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海里以内是特权——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这种规定过于简单,对于一些情况并没有考虑进去,大陆架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应当以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为划界标准,但是这种延伸发生了与其他国家的领海相重叠的情况,公约并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
对大陆架的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既然是主权,那么这一权利必然是专属的,任何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同时,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并不需要专门进行明文公告即已拥有。这种默示的权利,是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虽然是这样,但沿海国以大陆架的专属权不同于主权,它只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设立的。所以我们说,大陆架是基于沿海国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但这种延伸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受到了350海里的限制。关于大陆架的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过,在此不再赘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有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又有大陆架的规定,这就会出现大陆架宽度大于专属经济区的宽度问题。对于这种矛盾,常常会引起隔海相对两个国家之间对海洋权益分割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国和日本之间对东海钓鱼岛的争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该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中国这一法律的制定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是相一致的,即:“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相比之下,中国法律对大陆架的规定还是非常保守的。
中国对于大陆架的法律主张和国际法的规定,日本并不以为然,其争论的焦点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在中国方面,如果从浙江省宁波地区的海岸线开始,按200海里,即370公里来划分东海专属经济区,则会与日本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相重叠;如果按大陆架来划定,即以冲绳海槽来划定,则与日本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更加重叠。在日本方面,则要求在中国一方的大陆架上,以中间线为标准,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这样的话,就将占据中国大陆架区域的一半。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但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只有388海里。对此,日本提出主张,要求以两国领海基线的中间线来划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日中中间线”。日本的这一主张没有依据,对此中国不予承认。中国认为,以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来划定两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即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中国虽然有理在手,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了维护中日两国的关系,主张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争端,强调以“主权归我,合作开发”方针来化解矛盾。
除了中日之间有关专属经济区划界之争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之间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到2009~:5月12日时止,世界上共有69个国家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此类争端问题,要求解决。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秘书处有关负责人多阿罗斯说:“去年6月的委员会第18次缔约国会议上,孟加拉国、乌拉圭、阿曼等国提出存在划界技术难度,需要延迟提交划界案,这些情况委员会都表示支持,允许他们先提交初步信息。”拉詹说:“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估计,拥有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国家是65个,这并非一个正式数字。我做了一个大致计算,单独或共同提出划界案或初步信息的国家一共有69个。也就是说几乎可以提出划界案的国家都已经提出。”
对于解决这一争端的态度,拉詹表示:“大陆架以外的海域是公海。各国对各自大陆架的资源拥有所有权,但这并不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它仅仅以各沿海国的资源勘探和开发为目的。该委员会也不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它不是一个司法机构,不像法庭和仲裁机构,它的工作仅仅是对各国提交的科学细节进行审议。主权争议问题需要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同时拉詹还透露,在各国提交的划界案和初步信息中存在着重叠现象,其中包括俄罗斯提出的北极大陆架主张,此外还有英国和阿根廷都各自对马尔维纳斯群岛。大陆架提出不同的主张。
对于这类诸多的纠纷,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副主席哈拉德·布莱克说,出现这种问题,将导致世界地图的大修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对200~350海里外大陆架的争夺战已经公开化。
大陆架并不导致一国领土主权的延伸,它是专属经济区的一种存在形式,其实质就是专属经济区。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拥有三项专属利益权: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
(3)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除此之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对此,专属经济区的各国在立法时,都会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对于针对专属经济区所发生的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在实践上,世界也确有一些国家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以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但这不包括大陆架问题。同时,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地球上的海洋是人类所共有的,而专属经济区的建立,在事实上形成了对部分海洋资源的垄断。对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可以通过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开发的形式,对某一个专属经济区的剩余资源进行分享。公约的这一精神,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在他们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中,就包括了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发放捕鱼执照等内容,在进行国际合作过程中,与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以此来达到海洋资源共享之目的。
总之,专属经济区是一个国家海洋经济的重要并且是主要的组成部分,解决由于专属经济区划分所引起的国际性争端,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有待世界有关各国共同努力,尽快出台明确的国际法,以止息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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