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可能,自杀倾向取决于个体本身,而不是不正常精神状态。自杀可能纯粹源于心理原因,而没有波及神经系统。人会不会由于某种心理状态选择自杀,而不是由偏执狂、某种精神错乱或者神经衰弱造成?还有一种可能,正如多部关于自杀的著作中所说,每个种族都有自身自杀的特点。因为种族通常由身体和心理因素的差异划分的。如果说自杀因种族而异,那么自杀和身体因素就有密切联系。
这种联系真的存在吗?
一
首先,什么是种族?不仅外行,就连人类学家本身也在很多层面用“种族”这个词,因此定义显得尤为重要。在解读种族的不同版本中,可以看出两层基本思想:相似的观念和血缘的观念。在众多学派的不同观点中,占主导地位的有一两个。
目前,人们理解种族为具有相同特点的个体集合。而这些特点来源于同一祖先。无论何时,在同一因素的影响下,同一有性世代中一个或几个人表现出来的特征,让他们和其他人不同。这些不同之处并没有在下一世代消失,反而通过遗传增强了,于是种族出现。顺着这层意思,德·卡特勒法热(M. de Quatrefages)如此定义种族:“种族是同一人种个体集合,通过有性世代的方式,传递原始变化特点。”由此可知,种族和人种有差别,同一人种内,产生不同种族的原始夫妇,本身来源于一对夫妇。这种定义的局限性显而易见,且由产生种族的血缘关系定义。
不幸的是,如果接受这个定义,种族的存在与地域只能在历史学和民族志领域建立研究价值,这样一来,研究结果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样研究起源问题,只能研究不确定的可能性。此外,不确定是否有符合这种定义的种族存在;由于人类迁徙,各个人种都来源于不同祖先。没有定义给出,很难去寻找不同种族自杀的关系。因为没有人能说得清楚种族的来龙去脉。再加上,德·卡特勒法热先生的定义错误预判了目前科学上尚未解决的问题。他的定义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上,种族特点通过进化方式形成,通过固定在个体器官上遗传下去。这种假设受人类学“多元发生说”学派挑战。这个学派认为,并不像《圣经》中所说,人类从一对夫妇发源,而是同时或相继出现在全球不同角落。由于这些原始的祖先相互独立形成于不同的环境中,最初形成阶段就不同,因此随之发展出不同种族。因此,主要种族并不是由后天不断获得的不同之处形成,而是在一开始就具有不同特征。
由于这个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将血缘和亲属观念引入种族概念有失合理。最好依据直接属性定义种族,避开起源整体问题,仅用两种属性来定义种族。首先,种族是一群彼此相似的个体。可是有共同信仰和共同职业的人也是如此,因此种族的相似性是可以遗传的。无论种族如何起源,都遵循可通过遗传传递这一特性。由此,普利夏尔写道:“无论这些特点起源何处,种族是具有或多或少特点的个体集合,这些特点能通过遗传传递。”布洛卡有过类似的定义:“种族体现了人类的多样性,表明不同个体间或多或少直接亲属关系,非决断地也非消极地决定了不同个体间的亲属联系问题。”
如此,种族的定义便得以解决,但种族的运用非常广泛,因而变得有些模糊。种族不再仅代表人种里最主要的分支,而是天然的或者相对不变的每一种人性划分。事实上,从这个观点来看,每个国家的成员,长达世纪之久的互相交融关系,体现出部分遗传性相似,变构成种族。因此,人们常说拉丁种族和盎格鲁—萨克森种族等。这有从这个方面定义,种族才是历史发展中真实而鲜活的因素。在民族交融和历史融合方面,最初和最基本种族最终相互交合并几乎失去了原始的所有个性。如果这些种族还没有消失,至少在相互间部分融合中,只能看到种族模糊和分散的特征,这些特征已不具有独特之处。如果人种仅仅由根据身高和颅腔结构数据划分,数据准确性不够,在研究这一现象社会影响的时候,持续意义和确定性不足。种族,人种中的一个小类别,由于更多是人类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大自然的产物,其定义范围越狭窄和越专业,在历史上越能扮演其应该扮演的重要角色。但离客观定义还差得很远。比如,我们拉丁种族和盎格鲁—萨克森种族的差别知道得很少。每个人都根据自己所知谈论这些差别,但鲜有科学依据。
这也提醒社会学家,在研究种族对社会现象影响的时候,必须非常仔细。要解决关于不同种族的类似问题,必须弄清楚不同种族之间的差别。也许人们必须小心对待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在人类学上,种族一词根本无法和任何确切的事物对应。从一个方面,可以确切地说,原始的种族只具备古生物学旨趣。另一个方面,如今种族的定义更加狭窄,是用文明而不是由血统联系着的民族或民族社会。如此构想,种族和国籍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P56-59
