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青少年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青少年家长更是心急如焚,生怕自己的孩子一不小心走上一条不归路。不过,能不能抵制和杜绝各种不规范行为,靠老师、家长的劝说和监督是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青少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远离各种不良环境,坚持不去沾染一些不良恶习。
为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改变青少年不良行为,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汤晨龙编撰了这本《管理好欲望(远离不良诱惑与犯罪)》。本书讲述了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动机,分析了吸烟、网瘾、校园暴力、毒品、偷窃等不同的欲望和诱惑对青少年身心造成的种种危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振兴民族的未来一代,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在今天这个社会,青少年能否拒绝各种不规范行为和不文明的现象,是他们能否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的关键。为此,面对社会上的诱惑,青少年自己就要学会管理好自己欲望,远离不良行为。汤晨龙编著的这本《管理好欲望(远离不良诱惑与犯罪)》为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们,打开了一扇窗,让他们重新看到光明,重新看到希望,同时也为那些即将陷入陷阱的青少年们敲响警钟。
案例一:未成年犯在什么地方服刑
15岁的辰辰因犯抢劫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辰辰被带上囚车,由看守所转到服刑场所。辰辰知道是要被送到监狱去了,虽然早知道会有这一天,但一想到阴森可怕的监狱,辰辰心里还是很害怕。到达目的地了,辰辰抬头一看门口的大木牌,上面写着“某市少年管教所”几个大字,原来不是监狱,辰辰心里有点踏实了。办完交接手续后,辰辰被带到了宿舍,里面和学校的宿舍有点相似,已经住了七八个和他差不多大的孩子。从此辰辰开始了服刑改造的生活。
在这个管教所里,关押的都是一些十几岁的未成年的孩子,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生活制度。辰辰初中还未读完,管教人员把他安排到一个学习班上,每天都要上一堂初中的学习课程。在课堂上,辰辰仿佛又回到了学生时代。辰辰的劳动内容是修理电器,刚开始是跟着老师当学徒,活不算太累。再就是辰辰每天都要上思想教育课,有时候是管教人员给辰辰他们讲,有时候是管教人员让孩子们自己讲,有的孩子在讲到自己是怎么走上犯罪道路的时候常常是泪流满面,辰辰听了心里触动也很大。一个月过去了,辰辰拿起笔开始给爸爸妈妈写信,他写道:“爸爸、妈妈:你们好。我在这里生活得很好,你们放心吧……
律师说法:
大家对少年犯这个名词比较熟悉,但对少年管教所可能还比较陌生。少年管教所和监狱一样,也是我国执行刑罚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少年管教所就是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场所。所以,本例中的辰辰不是在监狱,而是在少年管教所进行改造。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改造,有利于管教人员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措施进行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本例中的辰辰因为是初中学生,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所以管教人员安排他接着学习初中文化课程。对未成年犯进行相应的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劳动技能教育,可以使未成年犯转化思想,净化灵魂;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可以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使他们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为他们刑满释放后就业和谋生打下基础。相信经过这样教育、改造的未成年犯绝大多数将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案例二:可以拘留或逮捕他吗
2013年的某天,16岁的小文和哥哥小雨(23岁)一同抢劫楼下的食杂店。此案后来找到目击证人,将小文和小雨捉拿归案。小文被抓获后不但不好好承认罪行,在被讯问时还借着肚子痛需要上厕所的借口,趁法警不注意偷偷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再次捉拿归案。为此,公安机关决定对他予以拘留。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拘留、逮捕?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适用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公安机关对小文采取的拘留的做法是正确的。
虽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向采取较为宽容、柔性的处理办法,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但是对于经多次劝导、教育后仍然继续从事危险犯罪活动、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到第19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人,可以对其予以拘留。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或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人被告,必要时,可以逮捕。对未成年人拘留、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所在学校、单位,告知被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地址。
本案中,小文在被讯问时不好好认罪,还借机逃跑,符合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合法的。对于符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到第19条之规定的未成年人,可以予以拘留、逮捕。P16-18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振兴民族的未来一代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青少年是一个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渡期,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时期,同时也是一个充满变化的时期。因此,青少年能否拒绝各种不规范行为和不文明的现象,是他们能否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的关键。
当今,大部分青少年学生都有这样的一个想法:认为自己已经长大了,可以去尝试做一些成年人做的事。可不知,往往就是这不起眼的想法,却成为引导他们最终走向犯罪的导火索,很多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就是从“吸一支烟、赌一次博”开始的。因为大多数青少年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法制观念非常淡薄,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误导,结果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是“物是人非”。因此,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思想有所松懈,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向不良行为和不良诱惑说“不”。
近些年来,青少年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青少年家长更是心急如焚,生怕自己的孩子一不小心走上一条不归路。不过,能不能抵制和杜绝各种不规范行为,靠老师、家长的劝说和监督是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青少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远离各种不良环境,坚持不去沾染一些不良恶习。
为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改变青少年不良行为,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编撰了本书。本书讲述了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动机,分析了吸烟、网瘾、校园暴力、毒品、偷窃等不同的欲望和诱惑对青少年身心造成的种种危害。本书编写的主旨是防止青少年走上邪路,有力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形成一道道坚固的防线。
本书为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们打开了一扇窗,让他们重新看到光明,重新看到希望,同时也为那些即将陷入陷阱的青少年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