院和供血单位存在过错而得不到任何赔偿。循此线索,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因核能、人体组织、器官、药品、电能、燃气、热能、水以及基因工程制品、电站排水、高楼拆迁、化学药品等造成损害的情形,受害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基本上也得不到任何赔偿。法院有时为维护个案正义而采取迂回曲折的方式来进行审理,但从判决结果来看,所谓的公平分担根本无法实现对无辜的受害人权益的公平救济。我国现有的严格责任制度显然存在严重不足:《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关于严格责任的一般规定其实只是一个说明条款,根据此条款不能产生独立的请求权;严格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具有相当的封闭性。基于此,一种呼吁“强化现代严格责任地位”的写作动机油然而生。在前人辛勤探索的基础上,本书试图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严格责任法制发展为依托,从多角度对严格责任地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通过富有尝试性的理论探索来充实学科的理论基础,为我国侵权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