迪尔凯姆的经典著作对于作为社会学中的一个特别观点的结构功能主义的产生作出了最大的贡献。
——M.波洛玛
近年来,社会学变得流行起来。10年前,这门学科还鲜为人知、缺乏认可,而如今被人们广泛运用。新兴学科的数目不断增加,公众为之喜爱有加,充满期待。然而,我们应该承认,时下流行的理论,不足以配得上其刊物发行数量及其所引发的公众兴趣。解决问题的过程即是科学发展的过程。发现未知的法则是一种进步;增加新的案例,优化提出问题的方法,即使没有拿出最终的解决方案,也是一种进步。社会学正处在学科体系构建以及哲学思路综合的阶段,希望涉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而不仅仅把研究视野局限在某一个方面。在各个主题下,提供从社会学视角方向的解读,确实极易满足公众好奇心,但是不能做到完全客观。只做简单研究和轻信直觉,不足以发现复杂现实的统领法则,也难以证实宏大而唐突的概况性结论。以往的研究仅仅做到了偶尔说明支持假设的案例,可说明并不等于证明。此外,研究多个事件,却无一完全深入。仅能找到零星随性搜集的材料,让人不得不对其研究结果产生怀疑。纯社会学作品,对仅探讨某一特定方面问题的人来说没有用处。因为大部分著作并非归属于某一特定方向的研究领域,并且欠缺权威性的论证。
当然,对社会学的未来充满信心的人,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否则,社会学将退化到缺乏认可的状态,这是崇尚理性的人不愿看到的。如果现实朝着上述方向发展,哪怕只是短暂的时间,都会让人类承受痛苦并且退步。当然也不必沉溺在以前不完善的结论中,灰心丧气。所以要加倍努力,不向暂时的失败屈服。人们不必对新兴科学过分苛责,其尚在探索和试错的阶段,如果注意到上述问题,就可以避免失败。那么,社会学应该宣扬其研究目标,改变其往常类似新形式哲理文学的弊病,发掘自身内涵,满足公众期望。社会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社会事实形而上学的反映,必须严格明确研究事实存在的条件,遵循已有的定义,在确定的条件下进行研究。社会学的研究,离不开历史学、民族学和统计学的辅助。可是,这些学科的研究结论可能不能真正触及研究对象。由于研究对象复杂多变,即使研究者对研究对象仔细定义,也可能漏掉多个其他未知领域的知识。但只要研究者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即使事实性材料并不完整,或者研究方法过于狭隘,也都会为今后的继续研究积累正确经验。作者不能依据自身人格特点来定义某些客观概念。只有概念在不带个人偏好的情况下,才能被更多人采纳和运用。概念具有可传递性,带来了科学研究发展的条件——科学研究的可传递性。
根据这种精神,本书以自杀为主题展开研究构想。在我们的教学生涯中,涉及过很多主题,之所以选择“自杀”来深入研究,是因为很少有研究主题像自杀这样能被精确定义的。尽管划定研究范围需要下一番功夫,但“自杀”是很合适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社会学研究自杀,比任何辩证争论都更能显示其学科魅力。在研究过程中,社会学的学科力量得以彰显。当然,很可能我们犯了不止一处错误,或者在归纳过程中,夸大了所观察到的现象的作用。但至少我们努力用尽可能多的论证检验每一个命题。最重要的是,我们努力做到在每一个案例中,区分推论解释与案例。因此,读者可以毫无困惑地批判论证过程中所做的解释是否有根据。
而且,即使在特定的研究领域里,人们也可以拥有广阔的视野和概括的能力。相反,如果没有出错,我们建立的许多关于婚姻、丧偶、家庭生活、宗教社会的命题,比普通伦理家的理论更有意义。当前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调现象,我们的研究对其成因以及缓解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种普遍现象绝不可能凭借大致解释就草草收场。其有可能是特定原因所致,只有通过仔细研究才能发现这些原因,并通过确凿的证据加以表达。这样理解自杀是准确的,正如当下我们看到的许多自杀现象,自杀是我们压抑的集体情感的表达方式。了解自杀能帮助我们了解欧洲的一些社会现象。
最后,本书以特定形式具体阐述了一些被其他学者提出、被我们十分详细检验的主要的方法论问题。其中一个问题非常重要,有必要在此先提醒读者。所述方法体系本身,曾经形式复杂多变,但是这并不重要。无非是对个人本质大体特点的某一方面发表肤浅偶发性的看法,没有特别研究价值。我们采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建立在将社会事实当作具体物体来看待、当作个体的外部环境来看待的基本准则上。我们没有更多要争论的准则,没有其他更具有基础意义的准则。社会学的建立,必须拥有完全属于学科本身的研究对象。必须研究不属于其他科学分支的客观现实。但是如果个体意识外部不再存在客观现实,个体意识将缺乏可被观察的物质基础。那么,没有别的选择,唯一能被观察的主体是个体的心理状态。可是,这是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从心理学视角看待婚姻、家庭和宗教等的本质问题,可能包含以下能满足人需要的机制:父母对儿女的爱,儿女对父母的爱,性欲和所谓宗教本能。所述机制本身的形式复杂多变,这并不重要。无非是对个人本质大体特点的某一方面,发表肤浅偶发性的看法,没有特别研究价值。当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类如何显露自己情绪,这个问题偶尔会激发人们的兴趣。但所有情绪的外显并不是完整的,无须过分重视。我们确实不必着眼于情绪的某些方面,而应更多关注情绪产生的最初根源,即情绪不完全反射的根源。有种观点是,在个体心理结构下开展社会学研究。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为这门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质上却剥夺了社会学唯一合适的研究主体。如果只有个体,社会不再存在。没有社会,何谈社会学?此外,这种观点丝毫不是社会学保持抽象普遍性研究宗旨的理由。如果人们只认为社会生活形式是虚假存在的,那其以何种形式定义怎会重要呢?
本书的字里行问,很容易让人有这样一种印象:个体更多由道德的现实性,即所谓集体现实决定,而不是个体本身决定,每个民族都有一定比例的人自杀,自杀率比其人口死亡率更具有恒定性,并且随着每个社会特有的加速系数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在每一天、每一个月、每一年的不同时段,自杀率不同;同样婚姻、离异、家庭、宗教、军队也影响着自杀率,并遵循一定准则。已有数据表明了其中一些影响关系,所以很难再说上述因素和自杀率没有关系。因为自杀行为是个体独立的决定,其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真实、积极的力量。但如果个体处在各种力量交合之中,自杀念头将多少受之束缚。这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以及生物学家一样,研究具体的、实在的现实,因此社会学研究可以是客观的,而且必须是客观的。
最后,必须感谢我们以前的两位学生的大力协助。他们分别是波尔多高等小学(ecole primaire superieure at Bordeaux)的教师费朗(N.FerTand)先生和哲学教师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先生。费朗先生编制了本书中的所有地图;莫斯先生通过独自研究26000个自杀案例,根据这些自杀者的年龄、性别、经济条件和有无子女的情况进行分类,协助我们整理制成具有重要意义的表21和表22。
这些表格来源于司法局,但并没有出现在年度报告中,而是好心的司法统计局(the Ministry of Justice)局长塔尔德先生为我们提供。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埃米尔·迪尔凯姆著的《自杀论》发表于1897年,是社会学史上首部阐述“自杀理论”的经典之作。其中运用的创新的社会统计方法,结合大量的经验资料,分析自杀的原因和它的规律性的实证社会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使这本书成为社会学经验研究的经典著作,在社会学界被奉为里程碑式的经典巨作。本书提出一个新颖视角的自杀研究,批判了传统的个体自杀心理成因,创建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这对于现今人们了解自杀、预防和重视自杀以及推动相关制度改良起到了积极作用。
《自杀论》是埃米尔·迪尔凯姆的社会学著作。作者在书中批判了以个体心理学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体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自杀有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4种类型。